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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0-11-25 02:19:00人气:425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的推广是未来发展的热点,能够有效地刺激我国扩大外需,有力地推动经济转型发展,促使贸易方式朝多元化方向转变。但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进行规范,违法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知识产权方面尤甚,此引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的研究,使原本就处于困境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更加复杂化、全球化。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

1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1保障性低

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业务集中于网络,在网上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网络作为开放的自由平台,产品的所有信息均在平台进行展示,所以部分企业,为了能够快速获得经济利益,就会侵犯别人的知识产品,盗取别人的创意、包装或是产品,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保障性低。很多企业都以此在短时间内获取利益,节约开发成本。

1.2影响性大

国内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在本国销售的商品,无论是对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还是对国外产品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侵权,都不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导致大量创新产品受到侵权行为的打压,很难得到持续的发展,严重遏制了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创新积极性。但是,当跨境电子商务走出国门,再通过出售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获取经济利益,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中国的企业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不仅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严重的伤害,而且也丧失了国家的名誉,严重影响了本国在国际上长久持续的发展。由于以往我国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方面都较为落后,为了能够短期能推动经济的发展,不惜通过模仿或侵权等行为生产山寨产品。但是,从长远利益来看,我国必须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产品进行有力维护,对于侵权行为要严厉惩处,才能够形成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

1.3缺乏监管

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中各方交易主体之间没有有效性的接触与了解,这使得对交易主体信息的核实变得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市场成为盗取知识产权的高发区。监督管理体系比较落后,在具体证据收集过程中主体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难以确定,尤其在C2C与B2C的交易模式下,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查实,一些不法交易者可能会利用虚假信息来获取知识产权。

1.4责任主体确认难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类型之一,包括了众多环节,也涉及了较多部门,包括买卖双方企业、国家海关、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等等。当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时,无法确定唯一的责任主体,因为每一个环节都关乎知识产权的保护,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负有一定的责任。一旦出现侵权事件,就难以核定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误。

2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问题的原因

2.1利益驱动

知识产权的繁荣的发展离不开整个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政府、贸易商、消费者等都为了各自的利益,无形中在为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推波助澜。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进程的不断加快,其产生的价值不断飙升,在此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利益空间。知识产权的政策不完善,犯罪成本低,在巨大的利益趋势下,很多人都选择铤而走险。

2.2法律制定有缺陷

尽管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仍然处在初期发展阶段,政府监管部门也希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能充分在市场环境中参与竞争,优胜劣汰,不愿过多干预,所以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监管还稍显薄弱。(1)法律法规制定落后,针对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在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中如何保护贸易方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还不完善,法律监督部门没有具体规定参照执行,造成执法困难,难以有效约束侵权者的不法行为。(2)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异地性导致监管职能单位处罚困难,异地管理不便,具体执行措施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这样说,目前的环境条件下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既存在技术上的缺陷,也存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上面的不足。

2.3网络技术不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基础,尽管互联网已经变得越来越安全,但是网络交易平台很多时候仍然是不稳定的,极易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这是知识产权侵权高发的原因所在,给包括消费者在内的广大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人员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企业日后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以,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有赖于网络交易安全技术的提高。我国目前的网络环境距离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尤今后需要更加积极地建设营造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环境。

3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监管体系的建议

从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远未达到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对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形势中不容乐观,需要我国从立法、司法和政府职能等方面不断完善解决面临的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个主体,政府要联合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共同努力建立和完善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

3.1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立法

我国虽然制定了几部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都是由各部委颁布实施,律法级别较低,内容也仅限于对法律的解释,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法规的制定和实施都是由不同的部门执行,才在多头规定和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矛盾重重。而且,法规的覆盖面较小,跨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然存在领域盲区。因此,我国需要对已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结合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制定系统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并形成完善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除此之外,要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对法律的推广和实施进行全程监管,更好的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发展,反过来也提升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机制,成立专业的执法机构,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进行全程干预,从根源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对创新产品的研发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当产品一旦进入流通环节,企业为了能够保障产品的创新新,维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应该时刻关注,并通过行业约定来制约其他企业的侵权行为,最终要侵权企业付出沉重的代价。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中,即是服务者又是管理者。作为服务者,为买卖双方提供联络、结算、担保等服务,作为管理者,电子商务平台要对参与交易的双方进行严格审核,对商品流通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对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提示和举报,所以其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3.2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等互联网商业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为了保护发明人的个人利益,但是在互联网的平台下,全球的资源都属于共享的状态,发明人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是也是以全社会资源为基础而得出的,所以知识产权不仅是发明人的,同样其成果也应该属于全社会共享。为了既能保护发明人个人利益,又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就需要通过建立新型的共享机制,寻找两者的平衡点,从而促进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使用。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核准及支付机构结售汇市场准入制度。首先要规范境内电子商务主体,将他们的信息进行备案,只有获得进出口资格后才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其次建立跨境支付业务准入机制,对运营规范、资金实力强、信用良好的支付机构发放准入资格证,进一步规范跨境交易服务市场。外汇监管机构还可以将一部分监管职能赋予支付机构,使他们承担部分监管责任,最终实现在多方监管下外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有效化。

3.3加强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技术创新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其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知识产权的安全系数。电子商务平台应该在国家相关技术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不断推进技术的革新和升级。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几率,即使出现侵权行为,也能够提供快速准确的取证服务。对境内电子商务贸易主体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跨境外汇收支业务做出硬性规定,将办理跨境电子商务的相关收支数据进行标识,方便外汇管理机构对这些数据的实时监测。外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数据的统计与检测,并建立跨境电子商务远程监管制度,结合定期的现场检查,对相关情况的变化进行密切的注意,不断提升监管的力度。同时,科技水平的提升要紧密结合国家立法内容,通过立法的更新,提升对科技水平要求,相反科技水平的提高,也要求立法随之更新和发展。其次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化形式的犯罪,最有效地防范措施就是执法机关加大网络监控的执法力度,建立全国性质的跨境电子商务环境监控网络,用最新的尖端技术武装自己,才能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需要配备专业人员、网络专家,既要懂前沿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又要懂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与素质来应对现代化新型网络犯罪。要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各个管理职能部门的有效衔接,多方协调,共同来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现象。

4结语

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成员。同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也因日益重要的地位而受到重视,外部环境的优势让在线外贸得以把握时机飞速发展。但在发展的同时传知识产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了企业的成长,因此,如若要更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就必须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从多个角度予以规整,为企业营造更好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谌远知.跨境电商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与应对―――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背景[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6,(1):91-96.

[2]韩旭.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必要性分析―――以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为研究视域[J].当代经济,2017,(9):74-75.

作者:司天利 单位: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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