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监狱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天津监狱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探讨关于监狱的起源
摘要:监狱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存在,其在人类历史中发挥中独特的作用,从单纯的惩治机构转化为现今具有文明色彩的改造机关,在监狱的发展之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社会进行统治的各个方面。本文试图通过展示各种关于监狱起源的理解,来表明监狱并不如现在一样与一些事物相关,其本质上是权力的附属物。
关键词:监狱起源权力刑罚社会
一个人对一个事物能够认识到何种程度,依赖于一种最根本的理解。如果说一个人对一个事物拥有多方面的理解,这一般是不可能发生的。对事物的理解应当源自于“读者”本人。我们之所以面对各类文章流于表面的问题,就在于在行文中看不到“读者”本人的身影,这种主体的自我缺失,使得文章没有灵魂,更难以谈及深刻。
一、关于监狱的理解
在常见的教科书上,监狱的定义被区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概念的监狱,是指凭借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关押场所。这一概念比较关键的点在于强调了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将监狱限制为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物质化场所,而所采用的行为时关押。狭义概念的监狱,是指国家关押已决犯的场所,即依照国家法律而设置的刑罚执行机关。这一定义已经将监狱的性质做了改变,监狱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机关,而不再是单纯的关押场所,尽管关押依然是赖以实现目的的途径,且监狱所针对的客体被限制为已决犯,这就使监狱作为一种惩治的机关而存在,其所指向的路径在于通过惩治、驯服,改造犯罪人。
在马克思提出阶级的观点之后,阶级分析的方法被视为一种普世的极其有效地揭示事物本质的途径,而与国家相联系的监狱被视为构成国家实质的专政工具,是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关于阶级的理论为我们描绘了衣服统治于反抗的图景,我们接受其中压抑的色彩,却并不认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如此简单。
二、与监狱的起源相关的事物
监狱伊始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事物,其作为一种客体而存在,首先需要的是一种主体的创造,而这个创造的过程会伴随着不同的事物的产生和发展,而其一旦被创造,其自身的发展变化同样会产生和影响其他的事物。当我们摒弃那种僵化的关于监狱的理解之后,关于监狱的确切形象似乎难以捉摸,由此有的人会在固步自封之中指责这一种探索混淆了既有的认识,没有做出任何有价值的贡献,反而破坏了现有的秩序。对于现有秩序的破坏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运动中的事物也并非完全不可描述,我们通过表达其与相关事物的边界以及前后相继的顺序,完全可以达到说明事物内涵与外延的目的。
(一)监狱与刑罚
“夫战,刑也”,中国的上古典籍总是将刑与战争等同,这是一种对于事物产生很直观的表述,所以我们可以以这样的记载作为分析的起点。之所以会出现“兵刑同一”、“刑始于兵”的说法是因为战争是杀戮,而刑罚同样是杀戮,所以在史学界认为刑罚起源于氏族战争是一种共通的认识。
在历史的同一时期,出现了“皋陶造狱”的说法,根据这种描述,在那个万物起源的时代,皋陶依据舜帝的命令专断司法,为了保证司法的顺利实现而造狱。这时远远没有出现自由刑,所以这时的监狱仅仅是为了保证司法的进行而暂时关押犯罪人的场所。
(二)监狱与社会
之所以会论及社会是因为社会在我们的意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群体更先于监狱产生,其可以说明监狱起源的相关情形,并且对于监狱的合法性具有关键的作用。
人类在本质上是群居的动物,在艰难的生存之中我们得以明白每一个个人都应当依赖于群体而生存,脱离群体就意味着死亡,这是一种生活的经验,这种绵延不断地经验会成为一种具有支配力量的意识,这种意识存在于每个人的头脑之中,这就是社会产生的最遥远也是最坚实的基础。可是拥有这一切只是一个开始,我们每一个人并不会有社会的概念,我们只是感觉到离开群体的危险,而这种感觉并不会直接创造社会,那么社会从何而来?
我们说社会与监狱等等拥有共同的创造主体,但是就像是上面的分析,它们在产生之初拥有不同的直接来源,是相互孤立的,可是当一些关键的客体域被创造出来之后,这一切就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家庭”、“个人”、“国家”等等这些概念的出现都包含着相对应的实质内容,可是这些概念并不能涵盖全部,总是有那么一些存在游离在这些概念之外,可是创造主体膨胀的统治并不会就此停止,于是“社会”的概念得以产生,在“社会”产生之后,其用种种已经存在的客体域说明自己的不可或缺,而那种遥远的畏惧心理使得每一个人都将自己处于社会之中,于是我们每一个人都为社会所俘获,我们畏惧自己脱离这个客体域,因此我们不断加强和维护它的合法性,其余的怜悯与自爱都已经不再重要。
监狱作为主体创造的一个有效的控制工具,其理所当然承担了维护社会的责任。而相反,社会所拥有的包含力更赋予了监狱强大的合法性。
三、监狱――实体或者理念
在上面我们不断地谈到创造主体,我们将其置于社会、国家、刑罚、监狱等等之前,这所有的一切不过是它在不同的时期基于不同的目的所创造的客体域,这些客体虽然在生活中可以寻觅那一种影子,但是它并不会像今天一样影响我们的生活,将我们束缚在那一个个概念之中,使得我们因为害怕失去而畏手畏脚。那么是什么具有如此的力量,塑造了生活的摸样,并将曾经自由的灵魂束缚其中?答案是权力。权力拥有用不停止的蔓延性,其并不会满足于自己已经获得的,而是觊觎自己未曾获得的。权力在人类的历史中具有不同的形态,曾经它从斗争与反抗发端,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看到它的存在,而对权力的罪恶口诛笔伐,但是今天权力销声匿迹,这并不是说权力已经逝去,而是其形态发生了变化。现今的权力不再如学者们所宣称的是一种宏大的叙事,而是一种微观的、不确定的存在,在空间的概念上,它散步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在时间的尺度上却又绵延向人类无尽的未来。因为权力的销声匿迹我们不再看得到所有那些客体域的创造者,而将其视为生活本身的产物,认为所有的一切自然而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