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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污水项目投资风险分析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1-05-22 16:26:00人气:333

作为高速发展中的中国,我国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城镇环境问题特别是城镇污水问题日趋严重,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同时受建设资金限制,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污水肆意排放现象普遍,水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一、小城镇污水处理的BOT自建模式

近年来随着污水治理的市场化,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愿意投身于城镇污水处理的建设事业中来,其中大部分企业通过自筹或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来进行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然后通过运营收缴水费的方式回收资金并创造利润,这也就是所谓的BOT自建模式。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投资公司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将会无偿移交给政府。最初的BOT模式主要投资人、资金来源和融资形式都是国际化的,而目前国内污水处理厂项目多以准BOT模式为主导,即内资建设为主,投资方基本已经“国产化”。BOT内资投资已经成为基层设施建设特别是环保行业的一种趋势。由投资公司或专营公司自营建设或参与建设的方式称为BOT自建模式。

二、BOT自建模式的特点

1.与国际流行的较大规模引进外资作为BOT融资方式不同,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规模小、投资少,BOT自建模式下的融资渠道主要以企业和个人资金为主,这样可以省去因引进外资带来的繁琐程序,使投资公司直接参与小城镇项目投资、建设、运行过程,使资金到位率、使用效率更高。

2.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小城镇基础建设资金缺口。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的BOT模式有效的解决了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同时采用BOT方式公开招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投资公司从资质和准入制及业绩等进行优选竞争,使得专业的环保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更有优势,这就客观上要求投资公司对BOT项目进行科学的论证,合理的工艺设计及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及合理分摊建设和运营费用,使项目总成本最低取得合理利润,这对节省资金、提高效率有很大帮助。

3.小城镇污水项目较为简单,投资公司从设计方案的确定、处理工艺的选择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来直接确定,所以通常情况小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的内容比较具体、直接,投资公司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都可以直接参与甚至独立完成整个项目,减少中间环节,缩短项目建设周期,使项目完成的更快更彻底。

4.项目运营期可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成本。小城镇污水处理BOT自建模式的投资者主要是公司和个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好坏、水费收缴的是否及时直接牵涉到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在污水厂运营过程中,投资公司在污水处理厂内部运营管理时必然会采用有效地管理措施,节约挖潜,通过合理调配资源,不断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降低成本,为投资公司谋利。

三、BOT自建模式的投资风险分析

BOT运作模式是解决我国城镇污水处理产业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污水处理市场化程度不够,地方政府和国内的投资方对BOT项目运作都不同程度存在经验上的欠缺,造成了BOT项目前期运作、建设、运营不同的阶段都面临着很多的风险。BOT自建模式的污水处理项目由于其资金来源、公司人员组成的特殊性,除了与外资BOT项目一样需要面临的市场风险、政策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外,还必然会面临其他的风险考验。

1.融资风险。BOT项目需要大量活动资金投入,一般投资方除了自有资金占一小部分外,大多都需要融资,而国内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贷款审查非常严格,目前很多国内公司都是先签BOT协议再想法融资,从而加大了投资方和政府的风险,也使得BOT协议中项目建设的周期缩短,影响后续项目的正常实施。

2.管理风险。自建BOT项目对国内的投资公司来说,无论是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等方面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一批专业人员熟悉BOT的运行规则和方法,具备合同谈判、项目建设、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多方面的能力,对于无BOT项目经验和运营经验的投资公司来说风险很大。

3.前期风险。地方政府与投资公司对BOT污水处理项目的前期调查、立项、谈判、磋商时间过长,投资公司用于项目前期谈判等非经营性费用过高,项目前期工作(如投标、商务、技术谈判等)阶段过长,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可能影响到投资公司的积极性和后续项目的整体进度。

4.政府行为风险。BOT项目运作不规范,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或合同签署的可操作性差、权责不清、地方政府存在信用风险,都有可能造成项目运作困难甚至停顿,其中政府信用风险主要表现在政府信用缺失、地方政策不稳定、行政干预多、相关人员变动频繁、上下届负责人思维模式不一、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不作为等。

5.法律风险。我国目前没有与BOT配套的法律法规,BOT项目仅受合同法约束,各级地方政府处理BOT融资项目时各自为政,会给项目公司运转造成很大困扰,有时严重制约项目进程。

6.政府部门对整个城镇整体设计规划落后,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特别是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制约着小城镇污水项目建设进程,容易造成污水厂建成但无水处理的情况,造成资源上的浪费,也严重影响投资公司的资金回报。

7.运营风险。项目运营过程若实际进水量小于设计规模,项目投资回收期会延长甚至亏本;运行成本因素发生变化或收费政策发生变化都会使投资回报遇到风险;污水处理环境发生变化,导致污水水质的不确定,从而影响污水处理实际运行成本和处理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造成对经济和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运营阶段污水水费收缴困难会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从而导致投资公司资金回笼困难,造成恶性循环。

四、污水处理项目采用BOT自建模式的建议

1.由于污水处理BOT运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外,还必须有技术和经验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审核BOT项目企业时要严格按照建设部2004年颁布的“市政公用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审查投资公司,确保有能力、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市场,从而保证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

2.建议投资公司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认真考察小城镇当地污水排放和基础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切实详细、可行的建设方案,特别是在山区的小城镇污水项目,要充分考虑到污水管网的建设难度,为后期建设、运营减少风险压力。同时要尽量采用先进的污水处理技术和设备,合理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投资回报。

3.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可以发挥污水处理厂的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从而解决环境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与实际人口、经济发展脱节,不能满足环境改善的要求。因此政府规划部门应提高城市整体规划水平,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安排环境基础设施特别是污水处理配套设施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4.建议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加强污水配套管网的建设,减少因城镇污水基础设施的落后、城镇管网的不配套,导致污水收集困难、污水厂无法满负荷运转的现象,从而避免造成资源上的浪费。

5.建议政府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污水排放的监控。

5.1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管辖区域内排污现状及污水排放量进行的监察力度,并对即将入住企业的生产工艺及产生污水的水量、水质情况进行研究和预测。

5.2建议有关部门应对工业废水的排放加强监测和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5.3建议政府制定必要条例,约束用户对污水基础设施的使用,从而确保污水基础设施不受损坏或堵塞,提高污水基础设施的使用年限,以发挥其最大的效益。

作者:宋文华 单位:天津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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