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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直辖社会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7-15 07:27:00人气:267

海南省直辖社会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有良好的职业搞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含称职)。

具体要求是:热爱职业教育事业,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职业教育法规,学风端正亚于律己,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待教学工作讲求科学性、严谨性、实践性,悉心培育技工人 刻苦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己的专团识水平、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为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任现职期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不得申报教师职务 违反纪律、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连续两年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等情况而受到记大过、留察、降职降级处分,在撤销处分后2 年内不得中报教师职务。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2.获得硕土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讲师资格:

3.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 3 年以上:

4.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教学 5 年以上),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讲师工作 4 年以上·

5.教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先进,并曾在本市(地级市) 或全省推广,受同行好评。获省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6.确有真才实学,教学效果显著,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之一。

非师范专业毕业的教师必须经过教育学、心理学各 100 学时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从事专业技术理论教学的教师必须经过 100 学时的生产实习、教学法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结业证书。

第四条 外语条件

1.必须具备在 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 3 千字符的能力,参加全国或全省统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2.外语教师需考第二外语,成绩合格。

3.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者可免试外语。

第五条 继经教育条件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担任助理讲师期间,每2 年参加培训学习,累计不少于 80 课时,接受国档论和信息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技能的继续教育

2.申报者必须提交任职助理讲师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教学工作经历和能力

1.从事技工学校教学工作,平均学年授课时数 400 学时以上:熟悉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目的要求,教学内容、重点。难点、教学中应注意掌握的问题和教学方法,并需掌握相关的技

%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背景材料

2.从事学校党群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兼职教师,其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平均学年授课不少于 150 课时,正副科长和班主任 少于 40 课时,学党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改绩) 方面,须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主管门的评估意见)

3.担任班主任工作 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提交班主任作总结

4.提交任职助理讲师期间某一门课程完整、现范的教案,今进行 2 次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

5.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参与本学科实验室或本专业实习工厂建设的能力

6.专业技术理论课教师必须基本掌握与所教授的课程有关的某一工种初级工的应知应会,经技能鉴定合格,取得初级工合格证书 文化基础课教师必须正确地指导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或社会调查,并提交有关的工作报告。

7.曾参加过本专业的新知识、新工艺的教学研究,解决过本专业教学中较疑难的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效。以上各项须由学校或主管部门提交有效的综合证明材料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2条

L.曾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先进班主任:

2.曾获地级市(厅局级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

3.曾获地级市技工学校教研工作先进个人奖:

4.曾参加省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技工教育教材(补充教材、教学资料)的编写工作:

5.担任助理讲师期间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总评成绩合格率为 90%以上优良率为5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6.所教班级学生本专业课程参加地级市以上的知识(技能)竞赛,获得奖项,并提交奖状证书复印件及学校证明:

7.具有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成果:

8.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学生操行优良率为 80%以上,差生转化率为 70%以上,并经学校领导审核确认。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助理讲师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学科)论文,出版编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经地级市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一定价值的编著(代表作)一部且为第一作者:

2.具有经地级市以上刊物或(论文集)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一定参考价值的论文1 篇,及本专业未公开发表的论文 1篇,均为第一作者:

3.具有上述第 2 点前列的论文 1 篇及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1篇(为第一创作者),且经教学实践证明确有一定的成效,并提交学校鉴定证明。

凡是符合本条件规定的要求,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可提出中报,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不予受理评审。






法律社会学视野中的法律规范


摘要: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起到一种关键而基础的作用。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首先就是作为一种规范存在而发挥的重要性。因此,如果无法对法律的规范性做出描述和说明,法律社会学就很难真正有所作为。同时,法学与社会学等各种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研究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作为一种科学存在的法律社会学,必须在方法论的层次做出艰难的探索,对于经验科学视野中的规范是什么,在社会秩序中发挥何种作用等问题,做出严格而科学的说明。

关键词:法律;社会学视野;法律规范

1 主题的界定与澄清: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事实

社科法学与法律社会学研究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和方法,前者“与法律教义学学者分享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逻辑,并且将法律规范文本当作讨论问题的前提或背景”,因此“仍可以称为法学的一种知识传统”,而后者则更强调运用社会学的视角和方法,将法律放到社会的背景下,作为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进行描述和说明。社科法学仍然将自己作为一种法学来看待,就此而言,社科法学更像是一种“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而非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但由于特别强调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事实问题,并强调一种不同于法律教义学的“因果解释”的方法,因此,社科法学在方法论层面,确实与法律社会学有相似性和亲缘性。因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社会事实,并且因果解释在法律社会学中,也是常见方法。因此之故,社科法学又往往容易被与法律社会学混淆。法律社会学视野中法律规范的性质,也就容易被人们混淆为社科法学视野中法律规范的性质。法律社会学是否能够以法律规范作为对象予以描述和说明的问题,也容易被转换成社科法学是否能够处理规范的问题。

尽管社科法学与法律社会学都重视事实问题,同时在方法论中,都主要采取了一种非规范主义的视角,但这二者之间的差异仍然是非常大的。首先,这是因为,社科法学强调的“事实”,与作为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事实”,二者虽然用的是同一个概念,但彼此的含义,却有实质性的区别。社科法学所谓的事实,主要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处理的“案件事实”,因此乃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的“特殊事实”。与它形成对照的,则是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解释和适用的法律规则。当社科法学强调事实的重要性时,它的真实含义是,在个案裁判过程中,案件事实的细节性因素,要比被解释和适用的成文法规则更为重要。在此基础上,社科法学尖锐地批评了法律教义学的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解释和适用成文法规则来裁判案件,从而不但忽略了案件事实的重要性,甚至还剪裁和制作了案件事实,扭曲了包含在案件事实中的,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科法学特别同意弗兰克的观点,即应该更加重视基层司法的重要性,更应综合借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其他更重视“事实”的社会科学方法,“以事实为中心”,通过对事实的阐明,来透视案件自身的是非曲直,做出更好的个案裁判。

2 对法律规范内部要求的外部观察:布莱克与伯克利学派争论的启示

布莱克理论提出法律社会学在方法上要排除规范主义的倾向,将自身与规范和改革取向的法律政策学区分开来,从而界定法律社会学的对象和范围,这一点是非常了不起的。他的问题是,忽略了法律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内部仍然可以包含着规范,因此,他的行为主义法律社会学不得不以排除法律的规范性为代价,形成对法律的社会学描述。这就错失了法律区别于非法律的重要特点。与此相反,赛尔兹尼克和诺内特的研究虽然带有强烈的法律政策学研究的色彩,但也并非完全不可取。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一点是,他们坚持认为,法律恰恰是通过对自身规范性拘束力的权威性主张,而将自身与各种非法律的社会事实区别开来。这构成了我们后面工作的一个重要基础。

3 对法律规范的非规范性态度:分析法学进路的优势与局限

首先,法律规范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与道德义务确实存在区别。通过概念分析的方法所揭示出来的承诺的含义,可以清晰地显示这一点。但反过来说,无论是将法律规范解释成独立于内容的理由,还是优先性理由,最终又不得不依赖于从实践理性的角度证成此种特殊的行动理由,是合理的。如此一来,此种进路又重新变成了一种规范性的论证。其次,法律规范的规范性,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持的规范性态度,也是不同的。规范性态度是一种事实,而法律的规范性乃是法律系统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我们从现实生活中人们所持的规范性态度这件事,可以证实,法律的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发挥了作用。但法律系统内部提出的规范性要求,并不必然引起日常生活中的人们对法律规范持一种规范性态度。事实上,无论哈特还是拉兹,都承认,日常生活中许多人,虽然都遵守了法律规范,但他们往往出于各种可能的复杂的动机而遵守规范。这意味着,至少在行动者的现实行动的语境下,除了应然性的“接受”之外,还必须要有一种“激发性”的“接受”要素。问题是,如何理解此种激发性的“接受”要素。至少,此种激发性的态度,又可以区分出两种可能性。一种是道德性的激发,就是通过在道德上认识这样做是好的,因此被激发出来。此种道德性的激发态度,就是传统的实践理性的态度。

4 揭示法律规范的涉他效力:集体意向性进路的优势与局限

法律社会学进路与分析法学进路的一个核心区别,就是法律社会学坚持将法律规范当作一种社会事实进行研究,而分析法学主要是通过概念分析的方式来理解法律规范的性质。分析法学虽然认为可以对法律规范做一种非规范性的描述,但他们认为,这种非规范性的描述只能是概念性的,却不可能是经验性的。在他们看来,经验性必然意味着特殊性,因此将损害科学研究的客观普遍性。在分析法学的研究进路中,客观性与普遍性互相支撑。社会学对客观普遍性却有不同的理解。在社会学的研究中,客观性是通过事实性而得到担保的。同时,社会学研究中的普遍性,首要的含义是“超个体性”,也即社会性。也恰因如此,涂尔干才会得出如下结论:“它之所以是普遍的,是因为它是集体的(即多少带点强制性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普遍的,所以它才是集体的。这是一种强加于个人而后再由个人重复的团体状况。它存在于整体中的每个个体,是因为它已经存在于整体,而不是能说它存在于整体,是因为它已存在于个体。”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一种常见的思路,是通过集体意向性的思路来研究法律规范的性质。这种思路也可以被看作涂尔干法律规范理论的复活或者修正,因为涂尔干恰恰就是将法律规范看作是某种集体意志的表征。但这种新的集体意向性的理论不再认同涂尔干将强制作为法律规范性客观存在的指标器,而是试图通过集体意向性来说明法律规范性的来源问题。

5 结束语

从经验研究视角出发,探讨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功能的工作,就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这项工作不但将法律规范当作一种社会事实来进行观察和说明,同时也将此种观察和说明与当前中国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关联起来,与中国超大规模陌生人社会的复杂性、抽象性和多元性的新特征结合起来,探讨一种全新的法律社会学的范式。目前来看,这项工作还很稚嫩,还仅仅是迈开了第一步,但我们有理由对它的未来充满期待。

参考文献:

[1]顾培东.法学研究中问题意识的问题化思考[J].探索与争鸣,2017(4).

[2]强世功.国家法治能力建构:法律治理能力和法治技艺[J].经济导刊,2019(8).


关键字: 课外阅读论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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