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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8-30 00:44:00人气:529

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对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培训工作的几点思考

摘要:司法警察的地位及作用在检察机关非常重要,它是检察机关唯一的一支武装力量,担负着监督司法公正、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维护检察机关尊严等重要使命。能否让这支队伍在需要的时候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加强并做好司法警察的培训工作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抓手。

关键词:司法警察;培训;思考

中图分类号:D03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08)12-0116-02

收稿日期:2008-10-30

作者简介:牛蓉,男,从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研究。

法警的培训其实就是要达到与定位相适应的素质。根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性质及所担负职责、任务,司法警察应该具有以下的素质:一是政治素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立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政治觉悟上要求做到,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有理想,热爱党、执爱祖国、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道德品质上要求,为人正直,见义勇为,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民风民俗,遵守《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纪律作风上要求,遵守检察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来约束规范行为。二是文体化素质。包括学历和能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学历上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这是满足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当前在司法警察的培训工作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求全但不精,过多的考虑安全问题却较少开展实战性课目;二是在时间的安排上,显的短促,无法保障内容的深度落实;三是在考评的环节上,有规范的评分标准与应达到的目的要求但却缺少相应的奖惩举措;四是经常性的培训工作落实不够。由于在部分地区存在以上的问题,导致司法警察的工作能力与实战技能与需要相比就存在相应的差距。

要解决司法警察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上述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要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激发他们参加培训学习的自觉性

首先,院领导要重视法警培训课程。领导要在开班及结业的时候到会并讲话,在讲话的内容上要大力宣扬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及司法警察在事业上宽广的发展路子,凡涉及司法警察的职级、待遇等从优待警方面要加以明确。其次,在授课的过程中,要采用互动式教学方法,学员与教员平等公开的探讨司法警察为什么在检察工作中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讨论得出结论,以此来理清思路,澄清误区。第三,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要求,采取军事化管理,用正规化来体现出武装力量与老百姓的区别,有区别的氛围和环境更能激发出司法警察的职业光荣感。第四,提高后勤保障的水平,在后勤保障上要有力度,车辆24小时值班保障学员培训,伙食搭配合理,有专职医生值班。通过以上做法,能使学员普遍意识到检察院对此次培训工作重视程度,能激发他们做好自我培训的内在动力。

二、在内容安排上,突出实用、有效的特点

首先,在内容的设计上要紧紧围绕办案这一中心环节来布局,所设的学习课程以刑法、刑诉法中法警应知应会内容为框架。同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用大量的时间来安排车辆驾驶、擒拿格斗、微机操作、警械具使用等技能训练。其次,要重点细实的安排时间,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司法警察授课,做到突出重点,现学立用。要针对法警执行任务时可能出现的易错环节,一一摆开讲解,在正误对比中加深学员的印象。第三,要立足实战,大量开展警械具的使用,武器的拆卸、保养及射击的训练。要坚决克服“一怕麻烦二怕出事”的心理,扎实开展警械具的使用(包括佩带、上铐时机及动作、警棍操、强光手电使用规定等内容)及枪械等武器的使用操作,用最具法警训练特点的内容来再一次体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与责任。

三、坚持科学施教,特别注重强化法警的心理素质训练

首先,在技能的培训上,要积极并采取探索合理的训练方法。对于不同性别、年龄、水平及健康状况的法警,在运动量的安排上因人而异,科学增加运动量,循序渐进。其次,要更加从心理素质上注重加强对法警的训练。要教育并培养法警勇敢顽强的品质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忘我无畏、顶天立地的气慨,培养敢打必胜的信心。

四、严密组织考核,将成绩纳入干警的年终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上面来

首先,在经过严格的培训与紧张的学习之前,就要将每项授课内容最后要达到的标准非常清楚的告知给每一个学员,并明确考核成绩与干警年终考核挂钩。其次,在学习结束之际,要严密地组织每一个学员考核,考核组成员临时抽调,当场打分,由考核组成员当场签名,试卷封存,成绩由机要通道发往学员所在的县院,并由市院将每个学员的成绩以通报形式下发。

五、将集中培训与自训相结合

首先,上级院要明确要求各县级院要加强对警员日常工作和生活的管理,以军人的作风严格要求法警,以保证有任务时,出则能战,战则能胜。其次,要逐步建立持证上岗制度,经年终考核合格者才能执行警务,不合格者一定期限后给一次补考机会,如再不合格,调离法警队伍。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肩负的法律监督任务越来越多,越来越繁重。在新形式、新任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一道与时俱进,是我们迫切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而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办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加强司法警察的培训手段,提高培训的效果,才能不断地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工作责任心,才能不断促进在新形式下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与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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