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天津法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浅淡法学专业教学方式改革研究
摘要:在教育改革背景下,法学专业也需要进行教学方式的改革,以此优化法学教学模式,为学生营造优质学习环境。在法学专业的教学方式改革中,各教师应首先掌握法学专业的教学问题,并掌握改革教学方式的前提,以此做好法学教学改革,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
关键词:改革;教学方式;法学专业
引言:逻辑性强、理论性高是法学专业的显著特征,而在以往教学模式的影响下,法学的上述特征被放大,加大了学生理解难度,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强调教育改革的现阶段中,更多教师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提高,以期利用丰富教学手段,改变以往的教学模式,让教育教学焕发新的活力。而在法学专业中,将改革教学方式的工作做好,无疑有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促使法学教学得到更佳效果。
法学专业现有教学问题
(一)教学改革形式化问题
在以往的法学教育中,教师对理论知识的主导性讲述和灌输,是法学教学的重要形式[1]。在该类法学课堂中,教师可供使用的教学资源和工具有教辅资料、黑板白板等等,各教学资源及工具存在着功能限制,无法协助教师完成趣味化、生动型教学,影响法学教学质量。而在信息化时代中,各信息化教学技术的出现,为现代化法学课堂的构建提供了条件,而更多教师对新型教学法的重视及认识均不足,在信息化手段应用中,未充分发挥其多样功能作用,导致教学改革流于形式,传统课堂模式仍旧未得到改善。
(二)教学方式单一性问题
法学专业有着高逻辑性、高理论性的特点,和社会生活有着紧密联系[2]。受上述特征影响,以往的“灌输式”教学有着内容枯燥、形式单调等负面特征,教师重视学生的机械训练及死记硬背,无法对学生主动性及兴趣有效调动。其次,在学生的学习考核上,传统教学采取的考核方式单一,一般利用闭卷考试、论文撰写等方式,使得学生无法对考核活动主动参与,对理论问题的探究兴趣有限。在该类问题的长期影响下,学生综合能力会受到影响,无法拥有完善的问题解决和分析、信息搜集和处理等能力。
法学专业改革教学方式的前提
(一)加强师生沟通
在新时期的教学工作中,重视师生关系的和谐构建,以此为教学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应将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师生的有效交流和沟通作为改革重点,促使教师以对学生的严格要求、真心关怀完成教育工作。在法学课堂中,教师应落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的理念思想,和学生构建教和学的良好互动关系,促使师生间实现情感沟通和交流。其次,教师应结合课堂教学以及个人个性特长,积极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构建具备个人特色的法学课堂。
(二)突出学生主体
在现代化教育理念中,重视对学生主体的强调,且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引导学生的身心发展。在法学课堂中,教师的教学对象是学生,学生对教学的体验、参与等直接关系着教学效果。因此教学改革工作应重视以生为本理念的应用,将学生地位突出,设计学生乐于参与的教学活动,促使其在理论学习、实践理解中掌握法学知识。
法学专业改革教学方式的策略
(一)对信息化手段灵活应用
在信息化时代中,对信息化教学手段的灵活使用,是教学改革的一大主要方向[3]。要构建现代化、优质化的法学课堂,教师应学习和实践各类信息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资源构建具象情境,以翻转课堂模式带领学生自学,以智慧课堂平台实现智慧化教学,让教学获得精准教学参考。以对多媒体手段的应用为例,教师可借助多媒体视频及图片,为学生营造直观、生动的法学教学情境,给予学生学习信息,促使其在情境观察及理论分析中,提升以理论解决法学问题的能力。
其次,在对信息化教学模式灵活应用的同时,教师可对信息化教学资源充分利用。法学学习难度较大,学生仅凭课堂学习无法全面掌握法学知识点,更需其做好课前预习或课后复习,而线上资源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能为学生提供及时有效学习的条件,学生参考不同的教学课件,便可“如临其境”般进行法学巩固学习。而为提升法学教学针对性,教师可参考学生学情,为其针对性提供基础、中等、困难的线上课件,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落实个性化教学,提高教学质量。
(二)落实自主化的教学模式
在自主化教学模式中,要求教师以“以生为本”的理念开展教学,对互动式教学、探究型教学灵活运用。在新的法学课堂中,教师不能根据个人的主观愿望灌输式讲解,应在参考课程内容、学生实际等因素的前提下,按照学生需求给予引导和帮助,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性而并非主导性。在自主化课堂中,教师应引导学生积极探索、多多提问,而针对不同的教学问题,应由学生搜集分析有关的资料信息,在辩论讨论等活动中尝试解决问题,建议教师可参考以下几类教学模式。
首先,是由教师或学生对所搜集资料进行展示,再由教师针对资料并结合教学,提出问题鼓励学生自主分析和探究,当学生得出结论后,再由教师引导完成总结反思活动。其次,是由学生或教师提出法学问题,再鼓励学生自主进行资料搜集和整理,并以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等形式分析问题,做好问题总结反思。最后,是由教师展示法学生活案例,并针对案例提出探究问题,鼓励学生进行问题探究,最后完成探究总结和反思。上述教学模式均体现了学生主体性,让法学教学获得了学生的充分参与和支持,而要保障学生学习效率和质量,教师可视实际情况及时给予提示和指导,为其指出探索方向。
(三)组织丰富法学实践活动
法学专业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复合型的专业人才。法学学生在具备良好逻辑思维、语言表达、问题发现及解决等能力的基础上,才能良好的完成法学学习,成为具备专业素养的法学人才。在新时期中,法学教学应重视学生理论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要做好教学方式的改革,要求教师能针对法学学习的特征,为学生组织丰富的法学实践活动,以实践活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提高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法学生的职业和法庭环境密切相关,因此为改变教学,教师可采取模拟法庭的手段,带领学生模拟熟悉不同的法律职业角色,训练法学知识应用能力。这一教学方式具备较强真实性,能引导学生尽早熟悉职业环境,为其后续发展打好基础,而法庭也能营造具象教学情境,带领学生在情境体验中不断成长。其次,在法学教学改革中,为学生组织多类形式的法学辩论赛,也有利于传统教学模式的优化,改变学生对法学的固有印象,引导学生在理论整理及应用中,锻炼逻辑思维等综合能力和素养,促使法学教学获得更高效果。最后,为满足学生不同的学习需求,在实践活动的组织中,教师可利用调查问卷等形式,掌握并应用学生喜爱的、期望的实践方式,体现学生的学习主体性,促使其提高学习动力和兴趣,让实践活动获得学生的更大认可和支持。
结束语:结合以上,在新时期中,针对法学专业教学的改革十分关键,它影响着学生对法学学习的印象兴趣和积极性,影响着法学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在信息化时代中,要做好法学教学改革,教师应对信息化教学平台、资源及模式灵活应用,而在学生主体性得到重视的教学环境中,教师应落实自主化教学,引导学生充分参与法学学习。最后,为锻炼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教师应通过丰富实践活动的组织,引导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实践法学理论,积累法律运用经验,为其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培养学生的法学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王学峰.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路径分析与研究[J].神州(上旬刊),2019,000(036):129.
[2]葛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000(035):195-196.
[3]赵群.法学专业教学模式改革路径分析与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000(024):204-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