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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国际规则进展探究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2-06-14 08:08:00人气:635

摘要:近年来,数字贸易在世界各国快速发展,逐步成为全球经济增长新动能,但同时也对现有的国际贸易规则提出重大挑战,现有的WTO框架协议已经无法满足全球数字贸易飞速发展带来的规则需求。一直以来,美欧掌控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话语权,其在规则的制定中十分注重贸易自由流通和隐私保护。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中国,应当在全球经济大变革中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构建新型数字贸易规则,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方案”。

关键词: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电子商务;数字化

近年来,受益于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兴起,改变了国际贸易原有的发展模式,虚拟化、数字化、智能化、便捷化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大背景下,数字贸易推动全球价值链变革,降低贸易准入门槛,推动传统贸易转型升级、商业模式升级换代,逐步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不完善且滞后于实践,远不能适应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需求,制约了全球数字经济的发展,直接影响了全球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数字贸易的内涵和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进展

数字贸易兴起的基础是数字经济,是数字化和全球化发展到一定时期而形成的一种新型贸易模式。尽管数字贸易发展迅速,但是目前国际社会对数字贸易的具体定义并未达成共识。2013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即数字贸易是利用互联网传输和交付产品和服务的商业活动或国际贸易,但大部分的实物贸易并未囊括其中。2014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和全球数字贸易2》报告中将数字贸易分为四类,分别是搜索引擎、社会媒介、数字内容以及其他数字产品或服务。[1]2018年,美国贸易代表部则将其定义为用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并将电子商务划归至数字贸易,因而可以将数字贸易简单划分为两类:传统的电子商务和跨境的依靠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数字贸易的涌现对全球贸易投资规则提出新的挑战,在各国的双边和多边贸易中涉及的越来越广泛。在WTO的现行规定下,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专门的规则,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被等同于电子商务,而其相关的规则制定多集中于WTO框架下的协定文本及附件中,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信息技术协定》(ITA)等。[2]2017年WTO各成员国共同《电子商务联合声明》,强调了电子商务的重要性及其所涵盖的发展契机,同时确保数字一定程度的自有流动和禁止所有数据的本地化。但是目前对于电商传输关税、电子商务的定性和服务模式以及新型电子商务分类等问题尚未解决。WTO的框架协议显然无法满足全球数字贸易飞速发展带来的规则需求,发达经济体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服务贸易协定》(TISA)三个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3]TPP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对电子商务进行了规定,核心是追求自由开放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贸易,利于维护美国在内容服务、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站等领域的优势。2018年,除掉美国以外的11个成员国签署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生效。同年《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签署,对规则进一步改进,并将电子商务章改为数字贸易章。2019年11月,美国又同日本签署了《美日数字贸易协定》,进一步推高了数字贸易规则水平。TTIP于2013年启动,对欧美经济乃至全球贸易格局均会产生重要影响,目前双方已对数字贸易部分条款达成共识,集中于电子认证服务、消费者隐私保护等方面,并未涉及数字本地化和跨境数据流动。对于TISA,数字贸易规则是其框架下的重要议题,从2012年初启动早期协商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多轮谈判和协商,其主旨便是创设跨境数据、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管制规则,从而带动数字贸易和跨境贸易的发展,跨境数据流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储存本地化、互联网平台责任等提案是其中的焦点议题,而其关于数字贸易的成果也主要集中于电子商务领域,这与TPP基本相同。一直以来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被欧美主导,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地位,2020年10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将逐步打破这一局面。包含中国、日本、韩国等15个成员方的RECP由东盟10国提出,将涵盖29.7%的全球人口,经济规模占2019年全球经济总量的29.3%,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4]RECP将有助于推动解决数据确权认证,增强发展中国家在数字经济政策、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的话语权;同时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升级和数字贸易全球规则的制定;利于数字产品嵌入全球价值链,实现数字贸易的全产业链发展。

二、以欧美为代表的数字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及比较分析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正通过区域贸易协定、WTO多边框架积极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新体系的制定和完善,而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凭借自身在数字经济发展的领先优势,建立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规则体系,掌握数字贸易规则的领导权和话语权。[5]美国通过其主导的TPP、USMCA等贸易协定建立了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形成了“美式模板”;而欧洲则通过TTIP等协定建立了对应的“欧式模板”。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早起步早,基础设施完善,数字技术领先,相较于其他国家处于领先地位,同时也是最早将数字贸易从数字经济中分离出来的国家并率先提出数字贸易的概念,是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引领者,也是相应规则的重要制定者和设计者。美国贸易规则的制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极具美式基因。美国寻求在既有WTO的框架下,积极推动双边谈判以及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积极推动制度变革,巩固自身数字贸易优势,体现美国数字贸易意志和优势的规则基本成型。2017年美国提出《促进数字贸易的基本要素》的报告中进一步完善,其内容包括倡导数据传输永久免关税、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推崇网络开放等,切实维护自身在数字贸易的切身利益,利于数字贸易规范化、制度化,但难以在全球范围内推广。二是夯实理论研究。美国不仅率先划分数字贸易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范围,更为数字贸易规则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如2013年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1》中率先界定了数字贸易的定义和范围,2014年在《美国与全球数字贸易2》中将国内贸易纳入其中,拓宽数字贸易范围,2017年《数字贸易关键壁垒》将互联网中的销售和在线服务、全球价值链中的数据流等都纳入至数字贸易的范畴,概念更为宽泛。三是主导贸易谈判。美国数字贸易发展早,在现有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美国具有极强的话语权,在贸易谈判中占据主导地位,以使得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符合美国自身的切实利益。通过在WTO框架下的多边会谈、双边贸易谈判、多边和区域谈判来构建新的数字贸易协定或规则体系,其中以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便是集中体现了美国利益优先的主要范本。在数字贸易的规则上,美欧掌握话语权,两者在发展数字的贸易的目的上趋于一致,但在数据跨境流动的基本理念和个人隐私保护方面有较大分歧。美国积极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陆续出台一系列“确保数据自由流通”的方针政策,宣扬信息和数据自由的立场,并且明确反对数字存储本地化,以便维护美国企业和消费者的核心利益。相对而言,欧盟则对跨境数据的自由流动更加审慎,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维护,隐私保护被欧洲人普遍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人权和消费者权益。在欧盟制定的《数据保护指令》(1995)中,明确要求个人数据禁止向达不到欧盟标准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输送,同时相关数据需要第三国建立数据保护机构,且经过其登记后才能运营使用,特定条件下,隐私数据的使用还需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6]欧盟的核心主张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前提是保证数据能够得到有效的监管,同时要求跨境数据应境内存储,只有其他非欧盟国家或地区对数据的监管或保护达到一定的条件,才会向其传输。2017年欧盟通过了《数字贸易战略》报告,明确表示反对数字贸易保护,禁止强制要求数据本地化,强调对个人信息和公民隐私的保护。

三、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构建与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规模跃居世界前列,在数字贸易规则的探索过程中取得初步成效,但总体还处于起步阶段,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目前我国与国际组织签署的文件中多使用电子商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数字贸易还未从数字经济发展中完全分离出来。当前,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积极参与构建电子商务国际规则体系。目前我国积极推进十余个自贸协定电子商务议题谈判,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上合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下的电子商务议题磋商,同智利、格鲁吉亚、亚欧经济联盟等多个国家和组织完成了合作协议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同时在与韩国、澳洲等国家和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也使用了电子商务的条款。[7]二是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的先发优势带动数字贸易发展。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较晚,但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世界领先的位置,微信、支付宝在支付领域具有先发优势,阿里巴巴在跨国电子商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电商发展中的平台可以为数字贸易服务,现有的电商规则也可以为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所借鉴。三是利用政策法规改善数字贸易环境。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常态化跨境信息流动实施禁止或限制。2019年,我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化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四是注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2016年欧美达成《隐私保护条例》,美国采用立法、监管和自我监管相结合的方法,欧盟是需要其他国家为个人数据传输提供有效保障措施,而我国与其他成员国在此方面几乎是空白,未来还需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欧美接轨。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数字贸易在对外贸易增量中占比越来越大,但目前我国的数字贸易规则十分不完善。发展数字贸易,既是数字经济全面兴起的客观发展要求,也是中国参与制定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现实需求,应当从战略层面重视数字贸易规则的构建。[8]一是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坚持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的贸易规则制定,强化议题合作,推动数字贸易规则朝符合大多数成员国利益的方面发展。[9]二是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方案”。以“一带一路”为重要抓手,推动自由贸易协定建设,结合自身特点,大力推进以合作为导向的数字贸易规则和多边贸易体系。[10]完善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紧跟全球数字规则的最新进展,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为我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刘晨哲 宾建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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