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
1.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长远意义
1.1促进农村与城乡协调发展
忽略和伤害农民工的利益,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宗旨背道而驰。在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社会发展进程中,对于劳动力的利用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效益,因此,如何降低用工成本就成为用人单位“研究”的主要课题,于是,农民工的作业环境、素质培养以及应有的福利待遇就受到了“剥削”。经济的发展必须依赖劳动力资源,但应明确的是,依赖的应该是劳动力资源的发展创造力而不是基本生产力。在一个完善劳动体制下,农民工在工作中获得的除了实实在在的报酬以外,还应该有无形的财富。鼓励农民工进城发展,既可以为城市建设添砖加瓦,又能够提高自身技能促进新农村建设,农民工在农村与城市之间流动,实际上就是一个有效传播先进生产力的载体。
1.2关乎全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
以北京为例,在近20年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当中,有一批“成本低、效率高”的农民工,他们一方面为现代化建设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们也一定程度上有效抑制了城市原住劳动力的成本的提高,在城市的高速建设时期,这种市场内资源相互的抑制是有利于发展的。尽管贡献很大,但是农民工并没有完全融入城市,主要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待遇、享有的资源仍然受到歧视,无论是经济地位还是政策方面,都没有给予公平的对待。随着现代化发展、城镇文化的沟通,政府和人民都意识到只有积极缩短城市市民与农民的距离,推动城市对农村的相互了解,增强农民工对工作地的责任感,才能公正的分配资源、化解传统观念与经济价值之间的矛盾,只有在公平与效率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协调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惠及全民的政策,才是最终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理论基石。
2.目前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与难题
2.1政策现状介绍
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是一个重大的突破。2005年3月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联合推出了劳动合同范本,民工管理实现实名制。2007年9月1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是市建委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在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方面进行的新探索。2012年4月1日《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医疗保险报销。尽管有政策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依然在被侵蚀。此外,政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过于理想化,实际情况对政策有“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并不能实现保障权益的本意
2.2农民工面对法律政策与现实利
益的两难大多数农民工原有生活条件比较艰苦,迫于生计来到城市打工,尽管建筑行业工作辛苦、劳累甚至有生命危险,即使劳动环境差,但与原有农村生活相比,仍然收入较高,由于家中生计对这份工资收入的依赖而无法过多计较。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的贫困人群,一定程度上继承了传统农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的“硬伤”,处理事情墨守陈规的态度阻碍了他们对先进思想的吸收,因此,主观上会对法律,这一他们不熟悉的领域产生不信任。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利时,农民工往往不与抗争,因为农民工担心维权会得罪用工单位而失去工作,对于把劳动收入看得比什么的都重要的他们来讲这是得不偿失的事情。因此,当面对法律与经济利益的抉择时,解决一切问题从实际出发的想法决定了他们会毫不犹豫的选择后者,这意味着政府提倡的法治维权的建议在农民工这个群体中仍然是曲高和寡。
2.3农民工处理事故的方式
农民工对于维权主要有两方面的担心,一是担心与用人单位搞“利益对抗”会失去工作。农民工在城市打工期间,主要流动在亲戚朋友或者是老乡构成的用工网络下,他们提供的用工信息、就业机会是主要的工作渠道,尤其是建筑行业,这一特征更是尤为明显,一旦在某一个工地出现用工冲突,那么,在这个用工网络中就会被边缘化,进而不用通过用工单位,他就会逐渐失去工作机会;另一方面,维权的民工还有经济上的顾虑,即使维权官司胜诉,应得的赔偿通常还是迟迟无法得到兑现,这样就既损失了法律维权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又未获得经济补偿。尽管国家有低额甚至是无偿的法律援助,但是除去最最基本的经济成本,还有时间成本,这些对于农民工及其家庭来讲,都是不堪重负的实际压力。因此,想让农民工做出这样的维权决策十分不现实。综合上述因素,农民工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家属,都会首先争取获得稳妥而满意的经济赔偿,一旦这个要求得到满足,往往就不会追究这个赔偿程序与结果的合法性,久而久之,这个行业内部劳资双方就达成了默契。当然,一旦受害农民工或其家属没有得到理想的经济补偿,便会以法律程序作为维权手段,同时也作为与雇佣单位谈判的筹码。所以说,在农民工维权的问题上,如何让其正确看待“维权、求偿”的关系,并平衡处理才是早日实现维权规范化的关键。
3.建筑业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
3.1从立法、执法角度加强权益保障
政策建议出台北京市建筑行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近年来出现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北京出台工资支付规定,并要求劳动合同必须写明工资数。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农民工,建议政府应该出台行业最低工资制度,而不仅仅是现在的行业指导线,这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减少农民工忽视安全隐患、盲目作业的问题。尤其是对于建筑行业这个本身就具有安全风险的行业就更是必要。当经济收入有了政策性的保障,农民工就会有重视自身安全的意识,二者之间是有一种此消彼长的替代效应的。建议在用工城市设立一个集服务与监督为一体的一级政府机构,保证其执法的独立有效性。目前外来人口管理办公室只是从治安的角度维护市民和城市整体的利益,并不能为民工提供维护权益的法律咨询服务,农民工的群体逐年扩大,在不少城市和地区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迫切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做后盾。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是诉求无法表达时,整个群体可能就会联合起来产生示范效应,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建立一个专属农民工的机构,真正从根本上持久地为农民工解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政府的执法部门要持续重视国家对于施工工期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实际当中通过严格的执法,督促企业规范作业。要秉持科学施工、安全第一的原则,严厉摒弃和惩处一味提倡提前竣工的做法,禁止违反自然规律的‘与时间赛跑’‘、与天斗、与地斗’的施工口号,杜绝这种劳民伤财,而且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也都没有保障的施工方式。
3.2从普法角度推进夜校建设
农民工的夜校建设国家政府早有计划,甚至可以说早有行动,但是还不够彻底,因为要改变目前“一块牌子”式的过于形式化的夜校教育状况,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首先国家要有财政支持,因为开发商的预算案中并没有包括农民工夜校建设的支出;其次,要有政策监督、机构执法保证其落实;最后,动员农民工参与是最重要的,适当采取带薪上课,或是成绩突出奖金激励的方式都是十分必要的。
3.3强化岗位责任管理
首先要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实行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安全培训、管理工作做了许多,事故依然发生,只能说明监督、教育、要求还有不到位的地方,有些管理人员经验尚浅,甚至没有农民工从业的时间长,很难做到把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但是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的工作,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施工者都要有这个意识,它的重要性凌驾于经济利益之上,任何一个进入施工现场的人,都应该秉持着以人为本、对生命负责的工作态度。
4.结束语
本文分析探讨了保护建筑行业农民工权益的意义、现实困难,以及可行性的建议,发现由于农民工客观的劣势条件,承包商对利益贪婪,政府督导力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政策执行不到位,农民工长期遭遇不公平待遇。希望以上建议有助于行业的科学化、法制化建设,使农民工享有应有的权利,劳资关系、社会关系长期和谐、健康发展。
作者:张丽 单位:北京科利源热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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