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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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浅谈当前高校法学专业面临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5A-0057-02
目前,高校法学专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诸如就业问题、所学知识与社会脱节的问题、学生处理实际案例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表现为,各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定位不清。我国自1977年恢复招收法学本科学生以来,法学教育的定位一直混沌不清,导致我们不知道到底要培养什么样的法科学生。截止到目前,中国高校还在就法学教育应当是职业教育,或者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问题争论不止。客观方面表现为,整个法学教学的过程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采用的教学方法,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即填鸭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系统把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但是,对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争端,却不能说出自己的看法。同时,学生缺乏主动性,无法形成独立思考和思辨的能力,法律院校在课程中,几乎没有类似于法庭调解、法庭辩护、庭审实践或律师实习等基于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
一、当前法学专业出现的问题
国内高校法学专业经过短短几年的迅猛扩招之后已“人满为患”,已经连续两三年在一类学科中就业率垫底。“法学专业就业难”的话题也就成为人们街头巷尾讨论的话题。那么,目前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当前中国法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高校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双电脑”现象
所谓“双电脑”,有人形象地把法学老师称为“电脑教授”,培养的必然是“电脑学生”。由于受传统教学理念的影响,即严师出高徒,中国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实际教学由教师包揽且一言堂,大多教师不能容忍来自学生的不同观点。这就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学生是被教授的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在台下听讲,师生之间很少开展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到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上课时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生怕自己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有出入,害怕自己的课堂笔记不全而通不过考试。久而久之,学生只会去记住教师的论述和观点,而不去形成自己的观点,学生被动地接受教师安排的教案,在被提问或者考试时,不去独立思考他们认为正确的答案。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当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所面对的社会现象千差万别,因而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现在社会上对人才的需求是有一定的操作能力,能够胜任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面向操作性的人才。法学教育其实就是以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的为目标的。虽然已经制定了目标,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不要再沿用那些传统的教学方式,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以就业为导向。而现在的法律市场主要是需求一些法律辅助人才,懂一些法律基础知识,会实际操作。所以争取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的问题。当今世界主要西方国家均以培养实践型法律人才作为法科学生的定位和培养目标。如美国的法学教育定位是法学学生在学习和把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注重通过案例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判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用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使他们“具有像律师那样驾驭、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而英国和澳大利亚将法学学生定位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融合一体,但偏重职业教育。比如,在英国法学教育一般分为学术、职业练习和实习三个阶段。澳大利亚一般采取双学位的方式培养法科学生。要求法科学生具备宽厚的知识基础,在学期间,学生一方面要接受法律基础理论、司法伦理的教育,另一方面更加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欧洲大陆国家则采取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定位。以此为指导,虽然美英澳等国的法科教育也都非常重视课堂教学,但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大都不拘泥于教材,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甚或“自我展示”(self-presentation)式教学方法。在这种教学方式下,学生的法律技巧得到了练习,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得到的提高。
(2)简单的课程缩减,缺少一些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许多法律院校的课程体系设置和安排上,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一是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近年来,部分法学院校对课程进行调整,如压缩法理学、法史学等基础理论课程的门数、学时量,增开民商法等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就开设一门相应课程的法学教育紧随立法指挥棒的状况。二是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法学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英语、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法律实务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是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的理论功底不深,动手能力差。虽然有的学校尝试利用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如实习、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律师实务、法律实训等课程来充实和弥补这种不足,但是这些课程不是在课时上保证不了,就是资金保障不到位。在实际上达不到到司法实务部门锻炼的效果。使得这些尝试在培养学生利用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的收获都不是很大。如何有效开展法律实践课程,使学生能够更好、更快、更多地获得法律知识和经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锻炼,能够在就业的竞争中占有有利的因素;能够在将来的工作中尽快的进行角色的转变,已经成为许多高职法律院校发展的瓶颈。
(3)学生实习流于形式,不能达到实习和锻炼学生能力的目的
现行的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学生的实习工作。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的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学校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或任何一个单位。到底在那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实习中负责指导老师的安排等几乎是流于形式,只要是在毕业之前有实习部门给出一个实习鉴定就行,实习报告更是千篇一律。学生利用实习的机会到处游山玩水或者无所事事,上网聊天、玩网络游戏,其实是白白的浪费了学生的时间。学校的监督根本不到位,甚至有的院校不知道在实习的时候如何去组织,出现大家互相推诿的局面,学生处系部和就业指导处等部门相互踢皮球。但江南大学法学毕业生在北京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却得到该所的好评,他工作认真负责。
(4)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
高校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己任;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较宽、素质高等特点。以“应用”为主旨和特征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并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三懂型”(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教师队伍建设是提高法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者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按照这个要求,将学生培养成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第一线人才是法律院校的终极目标。个别的院校忽视了这个要求,在教学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如没有将实践教学当成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来抓,没有将毕业实习当成一个重点的工程抓;没有将师资队伍建设、培养双师型的教师队伍当成首当其冲任务来完成等。
二、高校法学专业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
(1)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下培养的法学毕业生缺乏做法律人的基本素质。
我们认为,法学人才的基本素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包括热爱祖国、忠于人民、爱憎分明、诚实正直、清正廉洁、乐于助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2)崇尚法治,信仰法律。最求自由、民主、平等,忠于宪法和法律,敢于以身护法,包括敢于坚持原则、仗义执言、刚直不阿、执法如山、不为权势所屈服、不为金钱美色所引诱。(3)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语言分析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能力。包括精通法学基本理论,具有宽厚的文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掌握外语和计算机,有较强的观察、理解、分析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4)有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5)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不断获取新知识的能力。(6)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2)法学专业毕业生缺乏创新能力。
创意能突破常规和传统,不拘于既有的结论;能用新颖、独特的方式解决新的问题。目前,我国大学生特别是一般普通高校的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创新能力不强。(1)、缺乏创新理念和创新欲望。许多法学专业大学生虽然不满足于现状,但往往只是纸上谈兵,缺乏实践创新的信心,怨天尤人,甚至悲观。(2)、缺乏创新的毅力。虽然有些大学生也能认识到毅力在创新活动中的重要性,但在学习过程中往往虎头蛇尾,见异思迁,放弃追求。(3)、缺乏创新的兴趣。现在大学生的兴趣往往随着时间、环境、心情经常变化,缺乏深度和广度。大学生是具有创新潜能的,故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他们的创新能力是可以大幅度提高的。相反,如不进行创新教育,大学生的创新潜能很可能萎缩以至消失。要创新,就必须有浓厚的创新意识。要把过去以“授业”为主的教学方式转变为“传道授业”并用,鼓励学生参与到教学工作中,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要坚持这样一个基本理念: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让学生感受、理解知识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积极创造条件,让学生平等地参与教学过程,以使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要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使其思维活跃、敏捷,从而能够独立解决各种问题。
三、结语
总之,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社会对未来人才的素质要求必将越来越高。伴随未来社会对人才素质的需求变化,科技创新能力已经成为衡量人才标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学专业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也要认识到未来社会对人才素质的更高要求,使加强大学生科技及创新能力的培养成为时代教育的必然特征。我们要根据社会的需求及时调整专业方向把高等学校建设成培养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基地。时代就必然赋予其新的要求和使命,不仅要传授大学生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全面培养大学生的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由于知识和技术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更新的周期在不断缩短,因此,除了学校教育之外,人们的学习将越来越多地渗透到个人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之中,从而使学习贯穿于整个人生过程和整个社会活动之中,即“生活即学习”。学会学习是个体获得自由发展的手段,大学教育应重视奠定人的终身学习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的基础。学校必须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科学的学习方法,尤其是适应他们自身特点的自学方法及自己获取知识的能力。要学会用已知的知识获取未知的知识,要逐步学会用所学的知识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并要养成创新的习惯。这是中国法学专业努力的方向。⑤①
参考文献:
[1]王建军:《教师参与课程开发:理念、效果和局限》,载《新课程的理念与创新》,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管晓峰、胡利玲:《论法学教育的目标、内容和教学方法》,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2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宣增益:《法学教育培养模式中的教学方法改革路径之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