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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儿科,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7-01 20:35:00人气:270

上海儿科 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以下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儿科护理风险管理 探讨



  摘要:目的: 提高儿科护理质量,减少护理风险的发生。方法: 通过对儿科护士工作中存在的护理风险进行分析,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法律意识,加强专科理论知识学习及职业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结果: 提高儿科护理质量,减少医疗风险问题的发生,保证护理工作顺利、安全的开展。结论:对儿科护理工作中的风险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强调护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及教育,在为病人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中起着关键作用。
  关键词:儿科; 护理风险; 预防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医疗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全民法律意识普遍增高,患者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尤其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颁布实施后,医疗事故概念内涵扩大,这无疑更增加了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儿科护理因其具有患儿年龄小、自主意识差、疾病可变性大、难预料性强、护理操作琐碎、临时处置多以及家属陪伴数多等工作特殊性[1],所以存在很大的护理风险。为此,我们对儿科护理方面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使护理差错事故、护理纠纷明显下降。
  1 儿科护理工作的高风险因素1.1 疾病的可变性及病情的难预料性。儿科患儿的病情往往发病急、变化快、易反复,工作预见性难,在临床护理工作中,容易造成工作忙乱,态度急躁,解答问题不及时、不仔细,解释工作不到位或处理不及时而导致患儿及家属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误解甚至反感。同时,由于病情的发展和转归关系到患儿的生命安危及患儿家庭的稳定,护理工作稍有不慎和疏忽,容易引起护理差错和纠纷。
  1.2 社会心理因素。主要是患儿家属期望值与护理服务质量之间的矛盾[2]。

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大多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一旦生病,全家都会很紧张,如果出现患儿病情严重或对某些医疗护理行为不理解,家属就会焦虑、忧闷而向护理人员发泄内心情感,特别是涉及到有创护理操作,患儿及家属对护理人员的要求就更高,一旦操作不成功,如静脉穿刺等,无论是否因为患营养过剩,皮下脂肪厚了,浅表静脉难以寻找等客观原因,家属都难以正确对待,认为把他的孩子当作“实验品”,难以忍受,这就与期望的输液一定要一针见血,药到病除,注射时应无痛等要求存在差距;加之,受一些媒体及社会舆论的不良导向,有时家属会提一些过高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若不能及时得到满足就迁怒于护理人员,引发护理纠纷,尤其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颁布以后,一些新闻媒体在维护病人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大量报道,对医疗行业中的个别消极因素过分渲染,这加剧了医患紧张,使部分患者对医院发生了误会,从而导致纠纷,投诉增加。
  1.3 工作责任心不强。儿科素来被称作“哑科”。患儿由于自主意识差,病情变化快,却又不能准确叙述病情变化,其有关资料完全靠家长的叙述及护士的观察所得,这就给儿科护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护理人员不具有高度的责任心,没有及时发现患儿的病情变化,则很容易发生医疗事故及纠纷;其次,儿科用药非常严格,用药剂量非常小,一般是按公斤体重计算,如果责任心不强,造成用错药,用药剂量过大或短时间内输入大量液,引起患儿不适,极易造成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1.4 护理队伍年轻化。随着护理事业的发展,护理队伍越来越年轻化。但往往因为年轻护士资历浅、工作经验不足,就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儿科专科疾病知识不熟悉和专科护理操作不熟练的现象。
  在抢救窒息患儿时,需要进行吸痰,就可能由于护士经验不足,操作不熟练,损伤呼吸道粘膜而导致患儿呼吸道粘膜水肿、出血,加重呼吸困难。在观察患儿病情变化时,由于专科理论知识不熟悉,对异常的生命体征如心率、呼吸、体温未能及时识别而贻误了最佳救治时机,这些都无疑增大了护理风险机率。
  2 护理风险的预防管理2.1 转变观念,强化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定期进行护理风险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儿科护理管理应高度重视护理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提高护士执业风险意识及法律意识。应坚持定期地组织全体护理人员进行护理风险及相关法律教育,举办有关风险管理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及聘请职业律师及医护人员进行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及配套法律法规、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预防等知识讲座,让管理者及全体护理人员熟悉国家医疗法律法规变化。一旦当护理风险事件发生时,也可以将法律法规作为保护自己的武器。
  2.2 加强护理风险监控。加强护理风险监控和管理,可以使临床护理人员时一刻提高警惕,降低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对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交接班、中午、夜间及抢救危重患儿时)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监控,使护士对容易造成护理风险的工作环节提高警惕。同时,收集临床上具有典型护理风险事件的案例,组织全科进行学习、讨论,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持严格事前控制,严肃事后处理的原则,对每一起护理缺陷进行不安全因素分析、重点讲解,以求降低护理风险。


  总之,医疗护理行为关系到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儿科护理工作存在着许多已知和未知的高风险因素,如何加强护理风险管理,防范与化解医疗护理纠纷是护理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全体护理人员进行风险教育,增强风险意识,对护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把危险因素降到最低限度,保证护理工作顺利、安全的开展,为患者提供安全、方便、放心、满意的优质服务!
  参考文献:

[1] 夏芬媛 儿科护理行为与法律意识,护理管理志2002 . 2 ( 1 ) : 31 一32[2] 黎连英 孙庆宁 易芬兰 儿科护理投诉原因分析与对策,护理杂志2004 .19 ( 9 ) : 47 一03[3] 程韶 医改中护患矛盾的分析与对策,护理杂志2001 . 16 ( 8 ) : 502[4] 田益民 儿科护理记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护理研究2004 . 18 ( 12 ) :2245 一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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