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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瘾与网络素养教育论文 

中华智刊网 中华智刊网日期:2021-12-20 05:13:00人气:441

一、青少年的网络化生存态势

“网络危险”是指网民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容易遭遇的种种潜在危险和危害,如网络成瘾、网络欺凌、网络色情和网络有害劝导等。网络危险与网络机遇是两个相对应概念:网络机遇强调网络的正向功能和有利影响,网络危险则关注网络的负向功能和有害影响。对青少年来说,由于其涉世未深,分辨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为逊色,对各类潜在网络危险的规避能力也就相对较弱。网络化生存状态下的青少年,极易陷入种种网络危险和网络危害的困扰之中。青少年面临的潜在网络危险,主要有网络成瘾(Internetaddiction)、接触有害和不恰当的网络内容(accesstoharmfulandinappropriatecontent)、网络性诱拐(onlinesexualgrooming)、网络欺凌(cyberbullying)等。网络性诱拐是指成年人伪装友善,诱使未成年人同意发生性行为;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沟通方式,蓄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网络成瘾是青少年最难抗拒的潜在网络危险之一。随着手机上网人数的增加,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陷入了手机游戏成瘾的问题之中。据悉,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手机网络游戏网民数为1.61亿,较2012年底增长了2187万,半年增长率为15.7%,手机网络游戏使用率高达34.8%。无疑,手机上网成瘾人数也在快速攀升中。如据韩国2012年的网络成瘾情况调查,韩国青少年中沉迷于智能手机上网者高达18.4%。毫无疑问,青少年网瘾问题已成为信息时代各个国家的共同难题。

二、青少年网瘾问题:强制性网络监管的盲区

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政府媒体监管部门采取的强制性网络监管手段显得极为低效和无力。于是,越来越多的网瘾青少年,恰似游离在网络监管“法网”之外盲区的边缘人,成为信息时代“特有”的新型“弱势群体”,迟迟得不到足够的关注和帮扶。

(一)网络监管的三个层面:内容控制、法规制约、行业自律

网络监管是指对网络信息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又称互联网管理、网络治理和网络管理等。具体到青少年网络保护领域,网络监管措施通常涉及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对网络内容的控制(onlinecontentcontrol),即对互联网上传播的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各类信息加以审查和控制,并通过技术手段直接对不良网站进行屏蔽(ban),或对有害网络内容进行过滤(filter)。例如,我国工业与信息化部于2009年耗资4170万元人民币推出“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可识别、拦截和屏蔽网络上的有害信息和不良内容。再如,新加坡于1998年推出了“家庭上网系统”(FamilyAccessNetworks),向网络订户提供过滤有害信息的服务。除了屏蔽和过滤措施外,还可通过身份验证(identityverification)、不良信息举报(harmfulinforma-tionreporting)等方式对网络内容进行控制。第二层面是法规制约(regulatoryframework),即通过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对网络有害信息和行为进行约束和惩罚。例如,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SexualOffencesAct2003)规定,成年人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网络联系或线下见面,诱使其观看色情内容,或诱使其参与性行为,一律按性犯罪论处。欧美其他国家也纷纷出台网络性诱拐法令(onlinegroominglaws),将网络性诱拐划入性犯罪范围,从严从重加以惩处。第三层面是行业自律(industryself-regulation),即由互联网运营商和内容提供商等自觉对其提供的相关网络服务进行管控和监督。例如,美国知名在线社交网站“我的空间”(MySpace)推出严格的年龄识别措施,将未成年人用户与成年人用户区别开来;18周岁以下的注册用户会被自动划入隐私保护者范畴,陌生人无法读取其个人信息,这样就有效地防止了猎性者(sexualpredators)对青少年网络个人信息的滥用和侵害。

(二)网络监管措施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的低效和无力

上述网络监管措施,属于强制性的网络监管措施,有利于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但此类强制性网络监管措施,只对网络危险中的某种类型有一定的防范效果,如网络色情、网络暴力和网络有害信息等。而在应对青少年网络成瘾方面,强制性的网络监管措施则显得极为低效和无力。

1.内容控制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与青少年网瘾防治,两者之间几乎搭不上界因为,从技术源头上过滤和屏蔽掉的网络内容,通常是有害的色情、暴力、极端种族言论和政治性煽动言论等;至于引发青少年网瘾的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交友、网络购物等,则基本上不属网络监管的内容控制范畴。另外,网络内容控制措施在应对其他类型的网络危险上,也显得越来越低效和无力,因为官方推出的网络屏蔽软件,往往存在技术漏洞,很难有效地过滤掉不良网络信息。例如,我国工信部2009年推出的“绿坝-花季护航”,安装后与电脑其他软件产生冲突,影响电脑正常运行,也会屏蔽掉非不良信息,导致在使用了不到一年后,教育部即下文通知各中小学校全面删除绿坝软件。即使是技术相对过硬的屏蔽软件,一些堪称“网络奇才”的青少年,也能轻易地将其破解。

2.法规制约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也是鞭长莫及通常,规制网络行为的相关法令、条例,主要是针对利用网络对他人构成事实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和加害者而言,其建构的是一种事后追惩制度。而陷入网瘾迷途的青少年,则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加害者,而只是缺乏诱惑抵制力的网迷,其受害者并非他人,而是自己,也就无法纳入网络法规所管制的范围。同时,网瘾虽被称为“电子海洛因”,但网瘾患者与吸毒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所依赖的电脑、网络和游戏软件等并不被法定为非法,后者所需的物质化海洛因及其吸毒行为,则是法律上打击的对象。于是,众多的青少年网瘾患者,就游走在法规制约和保护之外,即使精神几乎崩溃、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行为日益失常,也只能“自食其果”,很少能得到外界足够的关注和帮助,更不用说得到法规层面上提供的援助和干预了。诚然,青少年网瘾问题终于还是引起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如2013年2月,我国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等15大国家部委联合下发《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综合防治工程工作方案》,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瘾问题开始引起政府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该“网瘾防治方案”是由全国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起草,其中提及的规范网吧经营活动等措施,对如今浩如烟海的网瘾青少年来说,所起的防范效果可谓小之又小。因为网吧游戏已渐成明日黄花,更多的青少年选择用家庭中和学校宿舍内的电脑上网玩游戏,或用手机上网玩游戏。

3.行业自律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也局限于做表面文章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商家们,往往受经济利益和盈利需要驱动,虽也会推出一些保护网民和消费者的自律性措施,但此类措施通常是象征性的,只是做做表面文章而已。例如,腾讯游戏推出每天超4小时游戏时长提醒、超时长在线游戏扣分等措施,但网民只需多注册几个QQ账号,即可使其限制网民游戏时长的“好心意图”落空。相比此类捉襟见肘的网瘾提醒措施,游戏商们会将心思更多地放在如何设计出引人入胜的游戏新款上,以诱使玩家沉醉游戏并甘愿支付各种费用。除了网络游戏成瘾外,网络视频成瘾、网络购物成瘾和网络交友成瘾等问题的处理,也很难寄希望于行业自律层面的网络监管措施。例如,成千上万的网络影视视频和网络化电视娱乐节目,就其作品本身来说虽无品质问题,但其海量性和网络观看的极大便利,足可吞噬自控能力较弱者的时间和意志,使其沦为网游成瘾者之外的另一类网络视频成瘾者。

三、网络素养教育: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的创新之举

在网络监管无力应对网瘾问题之时,欧美国家纷纷将眼光转向网络素养教育,并将之作为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举措加以大力推广。“网络素养教育”是指提升网络使用者网络素养的教育。“网络素养”是“媒介素养”的子概念,指网民对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恰当使用网络的自控能力,以及规避网络危险的自我保护能力等。随着网络日益普及,网络素养教育渐受关注,成为媒介素养教育研究领域的热门议题和新亮点。网络素养教育被认为是预防青少年网瘾问题的创新举措:即通过网络素养教育,使青少年能分辨网络信息的真假和好坏,能合理控制上网时间,并能懂得如何规避网络危害,从而使青少年成为“网络的主人”,而非沦为“网络的奴隶”。通常,网络素养教育的开展,大体上可分为三大版块,分别由学校、媒体监管机构和公益组织牵头。

(一)学校开展网络素养教育,可为广大在校青少年打上网瘾“预防针”

学校网络素养教育之所以有效,主要体现为其针对性强,因为属于网瘾高发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为在校学生。年龄介于6-29岁的青少年,多数处于中小学和大专院校就读状态,其中13-23岁的青少年属于网瘾高发群落。例如,据《2011年中国网络青少年网瘾调查数据报告》,在参与调查的青少年中,13-17岁青少年网瘾比例最高,为30.5%;其次为18-23岁青少年网民,网瘾比例为26.6%。任何措施若要取得成效,必须有的放矢。若要在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上取得显著成效,就必须在中小学、职校和高校等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网瘾预防和警觉教育。作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的得力新举措,欧美许多国家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课程体系。网络素养教育进入学校课程,一般分三种情况:一是作为“媒介素养教育”课程的组成部分开设;二是作为新的教学内容,融入学校的其他课程教学,如母语语言课程等;三是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课程名称为“网络素养教育”。起初,是前两种情况居多。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单独开设网络素养教育课程。例如,在新加坡教育部(MinistryofEducation)的倡导下,新加坡各中小学开设了网络素养教育课程(cyberwellnesseducation)。同时,新加坡教育部专门创立了一个网络素养教育在线平台(cyberwellnesspor-tal),为学校和教师提供网络素养教育的参考材料和电子教案,如“网络素养课程大纲”(cyberwellnessframework)、“小学新手装备”(starterkitforprimaryschools)和“中学新手装备”(starterkitforsecndaryschools)等。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义务教育体系的国家还有不少,如美国、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媒介素养教育只有在正规学校教育体系里扎根,才能取得更彻底的成功。”而学校网络素养教育课程的成功开设,无疑是预防青少年网瘾的有效举措。

(二)媒体监管机构实施网络素养教育,可为社会青少年配上避免沉溺网瘾苦海的救生衣

鉴于内容控制、法规制约等网络监管措施无法有效解决网瘾问题,世界各国的媒体监管机构开始将目光投注于网络素养教育,并将之纳入其职责范畴。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来要求媒体监管机构推广媒介素养的国家。英国《2003年通讯法》(CommunicationsAct2003)规定,推广媒介素养是通讯管理局(Ofcom)的法定责任(statuto-ryduty)之一。澳大利亚通讯及媒体局(AustralianCommu-nicationsandMediaAuthority,简称ACMA)也将促进媒介素养作为其新的工作职责,组织和实施了一系列媒介素养推广项目,并专门创建了一个名为“网络机智”(cybersmart)的在线网络素养教育平台,以帮助青少年远离各种网络危险和伤害。根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网络素养教育可分为两大板块:一是学校网络素养教育,其教育对象是在校学生;二是社会网络素养教育,其教育对象是社会公众。通常,欧美国家面向在校学生的网络素养教育,主要由教育部负责;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络素养教育,则主要由媒体监管部门等负责。然而,两者之间的分界也并非绝对,有时也会交叉和融合;有的国家甚至干脆成立联合委员会,以协商合作的方式共同承担起推广网络素养教育的职责。例如,新加坡于2009年成立了网络素养联合指导委员会(TheInter-Min-istryCyberWellnessSteeringCommittee),主席由新闻通讯及艺术部和教育部的部长共同担任。从此,网络素养联合指导委员会就成为新加坡推广网络素养教育的主要责任机构。就青少年网瘾防治来说,媒体监管机构的网络素养教育对象虽为社会公众,但社会公众中很大一部分是青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父母网络素养若能得到提升,就会将其获得的网瘾预防知识传输给子女,从而有利于青少年网瘾问题的应对和解决。所以,媒体监管机构的网络素养教育,也不失为应对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举措。

(三)公益组织参与网络素养教育,可为青少年提供温暖贴心的戒除网瘾帮扶服务

作为一种非政府、非营利性的民间志愿团体,公益组织的活跃度是衡量一个国家体制优劣的重要标准。因为公益组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扶,可有效填补政府管理的不足或空缺,从而促进一个国家的民众幸福和社会和谐。网瘾青少年是信息时代“特制”出来的另类社会弱势群体:这群人隐居在网络的虚拟空间里,就像置身于逐渐被加热的一锅水中的青蛙,在享受着虚拟的自由和满足的时候,却缺乏对网络虚拟环境及其危险的批判与警觉,以致于上演着一幕幕“温水青蛙之死”的悲剧。这些在“网络温水”中泡得失去自救能力的网瘾青少年,纷纷沦为自甘堕落的差生、逃学者、退学者、无业者,甚至犯罪者,从而游离于学校教师和政府机构的劝导和帮助之外。只有编织出一张细致完善的公益组织帮扶网,才能将众多的网瘾青少年从茫茫的“网络苦海”中打捞出来。公益组织积极参与网络素养教育,可为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解决注入一股生生不息的活力。大多数网瘾青少年通常经济能力有限,有些甚至因玩游戏欠下高额债务,也就无力支付心理咨询和治疗费用。同时,一些商业性网瘾戒除机构收费高昂,缺乏爱心,疗效低;更有一些忽悠人的网戒机构,以江湖欺骗手段混迹于网戒领域,给网瘾青少年及其家庭带来极大困扰和伤害。鉴于此,必须大力鼓励公益组织和志愿者的介入和参与,为网瘾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无私援助和帮助。而这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和帮助,可汇聚成一股活力之源,自发自觉地推动青少年网瘾问题的有效缓解。网瘾青少年得到公益组织帮扶后,往往也会成为志愿者,为其他网瘾患者提供无偿援助,这样就会在社会上形成一个帮扶和解决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良性循环。

四、结语

网瘾青少年是信息时代“特制”出来的新型弱势群体:他们一旦陷入网瘾泥潭,常常无心学习或工作,身心健康受损,失去理性和自制力,或沦为自闭症和抑郁症患者,或误入暴力抢劫迷途,或甘做懒惰的啃老族等。分析青少年误入网瘾迷途的原因,虽有其内在因素,如自身的“不争气”和“自甘堕落”,但也不能忽略外在因素,如信息化环境对青少年的大肆围猎,以及网络服务产品对青少年的致命诱惑。面对在网络苦海中沉浮挣扎的网瘾青少年,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早承担相应责任,改变陈旧的强制性网络监管思维,转而培育青少年自身对网络诱惑的免疫力,大力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并建构起一个“政府主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长效机制,将网络素养教育推入良性运行轨道。就青少年网瘾防治机制的长效性而言,关键是应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而不只是零散的临时的课程开设。换句话说,通过在教育体制内的成功“扎根”,网络素养教育就能年复一年地发芽生长,就能获得发展的持久性和稳定性。网络素养教育是应对青少年网瘾的有效举措,这一点已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同。然而,网络素养教育的推广若只是停留在“措施实施”层面,其有效性就会大打折扣;只有将之提升到“机制运行”层面,网络素养教育才能“功力大增”,其有效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些有识之士已认识到这一点,例如2010年两会上,我国15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一个提案,呼吁把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鉴于我国近年来青少年网瘾人数的激增,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中的方式选择上,力度不妨大一些:即将之作为一门正式的新课程单列开设,而不仅仅是作为融合课程开设,不再依附于其他课程,如信息与计算机技术或语文等“老”课程。无疑,对沦为“弱势群体”的网瘾青少年的引导和帮扶,是政府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责任。而青少年网瘾问题的解决,必须从网络素养教育的积极实施和大力推广入手。

作者:王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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