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转型下经济法与经济法学转变分析
摘要:经济法的转变不同于经济法学的转变,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分析经济法的学科,同时还需保障经济法的正确实施。而经济法又是推动经济转型的主要力量。在经济转型发展中,二者并非墨守成规的关系,而是会发生相应的转变。本文将转型中的经济体制作为研究背景,对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学的转变情况加以分析,研究其具体发生的变化同时对经济法学的未来前景开展预测。
关键词:经济体制;经济法;经济法学
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经济法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而经济法不仅仅对经济体制起到了单一的促进作用,甚至可以说,经济体制也就是由经济法规定而生成的。经济法对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效率产生了显著的影响。通过对经济法学的研究能够助力经济体制的转变。实践表明,经济法对我国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在对经济法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济法理论,也是一种很有实际意义的理论。因此,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知识。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必须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革。本文对经济法和经济法学转型的路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对今后的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的价值范畴
经济价值建立在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上,它更多地体现在满足人的需求上。认识经济法价值范畴,就需要厘清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经济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差异,从而使我国经济法的建设更加健全,从而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来说,它的价值范畴包括:它的普遍性和根本价值是推动社会的和谐。经济法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它既可以促进社会财富的分配,又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同时,经济法也应把重点放在协调和分配社会团体的利益上,以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发展的秩序性价值标准,从而使其他职能得以正常发挥。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已经成为其他价值实现的先决条件和依据。在具体实施中,经济法通过主体制度来强制规范经济关系,从而推动经济管理主体履行职责和义务。第二个价值是经济法律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它的公平价值要比它的效率价值高。经济法所提供的公正价值主要取决于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作用,而政府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更多地发挥着对社会公正的作用。从目前衡量社会发展的指标来看,经济法公正的价值在于社会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它通过合理地分配社会公共资源和财富,以达到社会公正的目的。
二、经济转型发展中经济法的积极作用
经济法不仅仅简单作为经济法学所研究的对象,其在经济法学中也有着重要的位置,可以说,经济法学主要是用于研究经济法的。当然,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不单用经济法学现象开展的,所以,经济法学的实施与开展具有理论性与预见性的研究是需要经济法来辅助的,经济法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可以说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二者相辅相成。首先要分析经济法在经济转型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所肩负的重要职责。经过一系列的实践探究可知,经济法最为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能够确保国家在经济层面上的覆盖面以及干预力度,并且在此之上建立相应的竞争秩序。在这样的举措之下使得无论经济体制如何转变都不会影响到社会的持续与稳定发展。例如,在市场经济出现之时,宪法的修改工作完善之后,经济法便能够发挥其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经济法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以及经济转型的稳定发展。除此之外,经济法还起到了促进相关法律的制定与明确,一同促进经济转型发展。由此可见,经济法对经济转型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除了有助于经济体制能够积极、合理的转变之外,对社会的持续与稳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经济法学在重新认识经济法中发生转变
(一)对经济生活与法律调整间的关系进行分析
在经济法学发展的初期,曾出现过将经济法、学科经济法、综合经济法等相统一的局面。随后,又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主张,并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使得经济法律现象产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如今,经济法的转变已经成为必然,而且较为紧迫。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纠纷以及经济案件中,可以发现经济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当今的发展,出现许多案件无适用经济法规等情况,使得无法可依的情况出现。这样极容易滋生一些非法行为,例如一些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法律漏洞来达到自身的目的,获得利益。并对经济法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经济法的建立与实施必须包括经济关系的辅助。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这样的错误想法是不成立的。目前,我国对直接干预经济的范围以及程度进行约束与管制。经济法的作用不单单是对经济关系的调节,它还使得国家对经济干预范围与程度得到了合理的调整。
(二)及时准确把握经济法学
在早期的欧洲地区,对经济法学的把握方式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与分析,例如商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便是通过上述的方法进行分析。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欧洲相继颁布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一举措使得商事法得到了相应的净化,相关学者才认识到其真正的内涵,促进了将商事法更正确地运用于日常的生活实践中[1]。目前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经济法相对落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国情所致。但是,这个问题逐渐受到了国家与社会的关注,国家也越来越重视经济法与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的内容也随之得到了扩充与丰富。然而,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其两面性,从一方面来说,虽然经济法的内容得到丰富,使其更详细与全面,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丰富的法律体系对探索未来经济的发展方向是十分不利的。这样就体现出了对经济法及时净化的重要性与关键性,所以,这就要求相关研究人员必须时时刻刻关注对经济法净化的机遇,抓紧时机,为透彻以及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工作做好准备。
(三)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本质是什么?这个问题鲜少被人们所注意与提及。但在对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作用范围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便可以认识到在经济法中所涉及的国家对经济的主要干预内容以及主要使用手段与适用范围。此外,还需要通过经济法明确国家干预经济的规范。[2]认识与确定经济法的本质需要了解其经济背景以及法律背景。首先,就经济背景来说,市场机制有着无法及时准确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弊端,而国家的干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也在此体现出来,然而国家的干预不能完全地保障经济的发展,它只能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其次,还需要及时激活市场机制来保障与帮助市场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占据着同样的地位,二者需同时存在。从市场经济来说,在对商事法以及民法的研究中,可知经营主体是具有自由且平等的权利的。然而,如果这个权利受到了滥用,则必然会产生社会公平等问题的出现,使公平竞争的局面受到了限制。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控制对自由权的使用,而政策的实施主要是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的约束来实现其目标。
(四)经济法的功能
从广义上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功能便是规范与确认国家对经济所实施的干预。[3]具体功能价值表现在以建立平等、自由的竞争机制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的竞争秩序以及确定宏观经济的管理准则来维护经济稳定发展的环境这两个方面:首先,制定平等、自由的竞争法则,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良好环境。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垄断以及其他非法竞争行为的制约,为市场经营秩序与经营主体能够自由、平等地进入市场而创造条件,并通过鼓励揭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呼吁全民共同抵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此保证市场经营环境的净化以及维护经营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并且通过确保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以此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其次,通过确定宏观经济管理法则,维护国民经济良好的发展环境与秩序。要确定预算与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立总收入与总分配合理的规则。并通过确定我国各大银行所实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其法律地位,建立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规定准则;确认我国特殊产业发展的准则,建立促使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规则。确立经济监督准则,为推动宏观经济更积极发展,并向社会公开信息。总而言之,经济法的上述两种功能其方向是一致的。竞争作为市场的实质,建立一个自由、平等、公开的竞争机制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样,想要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就要先建立自由且平等的公开竞争机制,并且市场竞争机制不允许出现破坏以及滥用。但是,这两种功能也存在矛盾之处,在宏观经济的管理规则中,更多强调的是平衡与平等的效果。它有时对某一方面的发展具有限制与鼓励的作用。从竞争法这一方面而言,对市场准入无疑是一种威胁,并且有可能出现与竞争机制相互碰撞的场景。因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而使得竞争环境的过度自由足以对宏观经济管理秩序构成威胁。经济法在发挥上述各功能时,还须注意这两个原则,一是违法行为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法律的明示,不能够对违法行为推定;二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依据,非法的干预不可取。
四、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途径
(一)分析国家管理经济生活以及法律调整间的特殊关联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转型已是大势所趋,对我国的经济法学也产生了许多新的认识和探讨。在过去的实务中,为了把握经济法律,常常借用经济法律的主体和联系,通过物权和经营的关系来理解经济法的涵义,同时也认识到了物权与经济的关系密切。因此,许多人都会对经济法的执行产生错误的认识,认为它必须通过经济的经营和经济的联系来实现。但实际上,这一观念并不合理,也不能说完全正确。现在,我们正在努力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这意味着,经济法并不只是在调节经济的联系,而是在合理地调节政府的干预。经济法转型已经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发展潮流,也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在过去的实践中,人们常常把“主体性”和“经济性”联系起来,以此来解读经济学法律。一个经典的例子是,了解了经济法与经营的关系,保证了企业的资产状态与企业的经营有着紧密联系,由此可以看出,各种经济法都离不开经济的经营和经济的关系。当前,我国的外贸出口总量和出口规模都处于急剧下滑的状态。换句话说,当今经济法既能调控经济的相互影响,又能形成有效预防政府贪污的政策。我们还寻求适当的分配。
(二)及时准确地把握经济法学
在法学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对法的具体表现,可以更好地理解法的内涵。这种情况在欧洲非常普遍。例如商业法律的规定,但是随着这个区域的劳动法律的发展,法律被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学者们开始了解它的真实含义,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更好地运用它。就我们国家而言,目前的经济法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劳动法的发展和完善,在整个国家都获得了广泛的好评和广泛的认同。在日益完善的法制面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常常难以找到其发展的道路。因此,要对经济法进行适时的清理,就需要经济法律学者意识到这一机会,并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做好充分的准备。再例如,欧洲中世纪的商业法律,与劳工法律有冲突,18世纪前后,商业法律得到了升华,而在此期间,学术界对商业法律的含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商业法律的理解也更为精确。一种较为普遍的法理学方式是运用法的现象来全面地了解法的内涵。欧洲的股市中,这样的情况十分常见。然而,在这方面,由于劳动法律的发展,商业法律更加具有组织性。学者们认识到了商业法律的重要意义,并且在今后的业务中可以更多和更仔细地使用商业法律。在我们国家,除劳动法律之外,还有大量的契约、环保法律,以及许多的经济法律。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包含了其内在的内容,还涵盖了环境法、劳动法、工业产权法等等,在如此浩瀚的法学系统里,要想寻找出经济法学的发展道路,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随着我国劳动法律的发展,我国的商业法律也有了一定的升华。因此,相关学者对商业法律的真实含义有所了解,并能够在以后的实际操作中全面合理地运用它。在我们国家,经济法的内涵更加丰富,包括了契约、环保、财产法等。在面对大量的法学制度时,很难找到其发展的道路。因此,要对经济法进行适时的清理,就需要经济法律学者意识到这一机会,并为进一步开展研究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探究经济法的本质
什么是经济法的本质?很久以来,大家都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然而,从经济法的作用范围、其发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可以将政府干涉经济的行为纳入经济法的范围,即经济法作为一种确定和规制政府对经济干涉的法。通过对我国经济法律实施的历史和适用领域的深入考察,可以清晰地认识到政府介入的内容和干涉的范围和方式。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经济法在政府对经济的干涉中起着规制和确定的功能。经济法的实质是由经济环境和法制环境决定的。从政府角度看,市场经济体制有其不足之处,那就是不能正确、适时地促进社会发展。但是,国家的介入只是其中一项,它需要适时地启动,以保证它对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必须有市场和政府的介入。在对商业法律和民事法律进行综合考察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企业法人拥有的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但是,一旦人们滥用了自己的自由度,那么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平等,例如对市场的公平。要想克服这种状况,必须对其自由权利进行适时的管制,以达到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
五、经济法学的研究展望
(一)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如何实现市场法治经济,这不是单单依靠经济法学能解决与完成。想要实现经济法的作用需要法治社会以及市场经济之间的和谐统一,并且需要对经济法法律制度的完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经济法是以市场经济为核心,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给予政府对市场经济适度干预的途径。[4]因此,为了保证上述的干预方式能够更高效地运用,必须使其内容更加具体化。设置政府部门的具体管辖范围,并且还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约束,这样不但有利于保障政府对市场干预的力度,还有利于保障干预的手段不被肆意滥用。(二)实现经济法内部的统一,促进经济法学结构更加完善经济法学诞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在中国是在1979年以后随着对经济法的研究与分析中应运而生的,由此可见,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时间以及国内对经济法的认识与学习相对于其他国家是处于落后地位的,这样便导致了许多问题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很多问题尚未在学科领域达成一致意见,这就要求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经济学法律的研究。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应把竞争法律制度当作构建市场经济基本原理的基本方法,构建起一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宏观管理学。其次,当前经济法应当从调整经济关系和经济法特征入手,从同一方面探讨经济法的整合。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不断完善的情况出现。因此,我国更需要重视经济法,以及需要对经济法不断进行强化与扩展,使经济法学不断完善与充实。目前,学术界已经开始从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这方面入手来把控经济法,所以,更应以经济法的特征也就是所保护利益的结构以及体系等内部环节作为主要的研究点,并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同促进经济法学的结构趋于完善。
(三)为完善与实施竞争法提供理论依据
广义上,竞争法大致可以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垄断法》这两种。目前我国拥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反垄断法》也正在准备被我国纳入修法规划,但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反垄断法》进展相对缓慢。所以,对《反垄断法》的学习与研究,变成了目前对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一步。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这就要求与经济法学相关工作内容仍需持续、稳定且积极地发展,并且对其具体内容还需进一步完善与扩充。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经济体制的转型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能够高效稳定的发展就需要经济法的支持,而经济法学又是使得经济法得到完善的途径。综上可知,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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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J].法学评论,2014,32(2):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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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铎潇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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