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直辖海警执法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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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组织评价、业内认可、以用为本;要突出政治标准,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要适应警务技术人民警察职责要求,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坚决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警衔的晋级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以上条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胜任本职工作;
(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初始警衔根据学历定,第一年都是见习,第二年确定,大专本科的为三司,硕士的为二司,中专的只能是警员了
然后在升到二督之前是根据警龄来晋升警衔,一般3至4年一升,有特殊奖惩的也会适当提前或推迟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警衔的晋级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以上条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四条,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
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警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第十三条批准权限的规定。警司、警员提前晋升的,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
一督以上根据职务来升,一督为正科至正处,三监为正处或副厅,二监为副厅或正厅,以此类推。
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探析
摘要:国家海洋局于2013年重组,并2018年整体转隶武警部队,以中国海警局名义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海警法》的施行确立了海警行使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主体地位。本文着重分析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意涵与具体内容,盼为海警执法实践提供指引。
关键词:海警 海上综合执法 执法职权
一、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意涵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的出台,中国海警局海上维权执法的主体地位得到立法确定,由其作为海上综合执法机关行使海上安全保卫、海上行政执法与海上犯罪侦查等职权,这为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奠定了根基。海警海上综合执法与部门联合执法不同,综合执法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职权合一与主体合一,即由海警一个主体综合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包括海上安全保卫职权、海上行政执法职权与海上犯罪侦查职权。
二、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行使范围
首先,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沿海国的管辖海域包括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我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且对毗连区享有管制权,且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大陆架扩展至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海警法》第三条的规定,海警在我国管辖海域及其上空开展综合执法活动。
三、海警海上综合执法职权的具体内容
(一)海上特殊职权的内容
1.接近权。国家的军舰或经国家正式授权且有明显标志可识别为是为国家服务的执法船舶,在进行海洋维权执法时,在国家管辖范围内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对于任何国家的私人船舶,都有驶近该私人船舶的权力,以便查明该私人船舶的国籍等。接近权是登临权的必要环节,但不一定是紧追权的必要环节。
2.登临权。登临权是指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过授权的船舶或飞机为收集证据,登上对方船舶并实施检查或搜查的权力。登临权首先包括登临,其次包括登临后的检查与搜查。
3.紧追权。根据《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享有对有违反本国法律、规章嫌疑并从其管辖海域驾驶逃跑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逮捕的权利。紧追权适用于内水、领海、比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水域。
(二)海上行政执法职权的内容
1.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内容
1.1巡航权。巡航是海洋执法的重要方式之一,是海警展开其他执法的基础性权力。国家可以在本国管辖海域范围开展巡航,进而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巡航权具有预防性、监督性、宣示性特征,巡航行为对被他国觊觎的海域尤为重要。
1.2警卫权。警卫权是指海警保卫海上警卫对象、重要目标、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的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暗害和破坏所需要行使的权力,包括巡航、警戒、值守、管护等。如开展日常公务巡航、警戒、识别与监视行为,有力宣誓海洋主权;开展值守重点岛礁,管护海上界线行为,开展预防、制止、排除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行为;开展特殊时期海上安全保卫行为,实施保护重点岛礁、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安全行为;以及因为法定情形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划定海上临时警戒区,限制或者禁止船舶、人员通行、停留。
1.3命令权。行政命令权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相对人发布某种指令的权力。具体表现为海警针对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船舶,可以责令其为一定行为如暂停航行、作业、停泊及责令其离开相关管辖海域等,或责令其不为一定行为如禁止其离港、责令外国组织或个人停止建造、布设装置等违法行为等。
1.4检查权。检查权是海警为了确保我国管辖海域安全,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所有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力。行政检查的内容应当是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和命令,履行行政法义务的情况。依据检查对象可以分为对本国船舶和外籍船舶检查权。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也包括查验证书、资料和人员身份信息等。行政检查权在海警法规定中表现为海警行使对海上生产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具体包括对海域使用、海岛保护以及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等生产研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等海洋利用保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渔业生产作业、海洋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5外籍船舶(随船)监管权。外籍船舶(随船)监管权是指海警对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生产作业于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国际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的船舶进行监管或随船监管的权力,以确保监管对象的活动开展情况遵守我国相关规定并符合批准内容。可以看出,监管权与检查权的区别在于行政相对人是否属于我国,非本国组织与个人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作业会给我国海洋安全带来更大的风险,需要海警对其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或随船监管。
2.行政调查权的内容
2.1盘问检查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可以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当场出示相应的证件后进行盘问、检查。因此,海警为了维护海上安全秩序,当然享有盘问检查权。继续盘问权指海警对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
违法犯罪嫌疑时,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2.2证据保全权。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有权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先行登记、封存,或抽样取证,以待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或者采取措施。对于海上证据的保全,其对象可能是船舶,对于船舶的扣押,其法律依据还表现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3.行政处罚权的内容
行政处罚权是指海警有权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公约》规定了处罚、拘留、罚款、命令停止或暂停科研活动等,我国《行政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及其他处罚种类。相比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属于最终的制裁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进行救济。
4.行政强制权的内容
行政强制权指海警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顺利查处案件而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予以强行强制的权力。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本文重点阐述海上特殊的行政强制权。
4.1毗连区管制权。毗连区管制权指海警为预防、制止和惩治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毗连区行使管制的权力。根据《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第7条规定,海警可以在我国毗连区内实行管制措施,比如划定警戒区,控制或限制部分船舶和人员。管制权只能在毗连区以内的海域行使,并且要依据程序行使。
4.2武器使用权。武器使用权是指海警为了保护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海洋管辖权,通过依法使用武器制止外国组织和个人的侵害行为并排除侵害危险的权力。
4.3其他强制措施。由于海上维权执法的特殊性,海上强制行政措施还包括强制驱离、强制拖离。根据《海警法》第21条的规定,强制驱离与强制拖离针对外国军用船舶或政府船舶,并且是在其拒不离开且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的情形下才能采取。
(三)海上刑事侦查职权的内容
海上刑事案件比较多,主要集中于财产性犯罪,包括海上走私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海上抢劫与海盗犯罪。海上犯罪基本上属于群体性犯罪,有严密的组织和作战工具,且极易藏匿和逃走,多为跨国跨境的犯罪,因此海上侦查较为困难,需要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和技术来应对。
刑事侦查行为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扣押、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在逃犯;此外,在侦查行为中,海警还有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根据《海警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海警海上犯罪侦查职权包括侦查权与技侦权。
结语
《海警法》的出台,不仅为海警海上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有力规范了海警的职权范围和界限。海警有权行使集海上安全保卫职权、海上行政执法职权、海上犯罪侦查职权于一体的海上综合执法职权,这为海警完成保卫海上安全与秩序、维护海洋权益提供了的法律沃土,以助其做到师出有名、执法有据。
参考文献:
[1]张利兆.综合行政执法论纲[J].法治研究,2016(01):144-152.
[2]谭方园,曾猛.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接近权研究[J].商,2016(26):268.
[3]侯凯中,孟昭阳.论警察行政检查权及行使程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