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学案例教学的思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但该教学方法的出现并非是对国外教学方法的直接引用。就目前来看,我国法学案例教学法一直处于教育教学的辅助位置,在课堂上教师大多依然以例举与讲评为主要的法学案例教学阵地。在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中,应注重通过对一些精选的典型案例进行组织讲解,注重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作用,将学生作为课堂活动的主体,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实践性学习时间,重视“知能并重”,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与实践能力。本文笔者主要就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策略展开探讨。
关键词:法学;案例教学法;思考
一、转变教育理念,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现代教师必须要一改传统的教学思想,首先就应当认识到我国古代教育所遗留的教育思想的弊端,并有意识地创新教学理念。法学教师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教师更应当严格要求自己,不仅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功底,与此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担任教师的同时又是律师,成为“双师型”教师,给予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样重视,可以利用适合的实际案例来展开教学。教师是课堂活动开展的主导者,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的审判方式以及过程,对立法与司法的前沿动态给予时刻关注,只有这样,才能够灵活地应用案例教学法,使其充分发挥出优势作用,不断提高法学的教学效果。
二、选择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有深度的典型案例
所谓案例教学,就必须要基于一定的法学案例,可以说案例也是课堂教学的起点,是决定最终教学效果的重要条件。采用可以说明问题的,有利于问题的、便于课堂教学的案例,从而引导学生对法律问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更好的掌握课堂中的重要知识点。在案例选择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法学课程的内容需要,充分体现出专业特色与深度,尽可能的做到新颖、综合性强。
三、明确案例教学的辅助地位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切勿频繁的滥用。课堂实践过程中,教师往往为了使课堂气氛更加活跃,会将很多与课堂实际问题联系不大的案例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导致学生们的在课堂上像听故事一般,课堂结束后脑海中只记住了老师讲的有趣的案例,而对于所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却忘的一干二净。因此应始终明确案例教学法在课堂上的辅助地位,做到适当应用即可。
四、将学生置于主体地位,组织分组研讨案例
在讲解完某节课或几个案例以后,教师还要设计几个巧妙的问题,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鼓励他们通过小组探讨的方式对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并要求他们总结出问题的要点、列出发言提纲;之后再利用课堂实践进行集体讨论;通过研讨活动,学生们对问题的思路与结论会逐渐趋于一致,最后由老师进行统一总结,对学生分组案例讨论所得出的思路与结论进一步的完善,整个课堂当中,学生是课堂的主体,在探索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不断的思索理论知识,自主地思考并解决问题。
五、要求人手一册法律工具书,准确适用法律
在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过程中,一本参考资料的内容对于学生来说是远不够的,所以我们应要求学生人手一册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材料,可以更好地对案件展开研讨,弄清事实,找出合法的关联性,找到适用的法律。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把握准确不但可以让学生对法律知识点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同时也可以帮助他们为日后的司法考试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发挥教师主导作用,优化评价方式
讨论活动完毕后,教师应及时的对讨论的过程进行总结,确定标准答案,在无法确定标准答案时应确定倾向性意见,提出与本案例相关的理论知识以及重点难点,讨论本次探讨的成功点与不足之处,对学生在整个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价,鼓励他们的下次更好的参与。从某种角度来说,多种答案时可以共存的,在实践过程中,学生们可以针对具体的情况选择出自己认为最佳的方案。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思路存在偏差、异想天开的想法要进行适当的引导。
七、“知能并重”,培养学生综合分析与实践应用能力
知识的掌握与实践能力都是学生必须要掌握的,如今的教育形式下,更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提倡“知能并重”。这就要求现代教师在培养学生逻辑思维与创造力的同时,重视对他们操作能力与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若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所设计的问题太过细化,引导学生逐步寻找答案,这样的方式更不利于培养学生自主挖掘细节的能力。在课堂上仅需笼统地将案例的提示简单说明即可,进而不断培养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实践能力。
八、增加教学环节,推行小班授课与导师制
改革现行的教学计划,增加实践教学的课时,给学生提供更多的案例讨论时间,展开法律操作训练,有利于培养出更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我国法学教育分为多种层次,每个层次之间都存在着一定差异,通常硕士在读才实行导师制,该模式在本科层次实行难度较大。但实践证明,小班授课制与导师制的案例教学可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未来的教育教学中应大力推广。
九、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教育教学方法日益多样化,在引入新型教学手段的同时,教师必须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切勿本末倒置,应一改传统的教学理念,坚持“知能并重”原则,为学生创设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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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家克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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