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不断转型升级,绿色金融不仅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金融支持,也有力促进了绿色经济的发展,以利于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进而在经济结构转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文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基于低碳经济视角探析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我国绿色金融监控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全球变暖、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热点话题。当前,世界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放弃高污染、高耗能的经济发展方式,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以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为目标的低碳经济。为了推进我国的低碳经济发展,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的重要任务,通过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以健全绿色生产与消费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实现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而促进我国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金融业作为关系国家重要命脉的重要行业,肩负着支持各行各业发展的使命,这就需要将低碳的理念融入到支持的项目中,并将“可持续发展”观念与金融行业的日常业务相结合,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金融技术创新体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针对绿色金融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纳入到金融体系中,以利于金融机构在日常经营业务中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进而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这就对我国发展绿色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不仅要发展绿色信贷,也要涵盖了绿色证券和绿色保险两大板块。为积极配合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中国建设银行于2006年出台了《大中型客户授信审批五项基本原则》,并将“环保一票否决”机制纳入到了建行的信贷审批制度之中,这就需要建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之中树立绿色环保的理念,将绿色信贷政策贯穿于全部业务流程。同时,建设银行还要求贷款项目要与国家的环护政策相适应,对于环保不达标的项目与企业不予信贷支持。从整个金融业业界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2013~2015年三年间不仅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绿色信贷共同承诺》,也先后成立了绿色金融专门委员会。可见,我国金融机构已经树立起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并将其融入到日常业务的开展之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然而,绿色金融与传统金融在追求经济利益方面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国政府通过政策予以支持,进而保障绿色金融顺利发展。我国通过实施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的案例经验,以利于推动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和谐发展,对我国开启低碳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具有实践意义。
二、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现状
(一)绿色金融政策环境不断优化为了适应全球实施
绿色信贷的前进步伐,国家发改委、中央银行和银监会于2004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指出信贷支持政策应与环境保护挂钩。2005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各信贷机构应该终止对生产链与环境不友好的项目和公司发放贷款。为了鼓励和推动绿色项目的进程,中央银行等部门于2009年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正式拉开了绿色信贷建设的序幕。随后,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了《绿色信贷指引》,以此优化与调整信贷的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金融风险,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与增长的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于2015年制定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纳入到了国家战略之中。我国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施绿色金融发展战略,以促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2016年8月我国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我国政府将绿色金融正式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而在2017年的两会上,绿色金融正式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廉军伟,2017)。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了《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明确提出对绿色债券核查机构的监管要求,这标志着我国开始注重绿色金融的规范与监管,进而在一定程度有利于推进我国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绿色金融总量持续扩张
(1)绿色金融市场以绿色信贷为主。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为了促进绿色金融健康快速的发展,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主要涉及绿色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我国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有利于指引我国绿色金融健康的发展(许天富,2017)。在绿色信贷政策方面,我国金融机构主要通过提升信贷比例和规模给予支持,而“两高一资”的行业却难以得到绿色信贷的支持,其贷款比例和规模处于下降趋势,这就有利于银行不断优化贷款结构。根据相关的权威统计数据,截止2016年底,我国21家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余额达到7万亿元以上,占整个信贷金额近10%的比例。而绿色信贷主要体现在支持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信贷金额超过1.61万亿元人民币,能源环保项目的信贷金额更是超过5.50万亿元人民币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2017年底绿色信贷在金融机构总贷款金额的占比超过了10%。(2)绿色债券发展起步较晚,但增长迅速。为了支持绿色金融的发展,我国央行于2015年正式发行绿色债券,这标志着我国监管部门从政策指引方面引导绿色金融健康发展。随后,我国“贴标”绿色债券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世界金融体系的格局。据统计,2016年,我国贴标绿色债券规模达到300亿美元,占全球该类金融市场1/3的份额,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绿色债券发行国家。而2017年的统计数据进一步显示,我国发行的各类绿色债券余额高达666.72亿美元,包括新增发行的绿色债卷349.89亿美元,增幅将近10%。同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贴标率债已经达到382.46亿美元,较2016年同比增加了23%。这表明我没过绿色债权发行量增长迅速,已经在全球的金融体系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3)绿色保险制度基本建立。绿色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绿色金融发展所取得的重要成就之一。2008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正式纳入到保险业之中,这表明我国开始建立绿色保险制度(张木生,2008)。随后,我国于2015年重新修订了《环保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并逐步明确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要求企业依据经营活动对环境所带来的影响,缴纳环境污染责任险等。这一法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绿色经济的发展与转型。根据国家相关部门公布显示,截止2017年底,我国大部分省份已经试点开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覆盖领域包括石化、有毒有害物品,而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绿色保险制度。
(三)商业银行不断重视绿色金融发展
商业银行是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重点领域,而绿色信贷业务又是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这必然要求银行丰富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并积极推广绿色金融产品。以兴业银行为例,兴业银行于2006年率先推出了绿色信贷业务―――节能减排的贷款业务,而后又“赤道原则”为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了绿色信贷业务(梁平瑞,2012)。同时,兴业银行也调整了产品结构。例如,兴业银行于2010年为了在信用卡领域引入环保理念,发行了我国首张绿色金融信用卡―――低碳信用卡。而交通银行为了推进绿色金融的发展,将信用贷款业务与节能环保进行了有效的融合,并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用信贷业务。在绿色信贷体系建设方面,浦发银行于2012年首先建成了国内最全面的绿色金融产品体系。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于2016年分别获准500亿元绿色金融债券发行额度,先后以簿记建档方式在境内银行间市场完成200亿元和100亿元的首期发行,并获得国内大型银行、全国性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基金、保险公司的超额认购,进而实现了国内绿色金融债券产品的正式落地(王峰娟、李日强,2017)。
三、低碳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就是为了减少环境污染,通过减少碳排放量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以制度创新和新能源技术为工具,而金融又是经济运行的核心内容,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模式。这样,低碳经济就为绿色金融的诞生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而绿色金融也成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助推器。然而,我国对低碳背景下绿色金融发展认知水平较浅,加之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较晚,这就导致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健全,不利于我国绿色经济发展。(1)立法层次不高。虽然,我国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先后制定了《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大都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独立颁布,并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的层面。此外,低碳经济已被确立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和理念,然而现有绿色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也仅具有政策性和指引性,并没有树立起相应的权威性。另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并没有直接参与制定,导致低碳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机构层次不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威慑性和权威性。(2)相关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现有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低碳经济和环境立法,主要是一些宏观性、原则性的规定,多数只是规定了政策框架、方针和意见指引,缺少实质性、具体化的条款,没有严格给出相关标准。比如,国家要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但并没有指出未遵照执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加之缺乏相应的追责手段,导致该文件之相关措施难以落实。因此,我国现有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规范不够,不利于解决和调整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而法律法规的执行也缺乏相应的监督。(3)我国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全面。我国通过发展低碳经济不仅可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有资金保障,这就为绿色金融的出现提供了外部条件。然而,我国绿色金融发展起步晚,并没有完全树立起绿色发展的理念,加之我国绿色金融的立法大都局限于绿色信贷方面,而对于绿色金融其他方面鲜有涉及,这表明我国绿色金融法律法规的内容并不全面,亟待完善与补充。
(二)低碳经济下未建立全面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倡导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以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亦是如此。而绿色金融又是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主要金融工具,并广泛被国际金融界所认同。但金融投资收益和风险并存,市场主体在追逐投资收益过程中,必然会面临各种金融风险,绿色金融也不例外。就我国而言,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性是引发绿色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这是因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会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的项目信心不足。此外,低碳经济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渗透到社会经济生产的各个环节,这就更加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不确定性。然而,我国金融机构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与保障机制,对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所面临的风险缺乏全面的认识,且没有较为健全的风险识别系统,这就导致难以直接评估绿色金融所面临的风险。这样,我国绿色金融就难以建立相应风险监控机制与评估体系,不利于对对绿色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和处理。另外,我国尚未将绿色金融纳入中介服务机构,也没有建立绿色银行、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机构,这表明我国并未全面建立其低碳经济下系。
(三)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种类单一
低碳经济具有技术要求高、投入资金大、产出周期长的特点,这就决定了低碳经济对绿色金融的依赖程度较高。绿色金融就是指为了支持环保项目与可持续发展项目,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业务、产品与市场的一些列金融活动。就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在绿色金融产品方面能够针对不同的群体,设计满足其需求的产品,如针对个人和家庭推出的绿色信贷产品,并将企业纳入了绿色信贷的覆盖范围。同时,西方发达国家还推出了碳期权、碳期货与绿色资产抵押等项目,表明西方发达国家绿色金融产品种类和服务类型都要优于国内,很好地发挥了绿色金融服务经济的作用。然而,我国所存在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单一,不利于环保企业获取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绿色信贷产品。从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的范围上看,我国的绿色信贷主要以传统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方式的绿色金融产品及其他类型绿色金融产品还处于探索与起步阶段。尽管,我国在绿色债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由于发起主体(监管部门)和经营主体(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考虑不同,绿色债务产品没有得到全面发展。而从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对象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服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或项目,而针对普通消费者鲜有涉及。据不完全统计,金融界除兴业银行发行了首张国内低碳信用卡外,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上均未针对个人客户提供绿色金融服务。此外,从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市场交易机制建设来看,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四大直辖市与湖北、广东、深圳等七省市纳入低碳试点区,而深圳市金融市场率先于2013年启动了线上交易。截止2017年,我国的碳排放权试点已经扩大到20多个行业,涉及到近3000家重点排放企业。尽管我国实施低碳排放以来所取得成绩斐然,累计减少了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碳排放权交易金额已累计达到46亿元人民币,但与欧盟、北美等发国家相比,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仍然不健全,并未取得较好的成效。可见,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种类较为单一,且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进而严重制约了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
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是构成绿色金融发展的基础,有利于发挥金融的杠杆作用,进而完善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体系。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以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直接融资的方式非常少见,进一步限制了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而间接的融资又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这表明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体系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从绿色信贷来看,我国主要以商业银行信贷模式为主,并没有有效利用社会资金,导致市场难以发挥资提高源配置效率的作用,进而导致资金利用效率低下。首先,我国实施绿色金融的主体较为单一,并且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推出的绿色信贷业务为主,而其它金融机构能够提供的绿色金融业务则非常有限。例如,保险业虽然也被列入了绿色金融实施试点项目,但能提供的业务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责任险。其次,我国政府并未对直接融资模式引起重视,导致相关政策无法实施,加之绿色证券的市场准入机制尚未成熟,使其举步维艰。
四、低碳经济视角下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策略
(一)完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应从机制建设和立法两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法,并将环境保护作为金融业合规经营目标,有利于规范金融企业的信贷与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政府要不断颁布和完善规范标准,不断健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1)提高规范低碳经济的法规层级。绿色金融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撑,这是因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规范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也有利提高市场的透明度,进而维护交易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秩序。从国外发达国家绿色金融发展状况来看,绿色金融不仅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需要环保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在推进环境保护法完善的同时,明确了环境保护利益相关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实施环境保护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进而有利于规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鉴于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绿色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加强低碳领域的立法,从国家层面强化低碳经济领域的立法,以提高相应的法律层级,有利于形成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进而提高规范低碳经济的法规层级。同时,我国加强低碳领域国家层面立法不仅有利于完善现有的低碳经济法制,也可以有利于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对提高低碳经济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性具有重大意义。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应针对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业务制定相关规则,强化金融机构的环境保护意识,进而推进我国绿色金融有序的发展。最后,我国政府应该将环境问题与金融市场相融合并纳入立法的范畴,已引导绿色信贷的发展。(2)加快建立绿色金融标准。从世界范围绿色金融发展来看,诸多金融机构都有参与国际性绿色标准,包括汇丰银行、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知名金融机构。截止2017年,全球已有1000多家金融机构参与了IS026000绿色发展标准的签订,而美国银行、摩根大通公司、瑞士信贷集团等金融机构也签订了联合国环境署金融倡议。可见,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均积极参与绿色标准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的发展。为此,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应从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出发,加快制定绿色金融的标准,有效规范绿色金融的实施。此外,绿色金融标准应该在实施细则上做到可操作与具体化,以利于规范金融业内部的操作流程,进而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绿色金融管理标准,进而加快推动低碳经济背景下绿色金融的发展。
(二)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范围内多家知名金融机构依据经济可持续发展政策与导向,于2003年共同发起了赤道原则。在实践中,赤道原则虽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却成为了金融机构的行业准则和管理。截至2017年,国际上近百家知名金融机构宣布采纳和接受赤道原则,涉及数十个国家,其投融资业务遍布全球,有利地推动了全球的绿色金融发展。可见,为了推动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发展,就需要建立环境保护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以利于推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进而使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达到真正的和谐公出。当前,我国发展绿色金融就是为了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快速的发展,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而作为融资支持方,金融机构处于自身负责的考虑,对绿色产业的政策以及发展情况进行详细研究,提供更加全面的融资服务,尤其要重视建立绿色金融风险评价和控制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低碳经济下环境风险的管理体系,因此必须要认识到绿色金融风险的存在,主动进行绿色金融风险应对和管控,尽快设立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有效地对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转移,使其提前预见所面临的风险,在其敞口最小时就对其进行处理和化解。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绿色信贷时所面临的风险更具有挑战性,迫使其自身不断提升绿色金融风险管控能力,制定包含发现、评价、控制、减缓以及监督各个环节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方案,完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的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绿色金融风险等级,为绿色信贷的成功实施做好铺垫。
(三)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绿色金融不仅包括金融产品创新,也涵盖了金融服务创新。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所推出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涵盖绿色保险、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等,涉及生产、消费等多个环节。其中,美国于1988年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通过成立环境保护保险公司推出了绿色保险,设计了强制保险、个性化保险及政府担保三种险种。与此同时,美国银行推出了绿色信贷产品,以支持其节油技术发展,而欧洲投资银行于2007年推出了绿色证券,以担保方式来提高信用级别。此外,荷兰银行将绿色消费纳入到绿色金融产品创新中,以此向家庭提供住房节能减排的绿色消费抵押贷款。我国可以借鉴以上国家诸多的成功经验,积极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管理模式和绿色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推出金融衍生产品,以利于推进绿色金融的服务和产品创新。(1)绿色信贷类产品创新。当前,国际金融机构所推出的绿色金融产品不仅种类齐全,而且产品结构也较为合理。因此,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现有绿色金融服务与产品为基础,并深入市场调研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而推进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产品的创新。同时,金融机构支持的项目多为低碳、环保项目,就需要对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还款方式等进行创新。此外,我国要积极创新绿色信贷管理方式,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投资理财等附加服务,通过金融机构对环保技术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衔接。(2)绿色证券产品创新。证券的投资可能会引发投机行为,进而引发证券市场的混乱。为此,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应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具有长期投资型绿色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短期投机行为的出现。同时,在低碳经济视角下,我国应借鉴国外发现绿色债券、基金的先进做法,产品创新以ETF指数和基金类产物为主,当然也要将碳排放权类的衍生品纳入其中,进而有利于吸引各类投资者。因此,我国在建立完善企业上市环保门槛的基础上,鼓励绿色企业的上市和发行债券,并积极探索设立低碳、环保板块。此外,我国政府还可以借鉴创业板绿色企业的成功经验,推行更为严格准入环境评价机制,以利于通过环境评价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3)绿色保险产品创新。绿色保险作为发展低碳经济重要支持工具,对于缓解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保险产品,对于现有的保险领域可以通过保费歧视予以实现。如财产险、车险对经营过程中达到环保标准个人或者企业,可以采取降低绿色保费等优惠措施。而个人和家庭,则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发节能减排保险等,鼓励个人和家庭低碳消费,从而达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市场主体
从金融体系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下的绿色金融中所承担的职责有所不同。因此,我国从政府层面出台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将绿色金融体系覆盖范围扩大至证券、保险金融等金融领域,发挥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优势,形成互补。然而,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实践中仍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业,严重制约了绿色金融参与主体的范围,进而阻碍了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发展。鉴于此,我国要不断建立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市场参与主体。首先,我国政府将保险机构、证券公司、企业等非银行机构纳入到绿色金融市场主体之中,以拓展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领域,进而完善构建绿色金融市场的市场主体。其次,我国应建立专门绿色金融机构。这是因为我国的绿色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通过建立专门管理机构不仅可以提高绿色金融的专业化水平,也有利于实行绿色金融优惠政策,进而推进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的发展。再次,我国应推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资本进行合作,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进而健全绿色金融市场主体。最后,应当鼓励中介等第三方机构的发展,积极搭建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绿色金融第三方平台等。
五、结论
绿色金融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发展绿色金融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经济以及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低碳经济则是我国实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文以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为研究对象,基于低碳经济视角下,探析了我国绿色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绿色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未建立全面的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单一、绿色金融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最后,本文针对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绿色金融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创新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金融市场主体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策略,以期有助于加快我国绿色金融的快速发展。
作者:李金栋 单位:河南经贸职业学院财税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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