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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1-06-11 16:38:00人气:408

从美学上讲,古建筑的价值在于它们的内在美或者“古董”美,换句话说,就是物以稀为贵③。正是这些令人憧憬和向往的古建筑,吸引着游客前来观瞻,感受文化的厚重与博大。欧洲的建筑保护理论起始于19世纪“风格性修复”(stylisticrestoration)理论。1844年,法国建筑学教授马利•维奥勒―勒―杜克(EugeneViollet-le-Duc)提出了这一理论,认为,建筑保护必须站在建筑物原建筑师的立场去设想,把文物建筑修复到原有模样,以完美展现原初的风格。“复原一座建筑物不是去保存它、修复它、重建它,而是使建筑物恢复到完整的状态,即使在以前从未存在过。”④它强调建筑师应客观地理解过去而后呈现事实,主张以必要的物质手段介入建筑修复工作。“风格性修复”理论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法国建筑学界的认同,所以在19世纪40年代至19世纪中后期极为流行,并很快应用于历史建筑的保护实践。这种理论的提出自具重要意义,但也有缺陷,即对建筑遗产存在的真实性重视不够,易于抹杀岁月留下的遗痕。许多历史建筑就是因为按照这种理论进行修复,才丧失了它们的原真性。被后人尊为建筑艺术精品的巴黎圣母院,在修复过程中,为了追求风格的纯正统一,改变了原本存在的结构上的不合理,使得七百年的沧桑遗痕从此归于消失。除巴黎圣母院之外,皮埃尔封寨堡和卡尔卡松寨堡的墙和塔也都以这种理论为指导进行了修复。从建筑师的角度看,这种修复是成功的。但从文物保护的角度看,却是失败的,因为修复的部分已经不再是古建筑或文物了。文物保护首先是文物,其次才是建筑①。马利•维奥勒―勒―杜克的理论奠定了法国派的基础,而由于力主从建筑师的立场出发进行修复,也被称为建筑师派。英国经历了拆旧建新的过程,这个过程曾使英国付出了沉重代价,也使英国的建筑保护形成了全新的理论。1840-1960年间,英国很多历史建筑不断翻建、重建甚至新建,由于缺乏规范,大量历史信息在修复中丧失,造成了巨大损失。于是,人们指责“风格性修复”理论误导了英国古建筑保护工程,由此爆发了“风格性修复”和真实性修复的论战。英国建筑保护学家约翰•拉斯金(JohnRuskin)和威廉•莫里斯主导的批判“风格性修复”的反干预理论开始盛行。这种理论认为,历史建筑的修复是以史料原真性为核心的保护性修复,不应使用新的物质手段干预古建筑原有的状态。莫里斯的理论很快引起了英国许多建筑学家的支持,由此形成了英国学派,或称浪漫主义学派。莫里斯是英国历史古迹保护的先驱,他力主保守性整修,提出新旧要有区别。著名建筑师吉尔伯特•斯科特也强调修复工作应保护各历史阶段不规则的形式和风格,而“风格性修复”导致了古建筑原真性的丧失。有的建筑保护工作者更坚决否定古建筑的翻新或仿造,认为内部设备可以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装修,但外观绝对不能改变,而且要及时做好维护工作。总结英国的保护理论,可归纳为两点:一是修复古迹要证据确凿,反对主观臆测;二是尊重时间断层的历史叠痕、修缮加固中的新旧部分要进行严格甄别,避免任何形式的伪造或模仿②。这时的指导理论是将建筑遗产不加区分地看作古董化标本,将史料原真性视为基础与核心③。这也引起了后来建筑保护学家的批评。随着考古学与文物修复学的形成和建筑遗产保护的发展,英国建筑保护开始关注本土的珍宝型建筑,如城堡、教堂等,以期用新的理论指导这些建筑的保护。

法、英建筑保护学派的理论虽然存在一定缺陷,因而备受争议,但其中也包含富有价值的主张和建议。维奥勒―勒―杜克要求负责修复的建筑师要熟悉各时期各流派的风格,强调修复工作应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根据可靠的文献记录实施修复计划;莫里斯等英国建筑保护学家认为,建筑遗产是历史的纪念碑,价值超群,而建筑师对文物建筑保护认识的局限性破坏了建筑的历史价值。这些思想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随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大规模展开,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并提出自己的保护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意大利派开始形成。意大利派的奠基人、著名建筑师波依多(CamilloBoito)教授认为,对历史建筑应该实施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保存(Preservation)。他说:“加固一幢建筑优先于维修,维修优先于恢复。任何现代的干预都应该被发觉或标记;更新或附加的部分应被看作结构的整体组成部分;被拆掉的任何碎片或要素都应悉心记录,并且,如果可能就保存原址。”①意大利学派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文物建筑保护学家贝尔特拉密(LucBeltrami)指出,文物保护工作需要事先进行历史的、考古的研究,要证据确凿地进行修复,不能仅仅靠自己的感官进行分析和推断。艺术史学家阿洛瓦斯•里格尔(AloisRiegl)也强调,古建筑应注重保护(conservation)而不是恢复(Restoration)。意大利派是一个后起的学派,它借助法国和英国两个派别的一些观点建构了自己的理论,认为:建筑遗产具有多方面价值,保护过程不仅要尊重原生态建筑物,而且要尊重后来添加、改动的部分;文物建筑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的缺失也是一种历史,不应轻易补缺;对于实际已经破损的建筑物,不能像维奥勒―勒―杜克那样去“创造”原本不存在的风格;此外,文物建筑的环境也要得到相应保护。应该说,意大利学派的理论具有总结性意义,正因为如此,后来的一些国际性建筑保护法规更多是在这个学派的理论上形成的。“敬重历史”的必然逻辑是“留住历史”。而“留住历史”正是对历史的最好敬重。早在19世纪,英国的约翰•罗斯金就说:“建筑应当成为历史,并且作为历史加以保护”,应“小心呵护看管每一座老建筑,尽可能守卫着它,不惜一切代价,保护着它不受破坏”。“留住历史”并非将历史上已有破损甚至毁坏的建筑重新复原。因为复原意味着仿造,不仅欺骗了当代,也欺骗了后人。所以罗斯金说:“所谓的修复,其实是最糟糕的毁灭方式。”②在他看来,废墟同样是一种景观,破损和毁坏增加了历史的沧桑感,诱发人们的思古幽情,有利于教育后人。古代建筑如雅典卫城、罗马斗兽场,中世纪城堡;艺术作品如断臂维纳斯、胜利女神像等,既已残缺,就应原样保存,这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先进、可行的理论只是实施遗产保护的初始条件,在理论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方能使历史建筑得到保护。而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支持,常常一遇障碍便难以排除。随着理论的成熟,英、法、意三国在建筑保护探索过程中实现了由理论到法规的过渡。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在历史建筑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1913年颁布的《历史纪念物法》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体系的基础。在这部法令中,保护范围仅限于文物建筑和与其有直接关联的部分。随着对古建筑价值的认识的提高,范围逐渐扩展到“历史保护区”。1943年颁布《纪念物周边环境法》,规定,古建筑周边半径500米以内的环境必须进行保护。1962年又制定《马尔罗法》(MalrauxLaw),以“保护区”的形式加强了对历史环境的保护,指出,历史建筑与周围环境须一同实施保护,而且强调这种保护须从城市发展的高度进行;1887年出台的《历史性建筑法规》(HistoricBuildingsAct)则强调了法国政府对保护历史性建筑的权力。为了保证历史保护区的地位,法规还规定了历史建筑等级划分制度,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文化遗产实行不同的保护改造和再利用政策。另外,法国十分重视专家在遗产保护方面的作用,法规授予建筑师与规划师以很高的权威性。他们可以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③。在理论形成的基础上,英国政府制定了许多官方文件,如国情介绍、文化主管部门的年度报告以及政府的《英国年鉴》等,并相应颁行了一系列法规。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AncientMonu-mentsAct),是英国第一部关于遗产保护的法规,首次将一批建筑确定为历史古迹。1900年,《古迹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普通建筑物。1953年颁布《古建筑及古迹法》,进一步确立了建筑保护制度。1967年出台《城市文明法》,将一些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区域列入保护范围。以上法规无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放在首位,他们的目标十分明确,即将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妥善保存,以创造新的文化产品,为公民提供更多的享受文化遗产和现代艺术的机会①。同时,英国政府还制定了专门古建筑保存条例,规定,1840年以前的建筑物,一律加以保护,且不得更改外观;1900年前后的建筑物,根据是否有保留价值而定;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建筑,若不能加以利用便可以进行重建②。此外,文物登录制度是建筑保护中的重要环节,是欧洲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英国政府于1947年颁布《城乡规划法》(TownandCountryPlanningAct,1947),确立了登录制度的框架,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不经过财产所有者的同意便可将具有重要价值的建筑登录在册。爱尔兰古建筑保护法规的诞生稍晚。20世纪50年代,爱尔兰的古建筑一度面临被摧毁的命运。当时无论公众还是政府都还没有意识到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性,也没有专门资金用以维护,所以常见开发商把价值几百万英镑的建筑推倒而将地皮用作他用。

20世纪50年代之后,随着保护意识的提高,专家与公众的呼吁开始影响政府决策,有关古建筑保护的政府文件和法律法规遂陆续出台实施,对古建筑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得到了比较好的保护,城堡成为现在爱尔兰旅游业的支柱产业,吸引了世界各地的游客慕名前来游览。意大利的建筑保护与修复工作自20世纪40年代起就居于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主导地位。由于意大利派形成较晚,这个学派吸收了19世纪英国派和法国派的建筑保护理论,所以相对来说更加科学、合理、可行。1872年,意大利制定了第一部文物建筑保护法。这部法律源于教育部1870年拟定的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条例,法律将保护对象划分为两级,即国家级和地方级,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地市政府或大区政府负责维护。同时规定,不得任意破坏文物建筑的完整性和稳固性③。1932年又颁布了《文物建筑修复标准》,提出了建筑维护和修复的基本标准,并对现代材料在古建筑中的应用做了详细规定。同年,在这些法规的基础上,国际建筑保护会议制定了《文物建筑修复的意大利宪章》(简称《罗马宪章》),成为指导文物建筑修复的国际技术规范。许多具有指导意义的国际法规都源于意大利派的理论。如前所论,在《威尼斯宪章》制定以前,英、法、意三大派别就已经出台了很多建筑保护法规。后来随着一些建筑保护国际组织的建立,许多文件、宣言、法规、宪章应运而生,从而形成了具有权威地位的建筑保护法规体系。在这些国际组织中,最负盛名的当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nternationalCouncilonMonumentsandSites,ICOMOS),这是一个古迹遗址保护和修复领域的国际性非政府组织,它颁布的许多法规和宪章目前仍具有指导性意义。主要有④:由上表可以看出,20世纪60年代以来,文化遗产保护焦点开始由单体建筑逐渐扩展到广义概念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历史街区、历史城市、历史园林、甚至无形遗产等。回顾过去50年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可以看出国际保护组织平均每10年致力于解决一到两个主要问题,同时关注新的问题。60年代形成了统一的理论准则;70年代对遗产进行集中估价;80年代对遗产地进行管理;90年代则采用了新的遗产分类,如文化景观、宗教圣地、乡村聚落等,引发了人们对原真性的激烈讨论;进入21世纪,由20世纪90年代的讨论引发的关于无形遗产保护领域的探索开始受到广泛关注①。这种理论的形成和转变促成了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对历史建筑整体环境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欧洲本土保护组织如欧洲理事会(CouncilofEurope),也颁布了大量宣言、决议和宪章,并举办了一些旨在推动建筑保护工作开展的活动。1975年,推出了“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欧洲各地踊跃参加,对于历史建筑、历史城镇及城市的保护具有划时代意义②。这次活动制定了《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宪章》和《阿姆斯特丹宣言》(TheDeclarationofAmsterdam),强调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In-tegratedConservation),标志着遗产保护由单体到整体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此后,建筑遗产范围不仅包括品质非凡的单体建筑、周边整体环境,还包括城镇乡村等具有历史和文化意义的地区。建筑遗产是人类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地区都应视为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予以保护③。

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始于20世纪初。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国际组织已经颁行了很多国际宪章和公约等文件,其中涉及建筑保护与修复的举世公认的法规文件主要有《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雅典宪章》是第一份有关历史遗产保护的国际性文件,首次提出了古迹修缮中的“可识别性”原则④。《威尼斯宪章》是国际文物建筑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国际历史遗产保护运动的里程碑。它总结了欧洲各国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科学可行的修复方法和原则,规定:补足的部分必须与整体保持一致,同时又必须与原有部分明显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①。也就是说,修复和补缺的部分要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以有助于恢复而不是降低其艺术价值和信息价值;任何添加的部分都要跟原来的部分有所区别,使人们能够识别哪些是修复的、当代的东西,哪些是过去的原迹,以保持历史建筑的可读性和艺术的真实性。而关于原真性(au-thenticity)的定义,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也作了明确规定:物质上保持原始或真实的建造状态,并保留随着时间消逝留下的老化和风化痕迹②。欧洲各国实际建筑保护工作遵循国际法规,严格执行了雅典原则和威尼斯精神。英国温莎城堡(WindsorCastle)的维护就严格遵循着上述原则。温莎古堡是一座规模庞大、历史悠久的英国王家城堡,属于国家财产,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居住城堡,无论是女王宴会厅还是会客厅,都保留了当年的风格,给游人身临其境的感受。1992年,城堡部分房间在一场大火中烧毁,对于这样一座极为敏感的历史建筑,一开始皇家建筑师和皇室就承认,原封不动复原城堡已不可能,因为它的一部分已经在火灾中消失。于是在不改变外观的基础上,出现了传统与现代的结合,20世纪的印记便留在了城堡之中。在法国卢浮宫的保护工程中,建筑师贝聿铭采用新要素介入历史建筑的方式扩大了建筑内部空间,这些改造全部融入卢浮宫古老的内部结构中,是古今对比的成功案例之一。在建筑立面就可以看到加建部分的年份和建造者,有助于后人了解真实的历史。增建的“金字塔”式入口将过去和现在完好地融合在一起,在艺术上实现了古与今的对话。卢浮宫改建成功后,游客比原来增加了一倍。这样,所得资金就可以部分用于日常维护,无疑是解决昂贵维护费用的最好办法。意大利维罗纳城堡博物馆也是贯彻执行雅典原则和威尼斯精神的典型案例之一。博物馆的原型是一座建于1354―1356年的城堡。这座建筑曾一度陷入改建误区,直到建筑师卡诺•斯卡帕接手,才开始遵循整旧如旧、修新以新的原则,最终成为建筑改造中较成功的作品。19世纪时,拿破仑曾将城堡改建为防御工事及营房。20世纪早期,又改造为中世纪艺术品博物馆。当时的建筑师试图重建城堡使其恢复原状,以杜克的“风格式修复”理论为指导,结果彻底混淆了原真性与可读性。当斯卡帕接手进行重建时,他不主张恢复原貌,因为在他看来历史正是在与现实的对话甚至冲突中才能充分展现出存在的意义和美感。这次改建留下了多个历史层面,原有肌体与新增部分保持一定距离,游客可以清楚地辨认新老元素,从而使新旧并置与对比在此形成了富有张力的历史对白③。再如,米兰的斯弗尔查城堡的改建,建筑师将城堡公爵庭院的一层改造为一个十分前卫的博物馆,馆内收藏了很多极具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作品,与古朴庄重的城堡融合在一起,实现了古典与现代的交流。

中国古建筑保护可以从欧洲古建筑保护体系的形成中获得启示,而这种启示须从新中国建立后对古建筑拆毁的反思开始。新中国建立以迄今天,古建筑拆毁的历史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建国到爆发。在这一阶段,始建于元代、竣工于明代、世界规模最大、被誉称为“真砖真墙真古董”④、具有无可估量的历史价值、建筑价值、美学价值的北京城墙惨遭拆毁,可谓拆毁的典型案例。第二阶段从开始至1980年,主要是10年。如果说建国初期的破坏还没有形成规模,那么,随着政治运动的频繁发生,以拆毁古建筑为重要表现的破旧立新运动迅速覆盖全国。特别是初期,在“破四旧”的口号下,古建筑遭受了史无前例的浩劫①。但是,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古建筑破坏的终结,改革开放后又开始了新一轮拆毁。济南火车站标志性建筑德式钟楼于1992年铲除②,令济南市民扼腕痛惜。一代建筑大师、建筑保护泰斗梁思成和林徽因故居于2011年底和2012年初拆毁。梁、林为中国建筑事业穷尽了毕生精力,设计各类建筑无数,绝难想象连他们自己的栖身之所也成为拆毁的对象,很具讽刺意味。显而易见,三个阶段的拆毁各有不同特征:第一阶段主要出于直观或朴素的阶级意识。第二阶段则经过了意识形态的深度思考,且发展为全国或全民规模的运动。如果说前两个阶段在程度或规模上呈现了不同特点,却也有共同之处,这就是都披了意识形态的外衣。改革开放以来的大拆大建却不同了,意识形态色彩已然淡化,经济利益的强大驱动成为主要动因。但是,无论意识形态还是经济利益,都不可能直接作用于拆毁本身,而必须借助某种力量才能达到目的,这种力量便是不受限制的权力,正是这种权力产生了决定性作用,构成了三个阶段的共同特征。北京城墙动拆之前,梁思成、林徽因等曾予以奋力抵制,但因书生文弱人微言轻而难以阻止一言九鼎的强权推行,而林徽因也终因拆毁的哀痛而含恨离世。爆发后,拆毁虽已演化为全民运动,实际上仍然是“最高指示”起了决定性作用,权力色彩异常鲜明。而这种权力,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环境中又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至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在形形色色的拆除中,仍然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与此形成鲜明的比照,西方古建筑保护体系就非常成熟和健全。这个体系将古建筑视为国家和民族的瑰宝,予以倾力维护。以至于同样是城墙,在这里经历了与在北京截然不同的命运。与北京城墙相比,英国约克城墙更加古老,却因为精心呵护,至今仍保存完好。在这种保护体系的作用下,有时为了维持一座有价值的建筑或遗址而保护了一个景观。一座教堂,一座城堡,一所民居,尽管在历史上遭到了自然抑或人为的破坏后仅留下断壁残垣,人们还是设法将它们保存下来,周围植以花草,以供居民和游客来此休闲和观光。而这种断壁残垣置身鲜花绿草中,处处可见,构成了一道道靓丽的风景,洋溢着浓郁的文化气息。这是西方文明境界的体现,而只有身临其境置身其中,才能感受和体验这种境界的意蕴。在这个成熟的保护体系中,学者居于主导地位,民众发挥重要作用,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的最高依据而得以遵循,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只发挥协调作用,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学者是建筑保护专家,提出相关理论设计,制定保护计划,在修复保护过程中发挥指导作用。法规规定和确立学者包括建筑师与规划师的权威地位,以保证他们在保护实践中充分行使专家权力,参与遗产建筑和周边环境的管理,直接影响政府的相关决策。而学者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下根据相关研究制定指导意见。民众或公民是古建筑的所有者或相关者,自然在是否拆毁或怎样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如此,在做出拆除或保留的决定之前,通常首先听取学者的意见,然后举办听证会,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这样,一座建筑的拆与留,都不是任何一方的决定,自然不会出现权力独断的现象。古建筑的“保护”,针对两个目标:一为古建筑的自然性破坏,如长期风吹、日晒、雨淋而造成的损坏;一为人为的破坏,如搬迁、拆毁。中国现阶段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显然是后者,即如何使更多的古建筑面对城市化造成的强拆而幸免于难。这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

如前所述,欧美历史上也非没有人为的破坏,问题在于,当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到来的时候,他们早已经完成了城市化进入了后工业时代。当他们回首、反思过去的历史时,他们为自己付出的沉重代价而感到惊讶和懊悔,同时也为积累了经验总结了教训而感到庆幸。这些经验与教训并非为这些国家所独有,而是属于全人类,特别是对那些正在进行或尚未进行城市化的民族和国家具有无可估量的价值。对此,我们不能视而不见。购买西方先进的高科技是必要的,借鉴这些无须购买的现成经验、接受他们的教训,以避免堕入现代化、城市化的陷阱、重蹈他们破坏的老路可能更为必要。如果说建国以来以迄改革开放的30年,大规模毁坏是相关法规阙如或虽有制定却位在权力之下、长官意志至上、官员以权压法、轻视甚至无视学术研究、外行领导内行的必然结果,因而限制和制衡权力只能是奢谈或理想,那么,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深入和网络事业的发展,官员的权力已经受到一定的监督甚至限制,不仅官员,而且民众的法制意识也空前提高和改观。在这种形势下,学习和引进西方经验对古建筑进行保护立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保护体系不仅已经可能,而且已经可行。即将学者置于保护体系的中心地位,将理论、法规作为修复保护工作的最高依据,让民众发挥重要的参与、监督作用,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政府相关部门也必须吸收专业人士参与。接下来,便是如何拟制相应法律,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这种立法必须具体、有针对性和层次性,上自世界文化遗产,下至各市县甚至各乡镇地方名胜,都要启动登录制度,制定相应法规或起草法规性文件。无论官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服从法律,只要触犯法律,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注重学者的作用,听取市民的意见,每拆除一座古建筑都必须认真论证,并展开广泛讨论,从而将损失降到最低。其次是重视理论研究,这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制定相关理论,采取措施,推进保护意识的普及工作。要让民众和官员明白古建筑的文化内涵和保护古建筑的重要意义,而不只是停留在某一建筑某一文物价值多少钱或挣来多少钱的认识上。二是加强保护理论研究。要大力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立足中国实际借鉴西方经验。相关理论提出后经过反复论证一经成熟,就可以作为实际工作的依据而予以遵循、贯彻和执行。在这一过程中,吸收国外研究成果并通力合作,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三是加强保护、修复技术的研究。西方保护、修复研究起步很早,已经积累了很成熟的技术。但我国古建筑有其独特的情况,主要是木质建筑,不同于欧美的石砖结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依据古建筑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引进西方技术。对于一些相近相通的领域或项目,可以加强合作,必要时聘请外国专家,携手开展保护修复工作。这样的保护理论体系一经形成并得到切实贯彻,中国目前的大拆大建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古老而珍贵的建筑就可能幸免于城市化厄运,悠久的历史古国就可望重展新容,而国人的文明素质也必然更上层楼。这是中华文明的千古事业,任何一位炎黄子孙都无权置身事外。只要人人献上一份力,祖先留下的遗产就会得到珍视和保护,传之久远。(本文作者:顾方哲 单位: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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