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制度改革
关键词市场经济税收制度改革
一、税收制度改革之困境
(一)税收“顶层设计”待完善
“顶层设计”是税收制度改革不可缺少的理念,税收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具体事项均需通过立法推动,方能“师出有名”。比如,税收应该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机构立法,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全民意志。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只有6项,分别是个人所得税、车船税、船舶吨税、企业所得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仅占全部税种的30%,其他税种都是国务院以条例的形式出台,占税收总收入的70%。1985年开始对税进行改革时,为了较快建立税制,适应转型时期情况多变的现实,在体制改革期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条例的形式进行税制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税收法定原则,“无代表,不纳税”“政府不得在未经纳税人同意的情况下征税”等纳税传统已深入人心,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作为前提,国家没有征税的权力,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所以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的做法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不仅剥夺了公民参与税收制定的权利,也剥夺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再者,法治国家建设,法律代表的是稳定性和确定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最高层次的法律。我国税收收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逐年递增,已超十万亿元,应逐步收回外放30余年的税收立法权。
(二)地方“税收洼地”待清理
税收制度改革三大任务都涉及地方政府,而如今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个大问题。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主要的、收入来源稳定的税种,列入了中央收入,留给地方政府的大部分是收入不稳、次要的、成本高、征管难度大的中小税种。税收收入的一大部分归中央所属,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少,但承担了大量的事权。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吸引企业前来投资,给予企业低税收、免场地的特殊优待。省、市、县各级政府争相建立经济开发区、科技创业区、高新产业区等主打优惠税收政策的招商引资专区。资本逐利的本性决定了企业会把税收政策作为落户的重要因素,所以在招商引资的谈判桌上,这些“土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的最后底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视效率的增长,同样要兼顾公平。固然,这些优惠政策在特殊时期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也为一些地方建立了产业集聚的优势。但从宏观视角和长远利益来看,盲目求多、求快的税收政策,使一些地方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有税收优惠,区域外的企业没有,区别对待下,导致遍地都是“税收洼地”。②“税收洼地”带来的“后遗症”不容忽视:一是拉大了企业间的税负差距,导致不公平现象,不公平会带来资源的错配,若不加以控制会产生极大的风险,不利于统一市场环境。二是招商引资时政府许诺的优惠条件没有国家政策、法律的支持,一旦情况有变,会殃及企业。一些民间企业家反映,企业在招商引资时被奉为座上宾,但地方政府承诺的条件在项目投产后,不兑现的情况比比皆是,严重影响了政府和企业间的信任度。
(三)个人税收意识待提高
税收体制改革与我们每一位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税收领域,公民意识不可或缺。而在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总体不强。建国初期,在苏联“无税论”的影响下,我国用上交利润的方式取代税收。改革开放后,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才逐步进行“利改税”的转换。因此,我国现代税收制度的起步相对于国外来说很晚,公民的税收意识培养也较晚。教科书的税收启蒙教育中,把纳税人定义为“纳税义务人”,税收的特征描述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调义务较多,而纳税人的权利描述的极少,使刚接触税收的学生认为税收是国家单方面向公民征收的钱财。加之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中,税务机关往往处于一种管理者执法者检查者的身份,也使我国的纳税人主人翁意识大大淡化。极易使人产生纳税的逆反心理,这对于纳税意识培养的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我国公民的市场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开始逐步用利益交换的角度考察税收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关系,纳税人缴纳税款无非是希望相应地从政府那里获取某些公共物品和服务。我国当今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大,而税收在社会保障以及调整收入分配方面没有及时跟上,加上某些公共基础设施工程“豆腐渣”、官员贪污腐败等负面新闻的影响,公民越来越感受到付出与回报不明显对等,税收取之于民,但公民感觉未用之于民,由此产生的不信任感大大削弱了公民的纳税意识,甚至出现了偷税漏税行为。
二、税收制度改革之破局
(一)完善顶层设计,开辟改革路径
2015年,《立法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两会上获得高票数表决通过,全国人大明确表示,税收法定原则将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6种税除外,2018年,中央积极推进其他税种的立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分别将于2019年9月1日、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务院于2007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于2000年10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废止。2018年12月26日,资源税法草案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审议,这意味着国务院于1993年12月2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以上税收立法的进度表明,我国税收立法的步伐在不断加快。未经立法审议的税种还有9项,占到全部税种的一半,到2020年全面完成。两年内审议并完成9个税种立法,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循序渐进、依次推进。尤其对于一些难啃的硬骨头,比如房地产税,目前实施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多方面斟酌损益、调和鼎鼐。推进税收法定的过程中,不仅税收要素,还有税收征管程序,都要全面由法律来规范,包括纳税义务人、税种、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尤其税率,作为税收的核心要素之一,反映课税的深度,一定要法定。严控每一个环节,不得简化和随意变更,否则会造成征税的随意。
(二)打造服务政府,优化营商环境
面对层出不穷的“税收洼地”,国家需及时出手清理各级地方制定的“土政策”,规范地方税收制度,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地方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多样,政策漏洞大,随意性大,对管理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因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力应规范、集中,统一政策,根据中央的大政方针以及地方的实际情况,结合产业政策以及环保方面的要求来制定税收优惠,因地制宜。对招商引资期初、期中、期末形成有效的参与与监管,使税收优惠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优化配置。同时,地方政府要创新招商的思路,眼光放长远,不再局限于为企业提供短期的政策优惠,要为企业的长期发展谋篇布局。着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一要营造公平清廉的政务环境,对招商的企业设定明确的流程,不走“后门”、不提前“打招呼”,让每一个企业都有公平的准入机会。二要完善精简高效的审批程序,实行流程再造,整合繁复的手续,升级电子化系统,用线上代替线下,为企业节约时间成本。对投资项目由审批制向承诺制转变,由事前控制转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对失信企业加强惩戒力度,对于高信用企业,树立示范引领作用,给予管制方面的宽松待遇,节约其监管成本。通过营造更高效的政府服务、更完善的营商环境,从而吸引投资者,让他们愿意来,留得住、干得下去。对于落户企业而言,健全的法制建设、高效的政府服务、公平的竞争环境等软实力,比单一、短期的税收优惠更可持续。
(三)培养税收意识,公众积极参与
要扭转根深蒂固的税收抵触观念,改变我国公民对税收的“剥削”印象。要重视加大税收宣传教育,我国税务部门及相关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向公民介绍税收的原理以及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税种基本知识。税收启蒙教育中注意融入税收意识的章节,以免被传统的税收观念误导,使学生在步入社会前培养一定的纳税意识,为诚信纳税打下良好基础。税收是一个不断更新的知识系统,有必要设立“税收宣传教育基地”,及时更新宣传手册,由税收方面的专家开设及时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解释国家税收的动态,形成长效机制。公民的个人财产通过税收的形式转化为国家收入,纳税人有权利了解税收的用途和去向。鉴于此,税务机关要让公民真切感受到自己所交的税的具体用途和使用方向,用在了国家哪些真正需要的地方,给纳税人吃颗“定心丸”。税收用于民生工程,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资金的监管与流向,严查行贿和索贿,严禁“吃回扣”现象,使每一分钱实实在在落实到民生上,不给“豆腐渣”工程留空间,保证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要严惩偷税漏税行为,对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现象,要建立一套“严管理,重处罚”的管理机制,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震慑力。遵循“多数有收入者均纳税,高收入者高税负,中低收入者低税负”的原则,③培养公民的家国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文化,对于配合新一轮税收制度改革的意义相当大。
三、结语
改革牵动人心,万众瞩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不是政策上的修修补补,更不是扬汤止沸,而是一场关系我国税收制度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变革,更是一次谋万世、谋全局的大革新。在经济新常态“三期叠加”的大环境中,税收制度改革更是迫在眉睫,尤其处在中美贸易战升级之期,税收制度改革更要有紧迫感。只要国家、地方、个人三个层面齐发力,各地区各部门提高认识、凝心聚力、达成共识,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和利益固化的藩篱,积极配合,进行税收制度改革,各项预期目标或可提前实现,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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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娇 单位:中共晋中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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