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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逻辑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中华智刊网 网络日期:2023-07-21 07:11:00人气:266

北京逻辑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政策发表什么期刊

评审

1一般采取评委会委员直接投票表决的评价方式。对于申报专业比较分散的系列,一般采取专业(学科)评议组评价与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二级评价方式。

2专业(学科)评议组评价一般采取量化评价的方法对申请人做出初步评价。专业(学科)组专家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要素提出量化评价意见。

1、 初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2、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务五年以上。

4、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等。  


建构主义与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

摘要:法学教育呼唤着变革,法律逻辑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学科的性质决定学科的教学,法律逻辑的工具性决定了其教学的特殊性。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对法律逻辑学传统教学观念、模式及方法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就是法律逻辑学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建构主义教学改革

法律逻辑学在我国和其它学科比较起来,仍然是一门年轻的学科。由于高校的法学专业大都是为社会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而作为法律方面的人才,必须具备科学的严谨的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作为训练法学专业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学科,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由于其内容繁多,公式复杂,概括抽象,使人易感枯燥乏味,学生在学习这门学科时感到了一定的困难,又由于和实践联系不够,使学生感到这门学科实用性不大,不知道如何运用逻辑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所以对这门学科的兴趣不大,给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怎样才能把逻辑知识的学习与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有效地结合起来,采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才能让这门课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变得生动有趣起来,是我们每一位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工作者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在我国的法律逻辑学教学中 ,长期以认识论取代对教学过程中认知规律的研究,以行为主义的“刺激-反应”学习理论作为确定教学模式的基础理论。行为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的起因是对外部刺激的反应,只要控制刺激就能控制行为和预测行为,就能控制和预测学习效果。行为主义把人类学习过程解释为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的过程,认为教师的任务是提供外部刺激,即向学生灌输知识。学生的任务则是接受外界刺激,即理解和吸收教师传授的知识。按照行为主义理论指导下确立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也是法律逻辑学的传统教学模式。
法律逻辑学的传统教学模式的特点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讲解、板书等作为教学手段和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在这种模式中,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主动的施教者,学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教材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内容,教学媒体则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方法、手段。传统模式的一般性优点是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便于教师组织、监控整个教学活动进程,经济有效地组织教学,保证教学目标的实现,便于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便于培养学生理论知识的完整性、系统性,一句话,有利于培养“知识型”人才。但其弊端也是很明显很严重的,该模式完全由教师主宰课堂,忽视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忽视学习者的主观能动性,学生被看成是可以任意地涂上各种颜色的白纸,或可以任意地装进各种东西的容器。法律逻辑学的传统教学模式不利于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创造型人材的培养。
长期以来,法律逻辑学传统教学模式的教学效果是:学生感觉枯燥乏味,难学难懂。最后学到手的往往是死的概念、规则、公式和原理,而学生运用法律言语的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能力则有所欠缺 ,难以运用逻辑知识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其实,法律依托逻辑,逻辑蕴涵于法律,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出具有高度创新能力的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法律逻辑学作为训练法学专业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一门工具性学科,其实践性、应用性都非常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但是,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模式不适合法律逻辑学的特点,严重影响了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效果,也严重制约着法律逻辑学的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找寻新的思路。
二、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特点
建构主义(constructive)是认知心理学派中的一个分支,它的学习理论可以概括为: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建构主义的核心概念是意义建构,即认识事物的性质、规律以及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它强调学习环境中的情境创设,从而使学习者真正进入教学的真实情境。然后,通过学习者的协作,通过对学习资料的搜索与分析探究,提出问题、提出设想、进行验证、发现规律,并对学习成果进行评价。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以及建构主义学习环境相适应的教学模式为: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建构主义教学模式的特点可归纳如下:
(一)以学生为中心
建构主义理论的内容很丰富,但其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培养学习者的主动“建构”能力。在这种模式中,学生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要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要能体现出学生的首创精神,要给予学生解决问题的自主权,要让学生有机会在不同的情境下去应用他们所学的知识,并形成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教师应该刺激学生的思维,激发他们自己解决问题。


(二)强调“协作学习”的作用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与周围环境的交互作用,对知识意义的建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学生们在教师的组织和引导下一起讨论和交流,共同建立起学习群体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在这样的群体中,共同批判地考察各种理论、观点、信仰和假说,共同进行协商和辩论。通过这样的协作学习环境,学习者个体的思维与智慧就可以被整个群体所共享,即整个学习群体共同完成对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而不是由其中的某一位或某几位学生来完成。
(三)强调对学习“情境”的创设
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总是与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即情境相联系的 ,在实际情境下进行学习,可以使学习者能利用自己原有认知结构中的有关经验去同化和索引当前学习到的新知识,从而赋予新知识以某种意义,如果原有经验不能同化新知识,则要引起“顺应”过程,即对原有认知结构进行改造与重组。
(四)强调利用各种信息资源
为了支持学习者的主动探索和完成意义建构,在学习过程中要为学习者提供各种信息资源,包括各种类型的教学媒体和教学资料。这些媒体和资料并非用于辅助教师的讲解和演示,而是用于支持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式探索。对于信息资源应如何获取、从哪里获取,以及如何有效地加以利用等问题,是学生在主动探索过程中迫切需要教师提供帮助的内容。
总之,在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中,学生、教师、教材、媒体的地位相对于传统教学都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学生不再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知识意义的主动构建者。教师不再是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而是教学过程的组织指导者,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教材所提供的知识不再是教师传授的内容,而是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对象。媒体也不再是帮助教师传授知识的手段、方法,而是作为学生主动学习、协作式探索的认知工具。所以,建构主义的教学模式在法律逻辑的教学改革中大有用武之地。
三、法律逻辑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开设法律逻辑的目的主要在于让学生能利用逻辑知识来解决法学领域中的逻辑问题。教师在授课时,一定要注意把基本的逻辑原理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并根据法律逻辑自身的特点进行讲授。那么,法律逻辑与普通逻辑相比,究竟有没有自己的特点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概念而言,普通逻辑在论述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时,认为概念与语词不是一一对应的。但在法律领域内,概念与语词却是一一对应的,例如:“判决”、“裁决”、“法人”、“起诉”、“抗诉”等语词,它们与自己所表达的概念之间都是互相配对的,不能替代也不能拆换的。同样,法律定义也有自己的特点,由于法律是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所以,法律定义必须是统治阶级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决定的,只要经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出来,就要求全社会遵照执行。即使该法律规定不够恰当,只要国家没有修改或废除,它仍然是合法的有效的。因此,法律定义只有恰当不恰当的问题,谈不到真假问题。
此外,法律定义在结构上也有它自身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对象必须具备若干条件,这些条件缺一不可。如“受贿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次是被定义概念反映的一类对象包括若干种不同的情况,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这些特征用“或者”联结。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个定义揭示了犯罪中止的两种情况,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其中一种情况,就属于犯罪中止。这种定义事实上是一种选言判断。在法律推理中,定罪三段论与量刑三段论与一般的三段论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以上例子说明,法律逻辑确有它自身的特点,在教学中教师如果忽略了这个问题,那么所传授的就是一种逻辑基本规则加法律例证的法律逻辑,而非真正意义下的法律逻辑。
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逻辑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对于模态判断,要详细分析与必然判断、实际判断的区别,对法律条文中常有的带有“应当”、“必须”、“可以”、“不得”之类的模态词的判断要结合法律内容进行逻辑分析。对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销”、“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代理人”等概念应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方面去加以区别。总之,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中,必须要把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学的观点看逻辑,用逻辑的观点看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这门学科散发出它与众不同的魅力。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中,教学设计通常不是从分析教学目标开始,而是从如何创设有利于学生意义建构的情境开始,整个教学设计过程紧紧围绕意义建构这个中心而展开。建构主义教学模式所决定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主要有:
(一)以自主学习为切入点
法律逻辑学是应用性很强的科学,但传统法律逻辑教学只是将书本上的概念、公式等灌输给学生,往往忽略了其工具性的意味,使其变成了一种类似做数学题似的演算、推导。其实,大学生已具有了常人应该具有的逻辑思维能力,有逻辑思维的感性经验,这是法律逻辑学教学得天独厚的条件。根据建构主义教学原则,法律逻辑教学应该努力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促使学生积极发展各种思考能力和学习能力,通过自主、独立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获得知识提高技能。学习者之间也要互相支持、互相帮助,共同营造创新思维的形成条件。


(二)以案例和多媒体来创设情境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创设真实情境, 把创设情境看作是意义建构的必要前提。在法律逻辑的教学中,真实的案例不仅有助于教师把所要讲授的知识更加明白准确地传授给学生,还能够把抽象、枯燥的知识形象化地刻画在学生的脑海中。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可以借助各种部门法学中的现实案例来进行逻辑分析,也可以通过人们所熟知的“包公判案”、“海瑞断案”、“施公判案”、“福尔摩斯探案”等法案故事和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法律栏目帮助学生寻求逻辑的理性把握,还可以根据教学需要适当选取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的史料为教学服务。
由于法律逻辑学本身这种工具性的边缘学科,就注定这门学科的高度抽象性。所以,有必要在教学中利用现代教育媒体,把影视、图像、声音、动画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实时动态地引入教学过程,巧用、善用多媒体辅助教学,能使学生如沐春风,如饮甘泉。例如,讲三段论的规则时,给学生播放刻舟求剑的flash,看到动画片中的那位愚钝的客官在停船后才下水捞剑,由于此时的“落水处”与彼时的“落水处”已相去甚远, 学生深刻体会了“中项不一致”所带来的尴尬局面,一下子明白了“中项必须保持同一”这一规则的含义。
(三)以模拟教学来激发兴趣
建构主义强调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而它们的前提条件就是学习兴趣。模拟法庭辩论是一种简便易行且行之有效的激发兴趣的方法。逻辑思维能力需要不断进行逻辑实践才能提高。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创设情境,针对相关法律问题或案例组织正反双方进行辩论。在辩论中引导学生通过自己的分析理解,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学生在辩论中要用到各种逻辑形式,这会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辩论中提出的不同看法会刺激学生反省思考,并在情境中为自己的观点辩驳。这样,学生在交互质疑辩证的过程中,就会澄清疑虑,逐渐完成知识的建构。模拟法庭辩论有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论证个人论点和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生法律推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学生把握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以社会法律实践来强化应用
建构主义教学模式要求利用一切合理的社会资源。法律源于生活,又回归生活。法律逻辑教学的场所应从课堂走向校园,从校园再到社会。社会法律实践,是丰富教学内容的必要手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带领学生参加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到法院观看庭审,让学生充分理解法官在解决争议时,运用法律规范选择推理思维形式的实际应用情形。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来理解什么是证明、反驳、辩护以及法律论辩的合规性原则、充足理由原则,法律论辩论题规则、论据规则、论证方式规则,彻底辨明什么是诡辩。带领同学们查看案卷,辨析案卷中的法律逻辑应用的正误。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同侦查办案人员座谈,了解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运用侦查思维查明案件事实,收集、查获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而依法进行的司法活动,包括立案、现场勘查、制订侦查计划、实施侦查方案、侦查讯问、侦查解释与分析、侦查推测与检验等一系列活动。这些侦查工作既要运用一系列逻辑认识方法与侦查技术,也要运用分析、整理案情材料的逻辑思维方法。综上所述,通过社会法律实践,让学生切身体验,才能使学生对法律逻辑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更加牢固,更加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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