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探析
【摘要】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也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互联网+”背景下,如何借助大数据、物联网等ICT技术创新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是当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梳理和总结了当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归纳和总结了其基本内涵和存在的问题;集成“拉式”和“推式”两种模式的优点,构建了“互联网+”背景下“推-拉”结合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以期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关键词】互联网+;大数据;农产品;“推-拉”电子商务创新模式
1引言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分别为探索阶段、雏形阶段、成长阶段和普及阶段[1]。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兴起,其迅速地改变着各个行业/领域的发展路径和创新模式。当然,作为农业大国的发展中国家,其在农产品销售领域的应用实践也逐渐收到重视,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概念应运而生。一方面,由于农户自身知识水平低、物流网络体系不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匮乏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制约着传统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即2015年“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以及物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ICT技术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和售后等环节的应用,给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契机。如何在新的时代(“互联网+”)背景下创新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构建或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或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是当前实践界和学术界面临的重要难题。根据实践界和学术界的探索,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发展大致经历了粮食交易探索阶段、生鲜产品销售产生阶段、生鲜产品交易快速发展阶段和农产品电子商务成长期四个阶段。从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的历程来看,刘静指出其主要类型包括B2B(BusinesstoBusiness),B2C(BusinesstoCustomer),G2C(GovernmenttoCustomer),第三方电子商务模式和农产品电子拍卖模式[2];王崇锦认为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主要包括信息中介模式、社会化营销模式、交易服务模式和价值链整合模式[3]。从上述文献可知,现阶段学者主要是从不同视角或维度(如交易主体)构建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而缺乏需求-供应或供应链视角下的集成模式探究。农产品需求和供应是其电子商务模式存在和发展的驱动力,也是其本质所在,故从需求-供应的视角分析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是必要的。针对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对“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的基本内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接着,结合我国国情,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推-拉”相结合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最后,总结和给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2“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机理机制分析
2.1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的基本内涵
从农产品电子商务概念提出后,全国各地政府、企业和农户等均在探索适合自身的电子商务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主要包括甘肃的成县模式、广东的军埔模式、浙江的遂昌模式、吉林的通榆模式和西安的武功模式[4]。具体而言,成县模式是县域电子商务模式,农户作为供给主体,合作社、企业和电子商务协会等作为中间商,最后农产品借助淘宝/天猫/1号店/京东等平台将其销售至全国,当地政府作为监管者参与其中。军埔模式是自己建设电商平台(即网店),政府通过政策倾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规范诚信经营来促进该区域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遂昌模式也是县域电子商务模式,其网络包括了农户(第一层),合作社、企业和遂昌网店协会/遂网公司(第二层)和网商(第三层),政府作为监管者。通榆模式同样是农户作为供应端,合作社和企业作为一级分销商,其他服务商或旗舰店作为二级分销商。武功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提出了电商产业园区的概念。从这些典型电子商务模式分析可知,无论是传统的还是“互联网+”背景下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本质都是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售后。互联网技术、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改变了农产品销售的渠道,甚至是供应链,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新手段,但其并未改变农产品的本身属性。基于此,图1描述了供应链视角下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流程示意图。从图1可以看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基本环节包括生产/种植或培育、销售、加工、运输和售后服务,这些环节的划分均是面向物流的。此外,在整个农产品电子商务系统中的主要参与者包括管理者(如政府)、供给主体(如农户、企业和合作社)、需求主体(如消费者、企业)和第三方物流平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需要确定是否采用该平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管理者的主要职能是为交易提供合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等,以保障电子商务流程能够顺利实施或完成。供给主体主要是农户、或具有一定规模的集体根据自身在人、才、物等方面的能力,决定生产产品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等。需求主体主要包括企业和其他消费者,其是农产品最终的归宿,也是整条链中货币的提供者,其需求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电子商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2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典型模式的局限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第一,这些典型的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具有较强的情景依赖特征,也就是说这些典型的模式不可能直接复制到其他地方,因为其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第二,这些特色是该地区的优点也是缺点,其制约了该模式的推广,适用性受到了限制。第三,这些实践模式背后缺乏理论基础的支撑,从国家层面而言,找到或抽取出这些典型模式的共性元素是至关重要的,其可作为其他地方发展的理论指导框架。第四,在这样的情形下,本文试图构建“互联网+”背景下“推-拉”结合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以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此领域的发展。
3“互联网+”背景下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构建
当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大多数是基于推式方式运作的,即农户是根据自身条件生产或种植农产品,农产品成熟后将其推向市场(分销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等)。这种模式的弊端在于消费者的需求不确定性较高、交易成本过高等,很可能造成农产品的滞销,从而给农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等。为了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上述推式电商模式存在的问题,拉式销售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农产品电商模式的优点在于农户可提前与分销商或零售商等签订协议(早于生产时间),保证其生产的农产品都能卖出去,减少农户自身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避免供应链带来的“牛鞭效应”。本文结合推式和拉式两种模式的优点,构建了“互联网+”背景下“推-拉”结合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见图2。从图2中可以看出,本文是以农产品电子商务流程中的主要参与者为关键节点描述其内在的关系。第一,连接拉式和推式的桥梁是云平台,主要零售商和分销商等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加入建设共享的云平台,加入云平台建设的主体可以共享所有的信息(需求量等),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损失。第二,图中描述了各主体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流向,以及各个主体与云平台间的各种关系。第三,云平台中主要包括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模块、状态模块、方案模块和智能决策模块[5-6];该平台通过文本分析技术、数据挖掘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可以为各个主体提供数据分析、方案推荐等功能,从而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需求。第四,需要强调的是在本文提出的“推-拉”结合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下,农户的生产模式时多样化的;具体而言,农户可提前与分销商或第三方平台等签订协议,为其提供生产启动资金,待农产品成熟销售时再通过约定的方式还款,这样还能促进农户的生产积极性,这也是对“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思想的落地。
4结论
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的典型代表,并对其基本内涵和局限性进行了归纳和总结;针对当前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存在的问题,从供应链视角,构建了“互联网+”背景下“推-拉”结合的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创新模式。但本文仅从定性层面构建了该创新模式,其具体应用是接下来的研究工作。
参考文献
[1]郑淑蓉,吕庆华.中国电子商务20年演进[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3,265(11):5-16.
[2]刘静.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3]王崇锦.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模式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
[4]陈亮.从阿里平台看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15(6):58-64.
[5]李从东,曹策俊,杨琴等.BOX理论在多阶段应急资源调度问题中的应用研究[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14,24(7):159-165.
[6]曹策俊,谢天,李从东等.基于X列表的云应急管理体系构建[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3,9(7):71-78.
作者:邓仲平 唐万鹏 唐永洪 单位: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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