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应用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基本普及全国,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给各行各业都带来了巨大变革,世界的贸易模式也因此发生了新的变化。物联网、B2C等模式应运而生,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给传统行业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法律上的新问题。传统的民商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完全适用,文章针对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创新应用进行相关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办法。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应用
一、民商法与电子商务的关系分析
(一)民商法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当前,国内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渗透到各行各业,尤其是在贸易上越来越多的商家选择贸易活动的电子化模式。从最开始的B2B模式,到B2C模式,再到今天的O2O模式,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深入。通过电商模式的使用,贸易更加便利,面向的客户群打破了地理和空间上的局限,能够尽最大可能地增加销售额。①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模式,电子商务给购物、商谈、售后带来了新的变化,也带来了挑战。区别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电子商务的弱连接让贸易过程更加需要信任,同时出现问题的时候也比较不容易解决。这对法律冲突上需要的民商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很多的电子商务贸易纠纷出现的问题在传统的民商法上很难找到相应的情况和规定,②因此,必须对民商法进行修改和相应的创新来适应新的状况。
(二)电子商务中民商法的应用
电子商务主要的交易流程可以大致分为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首先,交易前,商家制定商品价格,进行商品的质量和样式描述,之后通过各种活动、宣传手段进行广告营销,吸引消费者。消费者进行查看商品的介绍和活动选择要购买的商家。第二,消费者进行购物,和商家交谈,确认购买的数量和样式进行下单。商家根据消费者的订单,进行商品的配送。买家收到商品后确认无误后确认收货,对店家进行评价。如若出现问题,买卖双方进行协商,买家申请卖家进行售后的赔偿和退换。最终退换结束,贸易完成。这是简单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流程,不难看出在交易的过程中,信息是不断的流通的,不断的谈判,最后进行合同的签订以及合约的履行。这些流程和传统的商务模式基本一致,只是在形式和手段上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电子商务进行的整个流程中,前期商家是否诚信经营?是否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和商家的合约签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售后服务上是否按照合约履行义务?都需要应用到民商法③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一)民商事主体难确认
首先,传统交易中,商家需要有固定的经营地点,固定的经营人等实体性的信息要求。但是在电子商务中,由于互联网匿名化,虚拟化的特征,导致很多的商家在经营的时候,经营主体的真实合法性无法进行准确判断,特别是现在的跨境电商等全球的经营范围,很难确定经营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其次,电商的资质和经营范围存在出入,进行不同行业的经营和交易,这种情况下的交易是无法作到保证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店铺的开设、转让和关闭都不如传统行业的成本高。因此,在经营上,会面临卖家随时关店或者转让的情况,这样的情况下,买家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尤其是售后服务很可能变成空谈。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权利与责任的概念没有变化,与传统的民商法律体系中的权利和责任一致,出现不同主要是电子商务的权利和义务不如传统的商务活动中那么容易判断,因而,实施的依据也就不容易找到。
(二)合同的规范性问题
在传统的交易中,合同作为双方的契约,会进行严格的商榷和制定,一旦签订就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在电子商务中,交易的合约是电子形式呈现、传送的,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都有遭到破坏的风险。因此,电子票据在法律上的效力并没有现实中的签订的票据法律效力高。而且,在制定的过程中,很多细节无法像传统的商务那样容易执行。比如,签字、修改的环节,这些都比较难实现,电子票据很难成为当事人的有力证据。
(三)电子商务中的欺诈行为
诚信在商务贸易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诚信也是商务贸易开展的基础,相互之间的信任是贸易开展的前提。传统的商务贸易中存在不诚信的问题可以直接追究法律责任,而电子商务中,欺诈等不诚信的行为很难界定,商家的店铺可以随时修正,信息可以自行更改。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当中的信息的采集很困难,无法作为证据提出控告,因此维权很困难。
(四)监管不够健全
在电子商务开展的过程中,不仅有买卖双方的参与,还有平台和物流等因素的参与。平台既起到连接买卖双方的作用,同时,平台还可以对商家进行限制和管理。对不合资质的商家进行筛选,对商家的不合法行为进行管制,对买家的合法权利进行维护。但是,在此过程中,平台并没有起到对卖家的管理和对买家的权利维护,不同的平台管理机制的不同也造成了市场的混乱。这样的混乱现象为贸易在平等、合法、公平的运行带来了阻碍,也给民商法的正常运作带来了困难。
三、规范电子商务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是互联网的连接产生的传统行业变革,因此,电子商务也带有互联网的特点,卖家和买家双方虚拟性以及电子商务的平台的虚拟性,都给纠纷出现时的法律判定带来了难度。④一方面,电子商务给贸易带来了便利,降低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实际运作中所需要的成本,但是电子商务平台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运作存在很大的经济安全风险。即便存在很大的虚拟性,但是平台的运营人员和公司是实体的,交易双方的运作是实体的,且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比如信息的核查和筛选等进行主体信息的真实性确认。因此,可以加强对运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管,核实信息的真伪。民商法的应用的传统主体要根据现实的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的运营差异进行相应调整,在电子商务的合同拟定时就要明确责任的主题。并根据互联网下的电子商务特点,民商法在修定时一定要与互联网经济建设情况相结合。民商法必须确认主体的真实有效,并在此基础上保证电子商务能够公开的环境下,明确交易双方身份,正规正常的运转。而且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明确电子商务在民商法的位置,让电子商务在实际交易中更加安全,适应时代的变化和发展。
(二)民商法应明确电子商务地位
电子商务是一种在传统交易的基础上结合互联网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型交易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可能涉及的并非是单线的贸易关系。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主题是公司,主要以盈利为目的和核心,平台的出现是传统的商业活动中不存在的,因此,对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民商法也和市场环境间还存在差距,民商法制定规范性不足。不仅如此,电子商务在虚拟性市场中正常的运作需要多个领域的协作,这样才能保证电子商务平台的正常发展。⑤但是民商法制定的范围和现阶段电子商务的经营范围存在出入,无法保证囊括电子商务的全部范围,因此民商法需要明确电子商务的范围和地位,制定合理的规范,才能保证民商法在实际使用中发挥作用,让经营主体真正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与义务。
(三)保障平等前提下的交易
市场经济的运作不同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保证个人的利益和权利不受到侵害而进行的经济行为。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就是私法。民商法属于私法体系,那么,自愿、平等、公平以及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因为行为双方的信息非公开和不真实的存在,严重违背了民商法应用的前提,因此,要想保障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正常运转,就必须要保证交易在平等、公平的前提下进行。1999年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和贸易不断变化的需要,国家废除了《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三法合一,统一的《合同法》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合同法的成果,适应了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对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保障实施,从制度层面保障了生产要素的正常流通。但是,今天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应用也提出了挑战,如何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保证公平、平等,合同的有效使用,都需要民商法的创新应用,加强电子商务中合同的作用,合同的形式变化,但是其核心的要义没有变,在原有的纸制合同应用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以保障电子商务中买卖双方在平等的前提下进行交易。
(四)权利救济仲裁机制的引入
电子商务平台应用更加广泛的过程中,仲裁机制的制定也越来越严谨和严苛。电子商务在实际的运行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作为主要连接手段进行的,携带着互联网的虚拟性特质。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转离不开仲裁机制的完善,通过仲裁机制的应用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民商法的制定和修改要不断创新,借鉴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技术和法律经验,真正解决数字化信息问题在民商法中的地位,让互联网合同与责任内容清晰明了,更加适应发展的环境。
四、结语
20世纪的最后10多年间,我国民商法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进入21世纪,我国民商法根据信息经济、经济全球化、互联网化等一系列的经济变革也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电子商务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今后,电子商务将会成为经济贸易的主要模式。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电子商务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的应用,需要我们的民商法内容上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民商法的内容适应电子商务的现实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创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注释
①赵婉佑.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创新研究[J].法制博览,2018(21):49-51。
②漆梦乐.探究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01):131-133。
③胡美凤.试论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博览,2018(33):57-58。
④张广明.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应用[J].法制与经济,2018(03):39-42。
作者:范娜 单位:河南省外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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