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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7-15 06:22:00人气:288

天津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中级职称评审 获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职在岗满6个月;获硕士学位,取得助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工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中专毕业人员不能直接申报中级,至少需提升学历至大专。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8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天津市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并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

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满足上述学历条件,可以有资格申请天津市初级职称了

副高级职称评审,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谈谈经济犯罪的附随性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导致经济犯罪现象有所增加,而经济犯罪层面影响因素较多,因此,具备诸多附随性。文章本次重点从犯罪主体变化、科技手段变化、新型经济变化以及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等角度对经济犯罪的附着性展开分析。

  关键词:经济犯罪;概念;特征;附随性

经济犯罪属于社会综合征与其他犯罪具有相似点的同时且存在部分差异,该犯罪类型与社会经济主体发展具有高度关联性,其社会危害性较大。作为社会经济化,市场化的产物,经济犯罪在其附随性上具有诸多内容,不同经济管理体制以及不同运营模式会给经济犯罪注入时代因素,这也造成了时代经济活动的特征具有差异化。因此,基于特定经济时代的经济犯罪内容需要被重视,并对其附随性进行分析。
1.经济犯罪概念

经济犯罪作为犯罪学重要命题,目前被学术界所重视并且研究。尽管如此,目前仍然不能对经济犯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只能将其归为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现象。在时间因素,空间因素,政治因素,社会结构因素以及经济形态因素和伦理道德因素影响下其判断标准存在差异化。因此经济犯罪通常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和复杂性。细化经济犯罪主要是指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进而危害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行为。作为犯罪的一种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刑事违法性。除此之外,经济犯罪具有以下3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2)存在主观上故意;(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

2经济犯罪的特征

针对经济犯罪的特征目前不少学者均提出一定的论述,论述内容主要从经济犯的构成,也就是经济犯罪的客体特征和客观方面特征以及主观方面的特征和主体特征进行表达。其中将经济犯罪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经济犯罪作为以商品经济而形成的一种犯罪形态,商品经济越来越发展,经济犯罪也会随之越来越复杂。(2)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3)经济犯罪具有可变性。(4)经济犯罪具有贪婪性,这主要是由于经济犯罪通常是以谋取利益为主所决定的[1]
3.经济犯罪的附随性
3.1犯罪主体变化

经济犯罪的附随性犯罪主体发生变化。受到不同经济活动等影响,不同经济时代下不同社会主体在不同条件的影响下同样会导致经济犯罪的发生。作为一种自主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通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组织,并且不受行政干预。哪些行为构成经济犯罪?是否存在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均需要通过法律调整进行规定。规定经济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也间接地规定了该种经济行为的主体属于犯罪主体。但是针对经济犯罪主体多是社会经济活动领域中具有专业性的群体,通常表现于业务活动的附随性。部分经济活动需要相互协作完成,这种情况也决定了经济犯罪主体存在团伙性以及个体性特点。还有团伙性经济犯罪,主要以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为主。这种情况造成存在有组织性的经济犯罪情况发生不断增多,其中最常见的以金融诈骗为例,这些均是由犯罪团伙共同参与并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

3.2科技手段变化

现阶段信息技术的逐渐完善与发展,高科技技术逐渐在经济犯罪过程中得以体现,这也说明了高科技的使用属于经济犯罪的附随性,犯罪手段附随于现阶段的高科技技术。最常见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经济犯罪的例如金融票据证券以及信用证欺诈等。经济犯罪人员在实施经济犯罪过程中,往往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并在计算机系统的辅助下开展经济诈骗活动[2]。而计算机犯罪过程中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对某些重要数据进行修改或针对财务记录进行销毁,再或者通过木马修改程序进行高额钱财的盗取。而现阶段大部分经济犯罪已经将计算机软件和信息网络系统作为辅助经济犯罪的重要技术。目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经济犯罪辅助性技术所开展的经济犯罪活动发生率较高。但其经济犯罪实施的成功性与技术的专业性密切相关性。因此可以简单理解在经济犯罪过程中手机,电脑等通讯设备均能够作为犯罪工具。
3.3新型经济活动

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及新型的经济活动成为经济犯罪的新目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经济主体的营业方式存在一定差异,这种情况造成新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的经济利益主体不断发生变化。当法律为了保护新的经济主体以及新的经济利益体不受侵犯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会造成新的犯罪客体出现,而新型经济犯罪则是一个随着经济活动创新不断进行的一个过程,该种附随表现目前在经济犯罪附随性体现得更加充分。以沿海城市为例,沿海城市在发展过程中,通常经济远超于其他地区,这种情况会涌出大批新型经济,而新型经济的出现势必会导致新型经济犯罪的发生。而且我国经济活动领域不断创新,经济活动方式逐渐增多,这种情况会造成经济犯罪出现进化情况,这也是经济犯罪最典型的附随性之一。

3.4特定的经济活动内容

经济犯罪过程中多以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为外衣在暗中进行,很少能够发现经济犯罪行为人直接犯罪。部分犯罪行为通常与民事行为进行掺杂,从表面上该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展开的民事活动。这种情况也是导致经济犯罪难以定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经济犯罪附随于经济领域中经济活动内容实际性。(1)个体角度,经济犯罪行为人经济活动与其犯罪领域具有同步性,这就是犯罪理论中“动力定型”而在实际的经济犯罪过程中,同样体现了这一部分内容。(2)国家以及社会角度,国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活动越突出,经济领域发展越火热,其领域的经济犯罪发生率越高。无形资产现阶段同样是经济犯罪重要对象,这也是经济犯罪的附随性

[3]。广义的无形资产通常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这部分资产内容同样被经济犯罪作为其犯罪目标,该种经济犯罪类型与传统的经济犯罪类型相比更加具有抽象性,因此同样难以界定。

现阶段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以及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的数量逐渐增加,而借助市场经济经营活动实施经济犯罪的事件情况同样有所增长,以新型经济活动以及高科技手段等附随的经济犯罪需要尤为重视。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社会科技的逐渐进步使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社会运营模式发生不断变化,导致经济犯罪的附属性因素逐渐增加。本次研究中针对经济犯罪的附随性主要以犯罪主体、高科技手段、新型经济活动以及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展开分析,以此充分地体现现阶段经济活动特点。
参考文献

[1]姚毅奇,张乾.民刑交叉视域下“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之司法应对[J].犯罪研究,2022(02):59-70.

[2]崔志伟.经济犯罪的危害实质及其抽象危险犯出罪机制[J].政治与法律,2022(11):66-79.

[3]匡修宇. 抽象危险犯的出罪路径探究[D].贵州大学,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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