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筑法提升为工程建设法探究
中国在经济总量上是第二大国,中国基本建设投资每年大约60万亿元人民币,占GDP总量的60%以上,然而,至今没有一部涵盖整个基本建设领域各行业、各阶段市场运行和建设管理的法律――《工程建设法》。因此,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制定《工程建设法》十分必要。
一、现行的《建筑法》存在较大局限性
目前,《建筑法》适用范围太窄,现行《建筑法》是1997年,虽然在2011年经过全国人大修订,但从根本上看,《建筑法》依然是一部针对房屋建筑项目开展施工业务的法律,无法全面指导工业、交通、能源等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无法系统指导基本建设的规划、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无法激励工程技术、管理咨询企业的创新行为,无法发挥市场主体独立决策、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主观能动性。这与“一带一路”“走出去”发展和与国际工程管理惯例接轨的客观需求不适应。《建筑法》在名称上有局限性。建筑,指人工建筑而成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范畴,包括房屋和构建物两大类。房屋是指供人居住、工作、学习、生产、经营、娱乐、储藏物品以及进行其他社会活动的工程建筑。与建筑物有区别的是构筑物,构建物指房屋以外的工程建筑,如围墙、道路、水坝、水井、隧道、水塔、桥梁和烟囱等。因此,《建筑法》在名称上就限制了其适用范围。
二、工程建设一词可以涵盖工程建设全过程
从定义上讲,工程建设是指建筑、市政、工业、交通、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工程及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建设工作总称。而其他工程建设工作包括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投资决策活动以及征用土地、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这些工作是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建议以《建筑法》修订为契机,将《建筑法》修改为《工程建设法》,即站在国家基本建设全局和紧跟国际趋势的角度,认真思考作为基本建设领域的根本大法应具备的顶层设计和整体构架、基本原则,全面系统地梳理法律应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给下位法留出可发挥的空间,因地制宜,环环相扣,全面形成“母法”“下位法”“部门规章”相协调的基本建设法规体系。第一,对象要从建筑工程扩大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市政、工业、交通、水利水电、电力等,作为根本大法打通市场。第二,内容涵盖从工程建设实施开始到工程生命期结束,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使用维护、更新改造、拆除利用等阶段。第三,明确工程咨询概念,扩大勘察设计的行业范围。补充相关章节,系统指导基本建设的规划、投资决策、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第四,明确工程总承包的建造模式及主体责任,明确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组织机构。鉴于设计咨询在建设项目中对项目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建议大力推行以设计为主导的工程总承包,鼓励有资质的设计企业或施工企业都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第五,明确以设计为主导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明确政府整体推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责任,加大推动力度,由政府牵头,形成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多部门联合机制,才能有效推动该类项目的落地。设计企业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产业链中知识价值最高、人才储备最强的上端,不管是发展工程总承包,还是全过程咨询,都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疫情的危急时刻,“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从决策到建成运营的快速高效,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优势最具说服力的体现。第六,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甲乙方同时提供担保和保险体现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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