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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分类与提供方式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1-05-08 22:17:00人气:444

本文作者:聂哲、何平 单位:江西省宜春市委党校

一、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分类

何谓文化产品?简言之,文化产品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电视台提供的电视节目、图书馆提供的书籍、演出公司提供的表演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文化产品和服务是否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角度,大体上可把文化产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商业性的文化事业,它提供的是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文化产品与服务,这些产品与服务固然有其文化价值,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又具有非常突出的商品价值,具有广泛的市场需求;从事这类产品与服务的行业,如娱乐、演出、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着很强的发展能力,同竞争性经济领域里经营性企业十分类似。另一类是公益性的文化事业,它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或者因无法进行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或者因在市场交易中难以弥补其制作的成本,但是,这些产品与服务,又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甚至是社会进步与现代文明的标志,提供这类产品与服务的事业与机构,如公共图书馆、群众文化馆、博物馆、纪念馆、从事高雅艺术的表演团体等,必须依靠国家在法律、政策、资金等各方面的支持,特别是政府给予财政上的补贴,才能使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生存和发展。上述两类文化产品和服务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文化产品与服务是否进入市场,能否按照价值规律来决定它的生存和发展,是否可以由市场机制来配置它所需要的资源。

二、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分类原则

文化产品和服务作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其中一类,有其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在于一是它的生产机构和部门是文化事业单位;二是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的无形性,即它是国家为传播社会主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弘扬民族精神,大力推动主旋律文化作品的创作与宣传,满足居民需求的高品质文化和丰富多采的闲暇生活娱乐活动。依据公共产品所具有的两个特点,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即个人对某一物品的消费不会影响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如社区文艺演出;非竞争性即个人对某一物品消费时没有必要排斥他人对该物品的同时消费,如:国防)可把公共产品与服务分为三个类别。

1、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如电视台播放节目。2、混合产品,由竞争市场有效提供的私人物品以外的,具有非排他性但有一定程度竞争性的,或具有非竞争性但存有一定程度排他性的物品。此类物品常常又称为准公共物品。如主旋律文艺演出。3、私人物品,同时具备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如私人医疗机构、民办教育等。依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特殊属性,即它的生产机构和其内涵。文化产品和服务应属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二类。

生产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应为:群众文化事业,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这些机构服务的宗旨完全是为了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作为服务对象的个人或法人的受益,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完全一致,其提供的多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无排他性。符合公共物品的属性。生产准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机构为:主旋律的文化艺术事业、广播影视事业、新闻出版业等。这些机构服务的宗旨以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为主,作为服务对象的个人或法人的受益,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基本一致,其提供的各种产品与服务的消费,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符合准公共物品的属性。

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方式

属于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范畴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机制和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机制来提供。

1、政府提供。政府提供即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资源的筹集、配置由政府承担,政府用公共财政负责公共事业的开支,支持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向居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称之为社会公益性文化,社会公益性文化作为一种非经营性文化,是以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的,它通常向社会提供无偿的或不盈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提高社会公众的文化科学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的为己任。提供这类产品与服务的部门和机构应包括;①福利性文化事业,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科技馆等提供的文化产品与服务;②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需要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如纪念馆、陈列室、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③为丰富广大人民群众业余文化生活需要的各种基层文化、群众文化等;④一些高层次高品位的高雅文化,如具有优秀传统的各类表演艺术等。

2、混合提供。所谓混合提供,是指在支撑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所需要的资源中,既有政府掌握的公共财政投入,又有公共事业通过市场机制提供其产品与服务,从社会组织和个人获的资源投入。除上述社会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外,其他如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娱乐等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更多地为准公共物品。此类文化产品和服务需要混合提供的理由:①这些准公共物品具有的非排他性或竞争性,通常会导致它被过度使用。如果单凭政府机制配置所需资源,用政府包下来的方式提供,则会使公共财政的支撑难以为继。②政府机制在提供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上存在着“政府失灵”的缺陷。如同市场不是万能的那样,政府也不是万能的。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政府在现实中是由政治家与公务人员组成的,他们首先是经济人,拥有人类所共有的一些弱点;如果把他们作为一个特殊的、整体的人,则他们同其他社会群体一样,不可避免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且这种追求因其据有的特殊地位和拥有的权利更容易实现。

(1)政府的活动大都成本因素。这就导致政府有意或无意地使公共物品的供给超出社会财富最优分配时所需的数量,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

(2)政府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执行机构,虽然其职能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现国家或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政府在决策、参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活动过程中,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同样考虑自身利益的得失,而并不完全出于“公共”的利益的考虑,因此会产生特定的行为偏差,使政府的实际行为结果往往与社会公众的意愿和政府的职能要求产生一定的偏离,使社会支付的保证公共事业部门正常运作的费用,大大超过社会所必须支付的成本。

(3)信息的不完备,使政府难以充分了解公共事业的真实成本和运行效率,并对其作出准确的评价。

(4)政府管理能力的限制。通过改革,虽然管理能力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但在短期内不可能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它受社会整体的文化科学水平和观念的制约,并不取决于一项或若干项政策与体制方面的变革效应。鉴于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在社会公共事业资源提供上各自的特点,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事业领域,就意味着可以把一些准公共物品变成私人物品的提供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也使政府掌控和主导的配置资源方式,由单一的计划方式扩展到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在具体实践中,则多以收费方式来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消费。尽管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的收费或多或少都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但客观上却以市场方式扩大了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就是变资源的政府财政单一来源为政府主导的计划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提供方式。

四、现代市场经济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性文化事业部门和机构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不能全部由市场来提供,而要有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机制来提供资源,是因为存在着“市场失灵”现象,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在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的“非市场性”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和作用不能通过市场的价格机制反映出来,故称“市场失灵”。因而必须发挥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调控和干预作用,即由政府机制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为什么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这是由于外部性问题普遍存在所致。

所谓外部性,即一个人的作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根据经济学家的解释,由于这种影响可能产生的方向不同,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作为给旁观者带来积极的影响,使他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如子女遵纪守法、免费的学术演讲、广场社区文艺演出等。负外部性则是指一种作为给旁观者带来消极的影响,使他人增加成本,减少收益。如工厂产生污染、汽车排放废气等。

具有正外部性的物品通常体现为公共物品与服务或准公共物品,前者的特点是,它是向全社会共同提供的,范围覆盖全体消费者,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全社会人人都可分享,不能由个别消费者占有;同时,它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在它的覆盖范围内,任何个人、企业和团体对它的享用,既不排斥他人的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他人对比享用的数量与质量,即新增加一人享用的边际成本为零;它在消费受益的对象上还具有不可阻止性,任何人,包括公共物品的提供者,也不可能阻止他人对公共物品的效用,不论个人、企业和团体是否为它支付过费用,都能从公共产品和服务中获取利益,无法将拒绝为它付费的个人、企业和团体排除在公共产品与服务的范围之外。

准公共产品与服务作为具有私人物品属性的一面,主要是它可以由个别消费者占有,独享其使用价值,在占有和消费上具有其竞争性;作为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一面,它在效应上具有正外部性。与效用和效益直接相关的私人经济产品和劳务相比较,文化事业单位提供的许多产品和服务的经济效益具有明显的间接性、迟效性、长效性和多效应性等“非市场性”的外部效应。这一非市场性的影响使价格机制不可能在整个文化事业领域有效地配置资源,也就是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和享用者的相互作用,并不完全和准确地反映在价格的变化上,正是文化事业领域具有“市场失灵”的这一最基本属性,使之成为运用公共财政资源进行干预的一个主要领域。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具有的正外部性,导致它不能像私人物品那样完全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实现供求平衡;同时,由于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外部性,使个别消费者从中获取的利益难以量化,因而提供者很难向个别消费者收取合理的费用,这表明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具有正外部性的公共物品,也不能完全依赖市场提供准公共物品。政府的介入就成为必需和必然的事情。当然,由政府作为这些物品的提供者,并不意味着它们只能由政府及其公营机构生产。政府可以通过合同的形式交由私人部门生产,再由政府进行购买,或由政府向私人机构提供财政补贴来进行。

由于公共事业提供的大量具有混合属性的产品与服务,其中许多带有明显的私人收益性,如果这些物品全部用公共提供的方式进行,政府必须依靠税收来维持免费供应。税收的无偿性质,使人们所缴纳的税额与其从政府提供的物品中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这些排斥了按贡献取得收益的机制作用,形成人们所熟悉的“大锅饭”体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文化事业的财政拨款,大体有这样三类。其一是不营利的公益福利型文化事业,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其二是代表国家和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水平或标志性的文化设施,如歌剧院、音乐厅、文化中心等;其三是高雅艺术和民族文化类的文化活动。对于营利性的文化产品与服务,通常应课以重税。提供此类文化产品与服务的机构大致有以下二类:①各种营业性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机构,因其有广告收入。总之,文化类产品与服务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对其生产和提供方式需要进行特别的制度安排。最关键的问题是,否定传统上把国家作为文化产品与服务唯一的付费者、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做法。形成由提供者、生产者、消费者三者构成的、多元化的互动结构。

五、文化产品特殊性对产品性质的可能影响

1.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与服务与一般产品和服务一样,也分为“纯公共品、准公共品、纯私人品”三类。

2.文化类产品性质是按照提供与生产的不同组合区分的。对每一种组合类别,都可以设计不同的激励模式,并按照不同的激励模式的要求设计监管方式。

3.文化意义的特殊的公共性,使国家产生特殊的监管动机,并有可能通过改变其文化产品物质载体的提供方式的途径,并进而改变文化产品的本身经济性质。在文化产品和服务中,有一种社会要根据发展要求和形势需要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可能将可做竞争性消费的私人文化产品或服务,转化成准公共或纯公共类文化产品和服务,或者准公共文化产品或服务转化成纯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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