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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8-21 14:28:00人气:423

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试论司法警察执法礼仪规范化建设

摘要:我国自古以来就一直被叫做"礼仪之邦"。孔子曰:"不学礼,无以立"。礼节是社会上待人接物的重要标准,是一切与社会交往的重要敲门砖,而司法礼节,是我们司法职责的具体体现,是法院基层干警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是一项具备司法职业性质的礼貌与服务。在这里,我根据目前的工作情况,仅对裁判礼节在司法警察执法中的运用做出以下论述。

关键词:司法警察;执法;礼仪;规范化

规范审判行为是实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根本,也是实现"公正与效率"新世纪司法目标的重要措施,对于减少人民法院中因审判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司法冤屈、不快、不廉等问题,也对于减轻因审判行为不规范而产生的涉法上访问题,对确立司法威信、塑造好法官形象,对推进司法公正工作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一、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业务素质

通过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强化培训,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是正规司法活动的基础与保障。近年来,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使群众的生活水平得以不断改善,人民总体水平得以进一步增强,所以民众对发展、文明的意识和要求也愈来愈强。不过,人们还必须看到,由于历史因素造成经济社会总结构的不均衡,也出现了利益分配不平衡等问题,上述问题也不断导致发生了各种群体事件和集体上访现象。从我们执法机关内部情况来看,在个别法院法官的身边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标准、执法形象不佳等问题,而这种问题也严重影响了中国物质文明、社会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一定意义上讲,也是在营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良影响。因为马克思主义观念认为,我们的社会关系就是矛盾与统一的对立综合体,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定纷止争为职责。人们经常说,人民法院是保障社会平等与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可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期待一直很高。[1]

如果说外在决定形象,内在决定基础的话,那么言行举止 是一个人的内在具体表现,司法警察在庭审或者日常执法上的言行举止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反映着司法警察的修养与素质,而且代表着党和政府及法院的形象。人民群众往往把法院看做伸张公平和正义的地方,把法院形象看作是党风政风的体现,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文明风尚,必然会产生强大的感染力,并潜移默化地对人民群众文明意识的增强产生积极的影响。注重司法警察执法礼仪规范化建设,其功能与作用不可小墟。一方面可以塑造良好的法院形象。司法警察的仪表形象、言辞谈吐,行为方式中的礼貌可以在当事人和旁听者中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有利于裁判的顺林执行。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文明执法水平和法院的公信力。所以司法警察在执法中的礼仪规范会让双方当事人及旁听群众感受到严肃、严谨的执法氛围,他们对法院产生一种依赖感和信任感,进而使法院的公信力得到提升。

二、增强礼仪理念

提高个人仪表素质礼仪绝非单纯的言语与行为,从最根本上讲,它是一个人自身素质的外在体现,真正受人称道的仪表是由内而外的,心中有"礼"举止才合"仪",所以,提升礼仪素质,先要培养良好的价值观。随着以人为本执法思想和公正为民的贯彻,以及如何使广大人民群众切身体验到司法机关的公正、关怀和权威性,这不仅是老百姓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强烈期盼与诉求,同时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的不断追求与创新,所以,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要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实际活动,以民众的诉求问题为切入点,以对出现的问题认真整治为立足点,从工作中离不开的事情,从日常用得着的事情入手,做到一言一行展文明,一举一动树新风,在细微之处显品格。对担负审判职责的检察官而言,每个人的言谈举止,作风气质不仅体现着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甚至直接影响着法庭机关和领导的形象,关乎着庭审工作的质量。身为一个法庭干警,首先要提高自己的礼节素质、强化礼节观念,了解礼节常识,不管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都应该主动地习礼、知礼、行礼,时时处处,事事以礼律己、以礼待人处事,以礼处事,非礼勿行。而对于每一个法官来说,尊敬上司表示服从,尊敬同僚是一个本分,尊敬下属是一种品德,尊敬所有人也是一种教养。

三、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是关于规范司法行为和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执法的问题。所谓规范司法行为,就要求检察官在执行活动中要时时注重于自身的法律行为,防止公民对法官执行的公正提出不应该的质疑,所以,规范审判活动,不仅隐含着程序正义的需要,这也隐含着对形象正义的要求。一个法官如果执法品质不佳,比如,不按规定着装、不按规定的期限开庭、在执行过程中用语不文明、冷硬横推、语气粗鲁等,这种情况下就会威胁到他们心中的形象正义。在更现代的法律观念下,司法为民精神也就应该成为司法行为规范的一个最主要内涵,司法为民应该也是贴着本土标签的司法宗旨,当然这个内涵也不外乎每个检察官的工作作风,还有整个办事过程的公平效率与文明,也就是说,我们所办理的每一个案子,都切实地以司法的高度反映了普通民众的权益,能够获得保护。把握重点环节,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的保证,规范了司法活动,并规定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规范。审判管理工作是人民法院的活动中心,而审判过程管理也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中心,所以,在规范司法行为活动中也就必须以审判管理工作为中心,并从审判管理工作入手。而根据审判实践,我们也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从立案入手,查找不足,广泛获取线索。从立案入手就是说要从立案入手一竿子直插到底,检查和发现审判活动中不正常的现象和问题。要查提起案件,看是不是有起诉案件尺度的不一致、排期开庭是否严格、人民法院的开庭审判手续是否合理、判决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还有在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审判效率、执行力、司法态度、审判礼仪、庭审纪律、信访条件等各个方面,是否合乎法制标准的需要。二是认真进行了立案评查和专项审查。每月或者每季度,对办案工作情况开展一个抽查或者检测,长期或者不定期举办一次纪律作风整顿的专项行动,以不断提高检察官的司法行为规范水平。三是狠抓落实。对在办案评查中出现的重点问题及时告知,并限时整改,同时设立了对办案工作差错和整改情况的定期通报制度,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全面得到规范,使法院的形象进一步得到提升

[2]

四、结语

总之,强化对司法礼仪常识的掌握,以提高礼仪观念,了解法律礼仪基本知识,增强礼仪素质是一种持续学习的过程,是需要持续践行的过程。法院机关也要充分考虑规范司法礼仪,塑造良好司法形象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站在讲政治,讲社会和谐的新高度,用我们的实际行动和工作成绩来打造司法队伍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 陈东. 规范检察礼仪促进公正执法[J]. 法制与社会,2008(26):160-161.

[2] 蒋惠岭. 遵守司法礼仪的义务司法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之六[J]. 法律适用,20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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