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摘要]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较小、模式创新多样化、网站内容日趋丰富、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正向渠道融合化、市场全球化及技术移动化的趋势发展。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应完善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引导、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共支持政策、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
[关键词]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经验与启示
一、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态势
(一)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相对较小
虽然国外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较快,农产品销售规模较大,但其真实交易率比较低。美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食品、饮料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中仅占0.4%。日本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比例较高,达到6.4%,意大利、英国、德国的电子商务销售比例约为1%。农产品在电子商务销售中的比例受国情等因素的影响,如同样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和日本,在电子商务规模相近的情况下,日本的农产品消费规模达到6.4%。事实上,亚洲国家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的比例普遍高于发达国家,如印度的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占总量的6%,韩国的农业水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也达到了电子商务总销售规模的2.9%。
(二)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创新多样化
外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灵活性更高,并不局限于某一类电子商务平台。例如,美国除Amazon等传统商业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农产品外,官方信息服务网站、交易所、电子商店等,也是美国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的主要渠道。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是促进美国很多企业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业务的重要原因,如百货公司、农产品公司、农资企业等,均可以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韩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主要销售水产品,其中包括食水产品和生鲜两类。韩国的电子商务销售出现不同趋势,一部分坚持销售食品商品,如居家式购物网站;另一部分以INVIL类型为主,在互联网销售生鲜农产品。日本作为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占比最高的国家,其农产品销售并不局限于模式,即任何商业主体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不过,日本政府仍严格控制核心销售通路,如日本政府所建立的电子交易所等仍是日本农产品互联网流通的核心渠道。荷兰作为全球的农业大国,其主流农产品电子商务为个人电子商务,并由此构建本国电子商务体系。
(三)农产品电子商务网站内容日趋丰富
为更有效地降低运营风险,国外一些国家倾向于销售可以长期保存的农产品,如粮油等。从各国早期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来看,无论是内容专业度,还是深度均存在明显不足,导致消费者缺乏科学的产品理念,购买力较低。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体验需求与消费者选择的矛盾日益突出,必须加大成本投入,完善电子商务平台内容体系,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服务体验。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由于易于贮存的农产品的保存、运输等不需要专业物流,但生鲜类农产品,如水果、生肉等的保存期较短,容易腐烂,而且一些水果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平稳。因此,此类农产品的电子商务销售需要完善的基础设施的支撑,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之所以得到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就是建立了完善的基础设施。第一,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物流系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局限在于货源,很多优势农产品因无法运输而难以收购,而国外一些国家具有发达的物流体系,形成了完整的农产品供应链,强大的物流覆盖能力提高了电子商务农产品销量。我国物流覆盖面偏小,农产品无法送达西部地区大部分城市,极大地制约了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规模。第二,物流配送时效高。水果、肉类等生鲜食品,除要配备冷链配送外,还要保证基本时效。第三,网络覆盖率高。网络覆盖率国外已经远超我国,甚至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由于政府的大力支持,移动互联网覆盖率也比较高,有效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深刻改变农业经济环境
以往的农业经济以促进食品供需平衡为基础,随着农业技术的发展,人类所需要的食物早已得到满足,而剩余农业生产力,却无法在短时间内转化为金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农产品需求与生产的对接,并改变了农产品的销售方式。以往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的农产品销售均采用多节销售模式,农产品从农户到消费者必须经过3~5个流通环节,而电子商务实现了农户与消费者的直接沟通,有效降低了中间流通成本,并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廉价的商品,对农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一)渠道融合化
多渠道融合是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模式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传统农产品由于农业生产特性,以及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不足,导致电子商务所销售的农产品仅能以单一模式销售。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农业生产管理技术的变革,无论是农产品销售平台,还是农产品种类都会出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种趋势的不断演变要求必须以效率为根本需求来实现融合。如荷兰的农业之所以发展迅速,除依托耕种技术外,销售模式也起到关键作用。因此,荷兰电子商务能够依靠实体店成熟的渠道和物流经验,建立服务功能较强的电子商务网站,进而依托渠道融合优势实现发展。再如,IBM等大型公司探索渠道融合发展发展,借助一体化解决机制为电子商务提供“网店+中心+实体店”三位一体的融合模式。
(二)市场全球化
全球一体化经济发展促进了农产品实现全球性交易,提高了区域农产品的供给能力和消化能力。在全球化经济发展中,国外许多国家纷纷实行适合策略以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例如,日本将原有的协会性组织转变为商业组织,并以电子商务模式向全世界销售农产品。农产品跨境电子商务为区域商品交易提供了有利平台,在促进本地直销产品外部销售的同时,也为他国提供了有力支持。澳大利亚借助农业机械化、产业化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农产品供给能力,并凭借经济发展优势,所有农场主都能够使用电脑连接网络,农场联通网络的比例已经超过90%,全年生产总量的30%都是由互联网交易达成的。新西兰拥有先进的乳制品工业生产线,其构建的国际乳品交易平台是全球最为活跃的平台之一,新西兰每年超过40%的乳制品由该平台销售。
(三)技术移动化
移动互联网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4G网络的推行以及各大型公司WLAN技术研发水平的提高,使消费者和商户使用互联网无需再受到任何限制。从国外移动互联网购物比例来看,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互联网购物的用户比例均超过30%,印度、巴西和中国的比例也超过了15%。高速发展的移动互联网购物,不仅对电子商务发展及商品运营产生影响,而且还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方式。
三、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与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外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在于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良好的环境,目前我国仍没有制定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针对农产品的电子商务,更是没有在任何法律、法规,乃至行政管理条文中提及。解决此问题,可以采借鉴德国的《远程销售法》、欧盟的《通用食品法》、日本的《信息技术基本法》等制定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相关法规。考虑到不同国情电子商务发展的差异性,在立法和制定法规时,应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和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等进行逐步完善。
(二)充分发挥农产品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组织的作用
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监管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来实现,还应发挥行业协会类组织的监督作用。协会类组织的主要功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农产品电子商务所销售商品具有特殊性,因无法按时完成可能导致的商品损坏问题,必须由责任人对消费者予以赔偿。目前,我国主导索赔和申报事宜的组织主要是消费者协会。然而,消费者协会的能力和精力十分有限,对此可以借鉴德国的模式。德国采取数个协会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包括消费者协会、物流监督协会、电子商务协会、农业产品管理协会等,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考虑到如果协会过多可能会造成消费者判断失误而导致延误,我国可采取多组织融合模式,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效率。第二,为协会成员提供电子商务支持服务。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行业协会模式,由行业协会创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由农业生产者提供商品,或是入住平台自主销售。第三,发挥监督作用。农产品电子商务协会建立后,应自觉履行监督义务,有效规范农产品市场环境。以美国的BBB组织为例,其所制定的《在线商业活动准则》,就是对本国电子商务企业监督的关键标准。该组织以信任标记为管理手段,以信用评级的方式对产品质量高、积极履行承诺的企业授予标记。消费者可直接通过标记查询,获得认证商家的IP,并实现购买。而由于权利限制,BBB组织无权对信誉不良的企业进行特殊标记。第四,为用户提供数据支持。信息化时代,信息技术必须依据庞大的数据实现其功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同样需要用户的数据支持。因此,行业协会可利用多平台数据整合优势,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相应数据,以支持其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引导
我国政府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层面,不仅没有设置专属职能部门,也未对其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反观国外,德国建立了以食品管理部门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其中国家部门负责规则的制定和整体监督,各市县食品管理部门主管登记功能。德国的监督体系借助监管中心来实现,在VBL主导下建立的综合监管体系已经在食品、生活必需品、烟草制品等方面建立了全面的监管网络,既可以有效控制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的准入审查,又可以在消费品反馈中实施对农产品的二次监督。韩国的食品监管同样采取完全依托政府的方式。从水产品管理方式来看,韩国主要依托于食品部来进行管理。食品部的主要职能是全局控制韩国水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并对水产品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管。印度对食品也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由农业部负责全局统管食品流通市场,设置独立执行部门执行电子商务监督管理。
(四)完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公共支持政策
农产品电子商务关系国家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促进国家农业和经济的发展,国家应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予以适当扶持。例如,德国政府为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直接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补贴总额达190万亿欧元,极大地促进了本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特别是为小微型电子商务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使原本难以存活的电子商务得以持续经营。韩国政府对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支持主要采取税务减免和税务补贴两种手段。日本借助政府信息主导优势,帮助农产品电子商务与其他互联网信息进行数据交换,提高电子商务农产品的生存能力和经营能力。印度与德国相类似,采取财政补贴手段,但支持的重点集中于冷冻物流和仓储。
(五)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培养
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长期发展最有效的方式是培养人才。我国一些高校虽然开设了电子商务类课程,但对农产品电子商务市场需求的关注度不高。德国的双元制教育以及专注于农产品知识的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为我国人才培养提供借鉴。除此之外,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人才培养还应提高其职业技能,促进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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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少春 单位:呼伦贝尔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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