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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公私观研究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2-05-25 05:48:00人气:602

一、非市场社会强调对立的公私观

根据相关性原则:一切人类事务必须对相关者公开。以这一原则为准绳,可以把人类活动分成两大领域,一个是仅与自己或周围少数人相关的领域,即私人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私人事务;另一个是与一定地理区域内所有成员相关的领域,即公共领域,发生在这一领域的是公共事务,如国家大事。何谓公与私?简言之,公与私是指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关系。细分之,公私关系是一对矛盾,公私矛盾有三种含义:一是利益范畴,公指社会公共利益,私指个人利益;二是财产范畴,公指社会公共财产,私指私人财产;三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公指公有制,私指私有制。本文侧重于前两种含义的公私关系的研究。根据对立统一的规律,公与私各以对方的存在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而相互依存。作为矛盾的双方,没有私,就无所谓公,没有公,也就无所谓私,失去了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也就不存在了。在中外历史上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这两个领域并没有用法律规定出明确的界限。往往是统治者的“私”凌驾于国家的“公”,国家的“公”又凌驾于臣民的“私”。个人在私人领域内的自主权得不到保障。“私”就是属于“公”,故必须对“公”公开。“公”是统治者的私事,天下的事也是帝王的事,与普通的民众无关。“公私之辨”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主要论题之一,公而不私,大公无私是这一辩题的基本结论。可是,理论与实践总是有间距,在实际社会政治生活中,私心、私欲人所难免,谋利、逐利或难舍弃。于是千百年来,有公有私,或公或私,何去何从,论辩不已。早在先秦时代,儒学宗师们就倡导“公而不私”,《尚书•周官》中有“以公灭私,民其允怀。’,①的提法,法家的韩非子则提出“公私之相背也”和“去私心,行公义’,②认为“公”与“私”是根本对立的;汉儒则概括为“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③这样一来,“私利”就被排除出道德的价值规定。显然,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公私观是一直把“兴公灭私”看作是国家富强的秘诀,也就是强调公与私的绝对对立。于是,“私”被彻底逐出了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活乃至语言文字。但其结果不是使得中国人更加“崇公”,反而更加重私;不是使中国变得更加富强,反而使中国更加贫弱,并最终迫使中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改革道路。市场经济的出现彻底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下的公私观念。市场经济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它不要求牺牲私人的正当利益。

二、市场社会要求和谐的公私观

(一)强调公私和谐是近代以来的西方传统。在西方文化中,公与私,虽有分野,但并不存在深刻矛盾,强调只有公、私并立的社会才可能是充满活力的社会。而且,当公私冲突时,总是忧心“公域”侵人“私域”。西方文化承认公私矛盾,但并不认为两者是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阴暗、高尚与卑劣的不可调和的关系。就国家、社会而言,两者互为必要条件。艾德维尔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悖论:“私人的罪恶产生公共利益。”④,亚当•斯密和曼德维尔更进一步,在他们看来,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使每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就会造成社会利益的总实现。与此同时,个人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服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自己的私利。这样,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就神奇般地达到和谐。传统的“尊公灭私”的公私观之所以注定行不通,就在于公与私的关系在实际中不是势不两立的。然而,公私也不是二元平等的,而是公必须以“私”为依托的。两者不是谁消灭谁的问题,而是相互协调的问题。既然每个个人都对自己的生存承担了不可取代的责任,他就有权利为自己的生存谋取必要的利益。公的重要,不在于抹煞私人利益及取缔属于私人事务的领域,而是在于它能代表众人之私,实现众人之私。背离众人之私的“公益”只能是一己之私。故公来自私,私是公的本位。这也正是公民应当具有参政权和议政权的正当性来源。应当承认,公私之间会存在的某种冲突,甚至是剧烈的冲突。即便如此,对公主要的威胁是统治集团的自私,不是普通个人的自私。

(二)市场经济的确立改变了公私两个领域之间公私不分、以公压私、化公为私的界限模糊的状态,为私人领域从公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市场经济的正当性、可行性来源于它认为人是追求自身利益的动物,并完全承认个人追求“私利”的权利。承认“我”与“私”的正当性是约束“私”泛滥与“我”膨胀的最有效、最正当的途径。市场经济意味着市场中的商业行为要依据法律,更重要的是政府行为也必须依据法律。市场经济的相对独立性基于公私的区分,公共权力的作用应该被严格地限定在公共领域;而且在私人生活方面,个人通过各种联合和结社,基本上可以管理好自己的日常事务。国家不能代替个人处理私人事务。例如,不能通过宪法或法律规定,谁与谁应该结婚,或是谁应该抽某个牌子的香烟。立宪国家不应介人公民的道德事务,不能逼迫人们去事事都追求至善至美。宪政、共和都是旨在解决公共领域的间题,而不是规定和控制纯私人性的行为。市场经济为公民提供了经济上的独立以免受国家权力的绝对支配。公共利益是在特定的制度架构内追求个人利益的产物。私人利益之和便是公益。但是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所刻意追求的私人利益之和,却未必是公益。而刻意追求公益的结果往往只会有益于特殊利益。在自由的市场之下,私人的利益会造就公共利益。促进公共利益往往是政府扩大其权力和规模所援引的理由,但这会瓦解正常的市场秩序。公益只能是私人利益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人利益便无公益。国家只是公民的集合,除公民的个人利益,国家自己没有特殊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要求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和范围,而不是相反。国家在经济方面的权力不受限制,就不免会破坏市场秩序的自主和完整。宪法正是勘定国家权力的界限以确保其不被逾越的最权威、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也只有具备了上述的必要和充分条件,才能解放和保护个人及社会创造财富的能力,营造出最适合经济发展和财富增值的政治制度环境。那么,在市场经济下,怎样划分公与私的界线呢?对每个人来讲,“私”包括个人自由和私人领域。个人自由又包括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经济自由即追求财富、创造财富的自由,也就是谋利的自由。而私人领域由私人自主支配的空间构成,它的存在是要为个人追求其正当的利益造就一个受保护的空间。而涉及每个成员的利益的公共事务及其管理就构成了公共领域。它是为了实现“私”而出现的,它是私的派生。公的确像黄金一样可贵,但“私”却像粮食一样必不可少。黄金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在必要时能换来大量的粮食。公之所以有价值,就在于它能服务于众人的利益。公益要么作为私利之“和”,要么作为实现少数人之私利的工具。公益的立足点在于公私利害之一致。一旦为公必须废“私”,为私不免害公,最后公私两亡。

三、确立正确的公私观的现实价值

(一)确立正确的公私观才能真正实施宪政。宪政之于宪法,犹如法治之于法制。宪政的本质的确是而且必须是限制政府。为了限制政府,人们创设了分权制衡的制度。弗里德里希认为宪政的核心特征是分权。宪政主张权威的基础在于人民,把政治纳人法律程度形式法治。它意味着法律上,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不是服从掌权者的意志。宪政产生的重要前提之一是,观念领域和突然领域有公共事物与私人事物之分。政府由公共权力机构组成,社会由非公共性自治团体组成,后者在性质上之所以是私的,是因为这些组织的建立是以满足一些公民个人的需要为目的。在这种公私两者的基础上,政府行为的范围被多样地限制在公共领域;从而个人自由得以保障,个人利益才具备了实现的机制。

(二)确立正确的公私观才能莫定财富创造的制度基础。富裕的世界中却始终存在着贫穷,这是困扰着所有经济学家的最难解的迷,秘鲁学者索托(HemandodeSoto)给出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方案也许是过分简单化了,不过他的研究工作却是有价值的。他指出了常常被人低估的一个问题,即发展中国家落后的原因在于“司法制度没有承认、尊重和保障穷人的财产权。”⑤索托认为,穷国的人跟富国的人一样地聪明和富有进取精神。两者最关键的区别在于,穷国的绝大多数人过着一种没有法律保障的生活。他们对自己的土地、住宅或企业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因而他们不能利用这些财产作贷款的担保。他们常常得不到供水和供电这类公共服务。而即使他们积累了一些财富,他们也更容易受到政府当局的掠夺。索托留意到,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穷人不能积累起资本,那么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就必然遭人痛恨。他和他的同事曾经估算过,全世界的穷人拥有的财产大约在9万亿美元左右,财产的主要形式是其住宅,这远远高于外界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但是由于这些财产没有任何记录,所以他们不能以此作担保去借贷。索托指出,改革司法制度将解放这些“不流动的资本”,使之成为增长的发动机,就像资本在富裕国家中发挥的作用一样。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司法制度没有承认、尊重和保障穷人的财产权?笔者通过研究发现,对私人财产的制度的态度深深地植根于这些国家和民族的价值观,特别是公私观。他们普遍地认为,公天然地指向善,私天然地与恶为伍,因而普遍地贬低或敌视私人的权利。因此,只有确立正确的公私观,才能奠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创造的制度基础,即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中国在2004年春的修改宪法的行动中,把“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的条款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之中,引起了世界的轰动。这是我国以市场经济为指向的20多年的经济改革的必然要求,它将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建成奠定制度基础。

总之,市场社会要求的公私观是一种既强调公私严格分离,又追求公私和谐的伦理价值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的活动范围只能局限在“公”的领域,不能任意进人私人领域。市场经济给政府规定的位置是仲裁人,政府的责任是公平、有效、和平地解决社会中的冲突。现代社会的发展,显得可供国家插手来干预人民私人生活的领域和借口越来越多。尽管国家是很必要的,但要确保人民有能力自立而不致过度依赖国家。国家不过是社会的工具,国家的权力及其运用不能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相冲突。没有公私分立,就没有有限政府,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和法治,也更不可能建成真正的市场经济。就算经济有所发展,也只能算上是一种稍为富裕的传统社会,当然,如果没有公私的和谐,也不会有一个国家和民族长远的未来。因此,反思传统,吸收西方的文明成果,重建我国的公私价值观,高扬“保护私权,发展公益,社会和谐”的财产伦理精神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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