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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8-09 19:07:00人气:296

天津司法警察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一、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符合年度考核和继续教育相关要求。

二、四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成果要求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

  3.近1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三、三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公证员满4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办公证事项和事务。

  3.近3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四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1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1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2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1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5000字及以上)。

  四、二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全面系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任三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3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具备组织和协调处理较为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力。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三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工作能力较为突出,能够指导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具有丰富的公证管理工作经验,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3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2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3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2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3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1万字及以上)。

  五、一级公证员资格条件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历、资历要求。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员满5年。

  (二)专业能力要求

  1.具备系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精通本领域相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并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具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和公证管理工作经验,任二级公证员期间办理过5件以上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影响或疑难复杂的公证法律事务。

  3.近5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无不合格卷且没有因公证员过错而发生职业保险赔偿。

  4.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或审批公证数量不少于200件,公证事项不少于10类。

  5.任二级公证员期间,每年办理公益公证事项或参加公益公证服务活动不少于5件(次)。

  6.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能够办理、指导开拓新兴公证业务。

  7.工作能力突出,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开展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三)业绩成果要求。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相当数量的公证业务或管理理论研究成果,完成公证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制度或方法创新。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4项及以上条件:

  1.受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邀请或委托,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本机构以外一定范围内的公证人员授课4课时以上;或受其他单位或部门邀请,就公证专业理论及实践知识向相关人员授课8课时以上。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行政部门、专业学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或授予的荣誉称号等2项以上。

  3.主持或参与完成供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本单位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等成果4项以上(每项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公证专业研究课题、制度规范、指导性文件等成果3项以上。

  5.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撰写的公证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4项以上(单篇文章个人承担3000字以上),并被省部级以上相关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纳入内部刊物或论文集。

  6.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公证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7.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公证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1部以上(单部著作个人承担2万字及以上)。

  (四)破格条件。不满足本条第(一)款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

 1.响应援藏、援疆、支边或行业互助号召,在艰苦边远或行业发展滞后地区工作1年以上。

  2.担任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以上职务或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

3.满足本条第(三)款业绩成果要求的5项以上,经2名在职一级公证员推荐,并取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同意。  

浅议司法警察职能转变

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司法警察在维护办案秩序、保障办案安全等各项履职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了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而随着当前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包括已完成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等以及正在开展的监察体制改革,导致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方式也必然发生重大变革。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怎样规范有序履行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职责,适应当前各项改革大局需要,笔者认为,厘清方向和找准定位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警察;职能转变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困境和矛盾

虽然检察改革中各项措施在逐步落实,但对司法警察的发展方向似乎并未明确,而就现已施行的检察改革各项举措来看,都难免涉及到法警工作的方方面面,不同程度影响到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队伍管理定位不够扎实。健全的组织体系和集中统一管理是警务保障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的重要基础。虽然近年来警务部门大力推进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但实践中,很多地方仍然是“统一指挥,分散使用”,警力被投放到综合部门或其他业务科室,造成了以履行所在科室岗位职责为主,法警本职工作为辅的变态现象。一些单位要么为了凑足法警职数应付上级考评,要么是一些没有检察官资格的干警为了身份或法警待遇而加入法警队伍,而在实际工作中根本就不履行法警的职责。还有的法警在干好所在科室工作的同时兼顾法警自身提押、看管、押解、查询等各种职责,常年处于“一人多岗”、“一警多职”的超负荷工作模式,队建制表面统一工作形式化,并没有达到实质归队的目的,而是严重制约了警务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二是干警思想定位不够清晰。一直以来,在检察机关内部就存在对司法警察工作不重视问题,致使司法警察自己也逐渐模糊了自身的职责,感觉到无法发挥自身价值。还有部分司法警察没有摆正自身位置,对自身职责认识不够,不知道自身职责的重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工作成为摆设。尤其在当前检察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中和已试行的监察体制改革中,随着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的转隶,司法警察对自身未来的发展方向似乎感觉有些渺茫,加之系统内部众说纷纭,有说司法警察要归公安部门,有说要归司法局等等,这让一些法警更是感到失落,前途未卜。而不是清晰梳理思路,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积极找准定位,更好地参与履职。

二、厘清方向,全面加强警务保障能力是基础

随着各项体制改革的推进,如何整合好现有资源,用好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为改进和强化检察工作发挥更多作用?笔者认为,针对心理、行为、体制等各方面表现出的问题和矛盾,还是应当从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上入手,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警察属性和规律的新职能,形成良性互动,防止消极不作为,防止迷失方向,以稳定为基础,发展为目的,创新为亮点,强化司法办案警务保障,切实加强法警队伍的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一是抓学习,全面提升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水平。要把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列入日常教育学习,推动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明确政治方向,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培养和树立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提升工作热情和创新精神。积极组织干警通过自学、集中学、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对法学理论和本职工作的研究,促进司法警察对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探索和掌握审判工作、司法警察工作内在的规律,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尽快提高司法警察适应新形势下履职的专业化水平。

二是抓训练,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能力。要结合《条例》、《规则》,根据警务保障工作重点和职能分类,研究制定分层次、分岗位的司法警察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高服务保障职务犯罪侦查、信访接待场所秩序和安全、出庭公诉人安全等本领和技能。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要求,认真组织施训,始终把岗位练兵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切实提高干警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办案安全的能力和素质,为检察工作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三是抓管理,有力夯实司法警察的履职基础。司法警察落实编队管理是法警队完成各项任务的基础,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高检院明确要求,要保持司法警察“队建制”不变,加强而不是削弱司法警察部门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一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人员到位是前提。司法警察大队只有把分散在各业务部门的法警由法警队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培训、统一考评,才能使法警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配置。二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是保障。一方面明确履职标准。根据《规则》要求,结合本队实际,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履职标准、纪律标准、训练标准等等。另一方面明确岗位职责。把队务工作分工到人,责任落实到位,使司法警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是司法警察规范管理,规范执法是目的。通过警队规范管理,法警队履职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创造条件,他们才能立足本职,全力工作。从而通过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法警才能充分体现其在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实现法警的自身价值。

三、找准定位,有效提升办案服务水平是宗旨

(一)继续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专业优势,按照《条例》和《规则》规定,履行好执行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参与搜查,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管理办案工作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防止“以检代警”、“有警不用”、“检警不分”、“用警不当”等履职错位现象。突出保障办案安全的极端重要性,管好用好办案工作区,发挥好办案工作区集成化、信息化、智能化优势,为办案工作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保障服务。提升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认真研究应对和处置闹访缠访、过激行为等复杂情况的有效方法,按照一般情况由执勤司法警察协助处置、重大情况协调公安等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基本原则,积极协助控申部门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发挥好司法警察对办案的助推作用,切实维护检察工作秩序和安全。

(二)积极拓展履职空间和适时转移履职重心。一是要积极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有关规定,研究有效保障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派警措施,建立日常工作服从警务部门管理、办案工作听从检察官指挥的履职模式,既强化警务部门管理,又满足业务部门用警需求。二是要积极保障检察官开展提前介入重特大刑事引导取证工作和开展重要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协助开展重要公益诉讼活动的调查取证工作,参与派驻检察室重要的法律监督活动。三是要积极思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职务犯罪案件进入检察诉讼环节后的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提供司法警务保障。四是要积极拟制侦监、公诉、未检、刑执、控申、民行等部门在公开或者不公开审查、听证、宣告以及诉前会议、信访案件终结性审查等环节履行身份核实、安全检查、证据交换及现场秩序维护等职责的警务保障制度。五是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重大敏感案件公诉人、控方重要证人、鉴定人出庭环节,执行死刑案件临场监督环节,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训诫及监督考察环节的警务保障制度,以及协助侦监、公诉部门开展调查取证、现场勘查等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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