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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税收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5-31 22:20:00人气:284

北京国际税收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经济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同时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一)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的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二)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二、经济师

(一)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二)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6年;

6.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2年;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7年;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10年;

(5)已取得非本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较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作为主要参与人,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或在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四)具备下列破格条件之一,可不受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评审: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在经济专业领域取得的业绩成果或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2.主持完成的经济专业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实施。

四、正高级经济师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或本单位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开展工作,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5年;

(2)已取得非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1.从事经济领域研究工作,具有很强的研究能力。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经济政策规章、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针对行业发展、经营模式、变革创新、技术转化等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从事经济领域管理实践工作,具有很强的问题解决能力。主持制定企事业单位战略规划、投融资方案、企业改制方案、兼并重组方案、管理变革方案、经营机制变革方案等,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组织实施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能够总结管理实践规律、发现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得到实践运用,取得显著效果;或主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域改革创新,提出的新服务内容和模式得到实践运用,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化配置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应具备下列成果条件:

在经济领域,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专著教材、行业标准、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课题报告、经济活动方案、发展规划等,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3项及以上。



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深度研究

内容提要:阐述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的研究意义说明数字经济的定义及发展,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调研国内外数字经济下的国际税收规则,研究数字经济下的新型避税方式,针对国际税收面临的各种挑战,探究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应对数字经济税收的方案。

关键词: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双支柱

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数字经济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数字经济是全球未来的发展方向。数字经济以其广泛的渗透力和融合力,支撑实体经济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跃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愈加凸显。目前,我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和最广阔的数字经济消费市场,作为新兴的经济体系,数字经济以惊人的速度改变了经济社会的运行模式,对传统的国际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必须予以重视的[1-4]

一、数字经济下的避税方式

1.数字经济的定义及发展

20世纪90年代,数字经济的概念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2016年,在杭州举办的G20峰会上通过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对数字经济的定义为:数字经济是指以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高效率、优化经济结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从数字经济全球竞争态势上看,我国与西方分别在市场、技术规则领域占据优势。我国将长期保持数字经济全球第二大国的地位,有望实现增速领跑。 十四五期间,数字经济将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发展,助力经济社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为安全的发展。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数字经济逆势上扬,展现出强大的韧性与活力,为世界经济复苏、增长注入重要动力,成为推动各国发展的新动能。

2.数字经济下的新型避税方式

从国际税收管理的角度看,与传统的工业或商贸企业相比,数字化程度较高的跨国公司因为物流成本的降低,更容易实现跨国境的利润转移,利用其全球资源配置和价值链优势将税务筹划与商业规划相结合,对税务事项进行全面设计,从而使避税安排更加复杂、更加系统、更为隐蔽[5]

(一)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

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活动,是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通过将企业利润转移到避税地,从而逃避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征管,减少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

(二)通过资本弱化进行国际避税

一家企业正常运营所用的资金主要来自于股东的股权投资或银行贷款。股东获得的股息实际是交税之后的收入,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以及被收取预提所得税。资本弱化就是投资人利用贷款进行投资,此时贷款利息属于合法支出,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三)通过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目前国际上签订的税收协定大多是双边税收协定,由于各国税制存在差异,加上多边协调机制不完善,这就给了跨国公司滥用税收协定的机会。本来不是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居民,通过各种办法,享受到了只有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居民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四)通过避免成为常设机构进行国际避税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经合组织与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中规定,通过常设机构原则来协调企业进行跨境交易的所得收入。但数字经济模式有着虚拟存在的特征,在数字经济中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使很多看似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很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能够创造经济价值。

(五)通过无形资产的跨境转移来进行避税

在数字经济时代,高科技跨国公司创造收益的主要工具逐渐变为了像商标权、专利权、软件等的无形资产。由于没有实物形态, 形式隐蔽、不易估值,更容易进行跨境交易,同时商业模式高度依赖网络方式,为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很难获取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也就很难找到有可比性的非关联交易。

(六)利用成本分摊协议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

成本分摊协议,是两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契约性协议,用以确定双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权利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双方利益的性质和范围的协议。跨国公司通过在免税地区设立壳公司,将企业资产以各种方式转移到免税地区,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

(七)通过多层控股来进行避税

通过多重控股来实现有效隐匿交易实质的作用,许多跨国公司集团会在避税港或低税地设立多层中间控股公司,再由中间公司完成对被投资过的最终投资。

(八)调节集团内部费用来进行避税

目前跨国公司利用组织架构设计辅之以集团费用,其内部费用形式日益丰富,往往从较高税率国家支付给低税率国家,支付的金额高昂。在日常监管中,税务机关要审核这些费用的真实性、收益性及金额的合理性却遇到很大的困难。

三、数字经济税收解决方案

1.国际税收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的挑战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税制的挑战;二是对税收征管的挑战。主要体现在:

(一)标的物价值难以量化

量化数字化资产、集团内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价值,难度远远超过其他实物资产的评估。同时数字经济中的业务通常是多种业务的混合,而不同业务间很难进行明确的区分。

(二)传统调整方法难以适用

集团内服务、渠道或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或不可复制性;可比信息难以获取;差异影响难以消除。

(三)数字业务的价值及来源难以界定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虚拟性、高附加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很难衡量数字业务的价值和来源。

(四)数字经济的信息较难监控

数字经济下的交易通常是资金流等的结合体,支付方式也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支付和刷卡支付等较为传统的支付方式。

2.探究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

研究借鉴欧盟委员会发布的两项数字税提案和OECD关于数字税问题的双支柱计划,探索构建以显著数字化存在代替物理常设机构的新联结度规则,推动互联网企业的税收收入向用户所在地合理转移。两大支柱的一揽子计划,旨在确保大型跨国企业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并赚取利润,同时增加急需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国际税收制度。具体方案可以是:

第一,通过税收规则的适应性调整,避免规则制定与业务模式变化的不同步。传统税收规则因税种性质与税基不匹配,数字企业的巨额数字利润不会表现为所得税的税基。

第二,虚拟常设机构认定,通过显著经济存在对虚拟常设机构进行限定,结合收入、用户和数字化因素,分析跨国企业与东道主之间的经济关联程度。

第三,开征利润转移税,跨国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利润,当出现转移境外的情况,可就这部分被转移的利润为计税基础进行征税。

第四,进一步提高税收规则的确定性。数字经济下的税收规则要符合清晰、明确、简单化的原则,避免规则执行和遵守中的不确定性。

第五,深入参与国际多边规则的制定。加强对各国单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的研究,努力应对国际多边规则制定中的分歧和挑战。

第六,广泛开展全球税收合作。有效防止争端以及健全解决争端机制,加强全球数字经济税收数据的获取,充分利用现有国际税收合作机制,拓展新的合作平台与机制。

第七,注重新技术的运用。研究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推进税务数字化,以减少政府和企业部门的征管成本。

3.利用数字化技术完善税收规则

在新的形势下,应该采用相应的数字化技术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规则进行完善,具体可以包括:

第一,自主研发税务服务软件,与企业的数字化系统结合,规范对税款的计算、缴纳和征收,自动记录相关信息,利于税务部门监督,同时减轻纳税人税收遵从负担,避免税收纠纷。

第二,采取区块链技术进行税收征管,利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公开透明以及信息不可随意篡改的特性,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数字经济匿名性及税额不确定性等问题,掌握纳税人资产所有权及所在地的变动情况,同时还可使电子票据数据信息更加准确。

第三,将大数据技术融入税收征管,即从海量的数据中定性筛选出有效信息,并以此来进行预判。大数据提供给税务机关企业全面的信息,通过对其进行信息甄别和分类管理,提高对纳税行为的准确性判断,有针对性的开展税务工作,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纳税成本。

第四,通过人工智能提升服务监督能力,人工智能具有通过神经网络进行深度学习的特性,通过自主学习不断提升自身能力,拓宽其办理业务的范围,还可对纳税人行为进行分析,从而为税务部门工作提供数据及技术支撑。

第五,建立统一的税务云平台,多个异地税务部门通过协同合作,建立统一的电子税务局,打破地域限制,一方面方便获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另一方面便捷的公开税务流程,减轻核算及申报的工作量。

四、结束语

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数字经济核心的税收挑战是针对数字时代的跨境业务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在各管辖地之间划分征税权。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确立关联度规则,从而划分征税权,以及利润分配规则,以独立交易原则为基础,考虑企业在各个国家或地区功能、风险、资产及其价值贡献的分布来决定应税利润的归属。

参考文献:

[1]靖蕾,数字经济下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研究 ——基于欧美税改[D].吉林,吉林大学,2020:3-6.

[2]郑新楠,我国针对数字经济的反避税政策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2-5

[3]蔡于茜,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9:1-5.

[4]宋威,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湖北,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9:1-5.

[5]狄雪婷. 数字经济下国际避税行为的国际法规制[D].内蒙古,内蒙古大学,202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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